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篇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民法典婚姻篇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是成年的兄、姐;第三顺序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必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妇联、民政部门等,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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