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理由
- 2、民事案件证人证言的规定
- 3、民法典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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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理由 (一)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
人证属于言词证据,有易变的特点,证人或者当事人事后关于案件情节的描述,存在根据利害关系重新取舍的可能,故在没有其他种类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如果又属于传来证据,是不进行采信的。或者如果证人证言有很大的主观色彩,也是不予采信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民事案件证人证言的规定 (二)
优质回答民事案件证人证言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应当真实、准确,法院会按照相关规定加以审查,但对于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评估,不同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在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通常是非常关键的证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证人出庭作证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确认证人的身份和证言的真实性:证人被传唤到法庭出庭作证时,首先需要核实证人的身份和证言的真实性,以避免虚假证言的出现;2.证人宣誓:证人应当在法庭上宣誓,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询问证人:法庭在进行庭审时,会向证人提问,询问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证言的内容;4.质证证人证言: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针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法官也可以自行质证证人的证言;5.评估证人证言:法官会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评估,并结合其他证据一起进行综合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有多个证人的情况,法官在评估证言时也会考虑证人之间的一致性和相互矛盾之处。
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评估标准是什么?对于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评估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根据各自的经验和判断标准来评估证人证言的可信度。通常来说,证人的诚信度、是否有其他证据证实证言的真实性、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等因素都会对可信度评估产生影响。
民事案件中,证人的证言可以对案件的结局产生决定性影响,在法庭上作证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同时证人也应当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评估是法院综合判断的一部分,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出庭作证法》第六条 证人提供证言不得隐瞒真相,不得歪曲事实,不得回避问题,不得以推诿、撒谎等方式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
民法典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 (三)
优质回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证人证言是指诉讼以外的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对于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方面:
1.证人具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且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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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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