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求日前发布的北京市《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的全文。
- 2、政府3p项目是什么意思
- 3、保障性租赁住房“风动”,贷款“松绑”能否打破发展掣肘?
-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 5、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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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日前发布的北京市《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的全文。 (一)

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 见》(建保[2010]87号),现就本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社会单位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落实建设、收购资金。
1.新建方式。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 应,可采取委托代建、项目管理等多种方式组织建设。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配建比例、建设套型、回购价格、回购单位和开 竣工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在土地供应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
2.收购方式。市、区县人民政府在满足配售房源需求时,可由指定机构收购在建但尚未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安 置住房用于安置后仍有剩余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照市有关部门审定的价格收购后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也可收购新建普通商 品住房及社会存量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3.长期租赁方式。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指定机构可从定向安置住房和商品住房等房屋中,长期租赁部分价位、区域适当的房源,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
4.落实资金。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资金统筹使用。市、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 租住房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其他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运营和租金补贴。
市级统筹建设、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资中心”)负责筹集,市财政向市投资中心注资。 城六区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市财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持有主体情况,通过市投资中心或直接拨付区财政的方式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其他区县人民政府从各 自提取的专项资金中解决建设、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通过长期租赁方式且为公开配租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自筹解决。
(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者所属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可采取协议租赁(出让)方式供应。产业园区规划的配套居住用地应当用于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三)社会单位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利用自用国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运营,土地可采取协议租赁(出让)方式供应。对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后腾出的厂房、工业用房等房屋,可依照规划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
依照上述规定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中央及市属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设申请并由其核准;其他社会单位,向区县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后报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过核准的项目,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住房城乡建 设等部门应当依据建设计划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市国土部门可供应单独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或在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合同中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机 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持有和运营,土地采取租赁或出让方式供应,并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面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家庭配租。投资机构和房 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并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一定年限后,可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回购或经市政府批准调整为其他性质的保障性 住房。
二、落实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依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以及发展规划要求,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单独列出。市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储备土地 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轨道交通沿线、站点周边以及商业、产业聚集区周边的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 保障性住房比例还应适当提高,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托幼、小学、社区医疗卫生等设施建设,适当增加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根据需要适当配置洗衣房、食堂和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
(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设计、施工、选材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执行,按照环保、耐用、经济的原则,装修一次到位。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适用于单身职工、引进人才、年轻家庭和老年家庭等不同社会需求的公共租赁住房设计规定。
(四)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投资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
(五)除加大政府投入外,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通过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信托资金和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六)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和长期租赁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和本市贯彻意见实行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政府所属机构持 有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红线外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通过市、区县人民政府、市政专业公司等单位多渠道筹措解决。
三、加强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 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并优先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执行。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公开摇号、顺序选房的方式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 位应当在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租金标准、配租条件、配租 程序和租赁管理等。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四)社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按照上款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或由 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照规定价格收购,公开配租。社会单位应当在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 管理方案,并组织配租。
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保障性住房全程阳光工程”要求组织摇号选房活动,公开透明。摇号活动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五)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组织建设、筹集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区县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配租;剩 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配给其他区县配租。市投资中心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全市统筹调配使用,优先满足项目所在区县配租需求。
(六)有原住房的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 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具体收回、 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四、规范租赁管理和后期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估价机构或市投资中心定期测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市场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 产权单位拟定,不得高于测定的项目所在区域市场租金,并实行动态调整。产权单位为中央及市属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需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 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其他项目租金标准需经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家庭提出的租金补贴申请给予补 贴。补贴对象、标准根据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家庭人口及保障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租金补贴资金在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按 照比例负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用于交纳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金补贴单独核算。承租家庭交纳租金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再依照相关规定向承租家庭发放租金补贴。
(三)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产权单位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机构代收租金。
(四)产权单位与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产权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扣,并由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五)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家庭成员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后,住房情况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暂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测定的同区域 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六)退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及时安排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选房入住,并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七)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运营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依照规定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并配置专人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承租家庭资格动态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管理部门等开展社区服务。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管理机构,保障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组建市场化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机构,具体负责建设、收购、投融资以及运营管理等,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1.出租给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家庭。
2.未按照规定标准、期限收取租金。
3.变相出售公共租赁住房。
4.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行为。
(三)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通过媒体公示,记入信用 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收回房屋,并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其中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移交相关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5年内不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2.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
3.连续3个月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天的。
4.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五)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计划、准入标准、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管理办法由园区管理机构制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审核、配租和管理办法,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实施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逐步统一申请、审核和分配,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府 印)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政府3p项目是什么意思 (二)
答政府3p项目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指政府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并同时也为民营部门带来利益。其管理模式包含与此相符的诸多具体形式。通过这种合作和管理过程,可以在不排除并适当满足私人部门的投资营利目标的同时,为社会更有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政府3p项目基本特征
政府与企业共享投资收益,共担投资风险和责任,主要通过政府政策的引导和监督,在政府资金的支持下,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广泛采取民营化方式在公用事业领域引入民间资本及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二、政府3p项目模式核心
随着规范、有效的激励、约束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由公司化的投资主体负责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降低项目建设和运营等环节的成本,从而保证公共事业的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进而保证消费者利益。
三、政府3p项目应用范围
PPP应用较为广泛的行业领域主要有公共交通、公用设施及社会公共服务等。
公共交通项目:包括机场、港口、桥梁、公路、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服务性强、投资规模大的项目。
公共设施项目:通常是指政府有义务提供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供电、供气、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这些项目一般具有公益性、自然垄断性、价格强性小、政府监管严等特点。
社会公共服务项目:通常包括医疗服务设施、学校、养老院、保障性住房等。
四、政府3p项目意义
从政府角度看,通过动员社会资本参与,不仅可以减轻当期财政支出压力,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波动,借助推进PPP模式的契机,还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从社会角度看,通过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各自优势,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并通过建立激励相容的约束机制,把政府政策目标、社会公众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技术进一步结合起来,充分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
五、PPP模式的具体表现形式
PPP模式在不同项目的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模式。
一是BOT模式。BOT (投资建设—租赁经营—转让)即社会投资方先与政府方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由社会资本方在公共土地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并在租赁期内经营该设施,通过向用户收费而收回投资实现利润。合同结束后将该设施交还给政府方。一般期限为25—3O年。
二是TOT模式。TOT (购买—经营—移交)即社会资本方购买已有的公共基础设施,经过一定程度的更新、扩建后经营该设施。在经营期内社会资本方拥有该设施的所有权,合同结束后该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移交给政府方。一般期限为8—15年。
三是BT模式。BT (投资建设—移交)即社会资本方先垫资建设基础设施,完工后以约定好的价格交给政府方,即政府回购。
四是BT0模式。BT0 (投资建设—移交—委托经营)即社会资本方先垫资建设基础设施,完工后以约定的价格交给政府方。政府方再将该设施以一定的费用回租给社会资本方,由社会资本方经营该设施,一般期限为20—25年。
PPP模式还有其他表现形式:狭义PPP模式(北京地铁四号线PPP项目),DBO(设计建设—建设—委托运营),设计—采购—施工,股权转让,委托运营,代建制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保障性租赁住房“风动”,贷款“松绑”能否打破发展掣肘? (三)
答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房住不炒”的抓手之一,在虎年开工第二天,迎来一大政策利好。2月8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
对于此番政策导向,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此次《通知》旨在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金融支持,助力“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目标实现,同时稳定房地产企业资金面。值得关注的是,该政策能否打破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发展掣肘?对租赁企业而言,又有哪些问题需要厘清?
2月8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图片来源/IC photo
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松绑”,助力提升企业积极性
2月8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
《通知》指出,自其印发之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对此,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表示,此次《通知》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的政策导向,旨在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金融支持,助力“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目标实现,同时稳定房企资金面。
对于房企而言,黄卉分析称,该政策有助于提高房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将有效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此前在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下,房企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贷款也纳入计算范围,一定程度上对房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了限制;此次《通知》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有利于提升房企积极性,充分发挥房屋投资建设的优势,从而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
除此之外,黄卉指出,该政策也有助于参与住房保障建设的企业稳定资金面。2022年上半年,依然处于房企债务到期的高峰阶段,房企面临资金压力仍然较大。由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投资回收期长、利润回报相对较低,分开计算额度有助于房企在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确保现金流的稳定,实现房企资金、运营等层面的良性循环。
ICCRA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赵然分析指出,从目前全国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情况来看,如何调动企业获取租赁住房专项用地和盘活存量资产的积极性、推动拿地企业尽快开工建设,都是在市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也有很多传统地产企业在选择进入住房租赁市场时,因为地产行业“三道红线”的压力而踌躇不前,“此次政策的出台,从资金端上明确了行业界限,缓解了企业的后顾之忧,将极大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模扩张,加快项目的入市节奏。”
此外,赵然进一步指出,本次政策也明确指出,下一步,继续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长租房市场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金融支持未来也将从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到长租房市场,普惠范围会进一步扩大。从国际经验来看,金融财税政策的释放,是住房租赁行业发展的最大推手。
政策暖风下房企应把握信贷调整方向和节奏
值得一提的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我国住房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来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月中旬,全国已有近30个省区市出台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十四五”期间,40个重点城市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650万套(间)。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大规模建设,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发展的机会,比如,开发企业可以借此契机为政府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代建服务。”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研究副总监徐跃进如是说。
在此背景下,政策层面早已显现出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的支持意图。去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多部门推出多项举措,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今年1月10日,国家发改委等21个部门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其中明确提到,积极推动改善住房条件,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要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1月20日,据媒体报道,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要持续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租购并举,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全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40万套(间)。
“十四五”期间,40个重点城市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650万套(间)。资料图片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离不开金融领域的支持。在明确了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目标后,此次《通知》进一步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铺路,加大了金融支持力度。
对此,房东东公寓学院全雳指出,该政策是高层发出的明确信号,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将在资金上重点扶持,特别是对于国企开发商来说,将有效解决贷款资金中的流动性和灵活性,对应的基础设施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也将进一步加速,“未来民生才是最主要的,对国企长租公寓而言,将迎来一个非常好的机会。”某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也认为,从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的发展角度看,信贷政策放松和信贷投放鼓励,将使得房贷更好地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
那么,对房企而言,在具体策略上将进行哪些调整?对此,严跃进分析称,房企要从两点精准理解这个政策。一是认清什么是保障性租赁住房,从此次政策看,此类住房必须具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房企取得的项目必须走一道流程,即向房管部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进而享受此类优惠政策;二是房企要注意商业银行信贷工作的调整,即2022年会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的房贷投入,房企应积极把握信贷工作的调整方向和调整节奏,积极申请此类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真正发力2022年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市场化租赁住房应“双管齐下”
在景晖智库首席经济学家胡景晖看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贷款不纳入“两集中”管理,银行在这方面去掉了“紧箍咒”,能够大胆地去放贷,支持各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快速发展,这是个好事。不过,也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忽略,需要引起重视。
具体来看,一是手续烦琐,企业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要经过政府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一系列的“开绿灯”,一事一议,再加上银行的批贷等,审批流程和手续比较烦琐,一般企业申请难度可能较大;二是利率偏高,实际上,即便拿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项贷款,综合的年化融资成本在5%左右,要高于目前中小微企业经营贷3.8%到5%的利率,贷款企业压力较大。
此外,还需注意“过度倾向保障性,忽略市场化租赁”的问题,即过度倾向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贷款支持,而忽略了对市场化租赁房源供应和运营主体的支持,有可能会导致整体租赁房源供给不足。胡景晖表示,虽然保障性租赁住房能够拿到很多优惠政策,但是其也会被要求比同地段市场化的租金要低15%-20%,如果把政策红利剔除掉,基本上市场参与主体都处在一个微利的状态;如果市场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不够,那么参与者就少,供应不足,房租就还会上涨。
基于此,胡景晖称,真正要把长租房市场搞好,必须保障性和市场化双管齐下,在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市场化租赁住房供应和运营主体的支持力度。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住房租赁贷款不纳入房贷集中度考核”的表述,过去也已出现过。2020年底,央行发布了《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该政策明确指出,“为支持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住房租赁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从这个角度看,严跃进指出,央行的思路总体不变,类似的“豁免条款”是继并购贷退出“三道红线”考核后,又一个政策松动的典型例子。从房贷集中度的角度看,也说明该政策在方向不变的情况下,略有松动,真正吻合房企的资金状况和诉求。
新京报记者 张晓兰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卢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出台了一系列关键举措: 首先,各地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多元方式筹集房源,包括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购买和长期租赁。针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优先建设廉租住房,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并逐步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管理。廉租住房租金按标准收取,计入保障任务;而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等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同,同样计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任务。
政府鼓励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提供土地供应、投资补助等政策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可委托企业代建,并逐年回购。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申请政府贴息,贴息比例和期限各地可酌情确定。针对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区域,应规划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服务于当地就业人员。 对于住房困难的企业,允许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同时,政府会整理在租、空置房源和集体宿舍,统一租赁或购买后,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分配遵循“谁投资、谁所有”原则,财政投资的项目实行共有产权,财政投资部分为政府所有。企业投资建设面向本企业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一般不安排投资补助。各地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其次,根据居民需求和房价情况,各地需灵活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特别在房价高、上涨快的城市,要增加这类住房供应,以平衡市场供需。
最后,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被积极推进,注重市场机制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对于价值不高的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由当地政府或企业主导改造,保障原住户的基本生活和生产需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协调。 扩展资料
2012年2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新政发〔2012〕25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分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加强配租配售管理;加强使用管理;健全退出机制;加强组织领导8部分。
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五)
答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一项由福建省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文件。现在剑鱼标讯汇总整理如下,仅供参考: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项目,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可以采取拍卖、挂牌出让或者电子竞价等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除项目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项目投资来源中使用下列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
(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二)政府融资,包括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等;
(三)按规定由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河道治理、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围垦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供水、供气、供热、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六)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七)科技、教育、文化(含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用事业项目;
(八)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项目;
(九)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 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的。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不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第九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的。
第三章 项目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选择
第十条 下列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面向社会选择投资人、经营人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
(二)依法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项目用海,同一宗海域有三个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的;
(三)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
(四)国家确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设置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五)其他依法应当招标的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面向社会选择投资人、经营人的,应当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招标信息发布媒体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日,公告期满后有三个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城镇客运站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
(三)供水、供气、供热项目;
(四)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项目;
(五)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
(六)公共信息技术平台项目;
(七)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的其他项目。
项目也可以直接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
省人民政府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面向社会选择经营人、承办人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网吧经营权、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等专营性项目;
(二)户外广告、公交线路经营权、客运线路经营权等依附于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包括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资产出让、租赁,出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租赁的单项合同估算年租金在100万元人民币的;
(五)罚没公物及其他公物的处置等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
(六)其他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第十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选择承办人(代建单位),单项合同代建费用估算在3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对于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公认的技术标准和明确的市场通用价格、指标明确量化、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资助的重大技术转让推广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章 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
第十五条 下列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
(二)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
(三)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 (MM50);
(四)质子治疗系统;
(五)其它未列入甲类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的医用设备;
(六)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七)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八)800毫安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九)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
(十)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核准可以不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外,一律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第十七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招标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第五章 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采购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垄断性国有企业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本省此前出台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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