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2、2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第43条是什么
- 4、怎么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49条之规定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什么规定啊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一部旨在公正及时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纠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其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目的与范围: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它涵盖了劳动关系确认、合同履行、解雇争议、薪酬福利等多方面的内容。
解决途径: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来解决。雇主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调解与仲裁:调解是劳动争议解决的一种重要方式,如果调解不成,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将依法进行仲裁,并作出裁决。
诉讼权利: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殊裁决:对于一些小额或特定争议,仲裁裁决可能为终局裁决,即一旦作出即直接生效,无需再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确认。
法律保障:该法还规定了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以及仲裁过程中各方的权益保障和义务,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2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 (二)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劳动关系确认争议
这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例如,双方对于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劳动关系起始时间等存在分歧时,可适用本法进行调解或仲裁。
二、劳动合同相关争议
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例如,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均可通过本法进行解决。
三、人事变动争议
涵盖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人事变动引发的争议。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人事变动的原因、程序或结果存在异议时,可依据本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四、劳动条件与待遇争议
涉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例如,劳动者对于工作时间过长、休息日加班未得到补偿、社会保险缴纳不足等问题提出异议时,可适用本法。
五、劳动报酬与赔偿争议
包括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当劳动者认为其劳动报酬被克扣、工伤未得到适当赔偿或离职时未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时,可依据本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六、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也适用本法。这意味着,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争议类型外,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均可通过本法进行调解或仲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劳动关系中的多个方面,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有效的争议解决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第43条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两条关于仲裁程序的重要条款,以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处理。首先,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的五日内,若确认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会立即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若认为不满足条件,会书面告知申请人拒绝受理,并详细说明原因。对于被拒绝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情况,申请人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其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时间期限。一般情况下,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仲裁庭应在四十五日内完成裁决。然而,如果案情复杂,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需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仍未作出裁决,申请人同样可以将争议提交至法院继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如部分事实已清晰,仲裁庭可以先行作出裁决,以提高效率。
怎么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49条之规定 (四)
贡献者回答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争议中,如果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2. 根据第48条,劳动者对第47条所述的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第47条所述的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伪造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情形,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4. 如果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确认裁决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什么规定啊 (五)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如何规定的?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延长期限届满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没有劳动合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行吗?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
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 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字、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 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 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 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 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 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7. 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档案),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如何规定的?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组成成员有哪些?
根据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泰豪律网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法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