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几级 (一)

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几级

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分别为一般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事故、特别重大医疗事故和严重后果医疗事故。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处理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医疗事故被定义为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包括技术操作不当、抢救失败、药物不良反应等各种可能对患者造成损害的错误或疏忽。根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应当分级别处理,并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调查、鉴定和赔偿。具体而言,医疗事故按照影响程度和后果分为四级,分别为一般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事故、特别重大医疗事故和严重后果医疗事故。其中,一般医疗事故是指对患者健康造成轻度损害的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事故是指对患者健康造成较严重损害的医疗事故;特别重大医疗事故是指对患者健康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对社会公共卫生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医疗事故;严重后果医疗事故是指对患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不同级别的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和责任要求也不同。一般医疗事故可以由医疗机构自行处理,但需要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重大医疗事故需要进行鉴定,并由医疗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处理;特别重大医疗事故需要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需要向社会公开事故情况;严重后果医疗事故则需要依法追究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要适用于哪些对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要适用于医疗机构和从事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诊所等各类医疗机构,以及医生、护士、药师等医务工作者。此外,患者和其家属在医疗纠纷处理方面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以便对不同程度的医疗事故进行分类处理,并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 医疗事故应当影响程度和后果分为四级:一般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事故、特别重大医疗事故、严重后果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争议应该找哪个部门处理? (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一、医疗事故争议应该找哪个部门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第三十号令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如何调解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1、医疗机构一般不会认为自己及其医护人员的行为是医疗事故,有的即使自己也意识到错误,考虑到赔偿和行政处分方面,也会不承认。对于这种情况,患者只能采取共他的两个途径来维权。

2、有的时候医疗机构有跟当事进行协商的意思,但是,双方对于患者人身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患者人身的损害中负有多大的责任,患者现在的人身损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有多大存在很大的分歧,这时候,就需要双方共同委托医疗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然后,双方根据医疗鉴定的结果来协商赔偿的数额。

三、医疗事故争议如何赔偿

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依伤害类别不同,分别为:患者人身遭受了损害,但经治疗痊愈的,其索赔范围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患者残疾的,除前者范围外,医方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患者死亡的,除第一款范围外,还有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尸检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 一、医疗事故尸检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二、医疗事故的认定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罚 则 (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过程中若存在不当行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三条中指出,若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受贿等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将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轻者则会受到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如有延误调查、未按规定上报等违规行为,将受到上级部门的警告和改正要求,严重者相关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若发生医疗事故,将根据事故等级和情节受到警告、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相关医务人员也可能面临刑事或行政责任,并可能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

对于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如未如实告知患者、拒绝提供病历资料、未按规定书写和保管病历等,将被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改正,严重者将面临警告或资格证书吊销。 违反条例的尸检和病历管理规定,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扰乱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行为,将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扩展资料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了本条例。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共计七章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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