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起重设备的验收标准
- 2、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 3、国家检验规程
- 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是怎样的,主要内容是?
- 5、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检验规程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起重设备的验收标准 (一)

优质回答1. 本规程旨在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确保监督检验工作质量,并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
2. 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获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批准,并在授权项目范围内开展监督检验工作。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在进行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必须遵守本规程中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3.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按照本规程中关于验收检验的规定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按照本规程中关于定期检验的规定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4.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的情况,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5. 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二)
优质回答气瓶安全监察部分规程如下: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 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 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于2003年4月24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该《规定》分总则,气瓶设计与制造,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气瓶充装,气瓶定期检验,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罚则,附则8章57条,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7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检验规程 (三)
优质回答国家检验规程如下:
国家检验规程对计量器具的准确性、精度、稳定性、可靠性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计算方法、检验标准、检验程序、记录要求等,保障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维护其测量准确性,保证计量活动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首样确认
标准产品确认数量为一台,产品确认数量为十台;新产品由研发部现场确认,标准产品由品质部确认。
外观
外观清洁要求:产品和配件外观清洁,不能看到或用手摸到灰尘和脏污;
产品外观协调:产品零配件之间不能有过大的缝隙或不能有过大测尺寸变化,达到样板要求;
不锈钢抛光要求:抛光均匀,地方都要抛到(包括焊缝),亮度达到 样品要求,无明显划痕和抛光布均匀现象;
不锈钢焊接要求:焊缝均匀,无漏水,无漏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是怎样的,主要内容是? (四)
优质回答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开工准备阶段: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确认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施工组织与方案审查: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检查其实施。同时,审查承建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规格与质量。质量控制:对工程用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检验单等进行核定,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中间及竣工验收,签认有关验收证书。合同执行监督: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付款规定以及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数量的核定,签发付款凭证,工程竣工后,审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安全与文明施工监督: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
二、质量控制工作的实施要点
全面质量管理:要求承包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施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质量控制措施。具体工程细化:如桩基工程及支护工程,对桩位测放要全数检验,确保桩位准确;在工程桩施工前必须进行成桩工艺试验,并做好桩基检测及验收工作。基坑支护安全:监理进场后要深入了解地质及周边环境,着重抓好方案的评审、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几个环节,确保基坑支护的安全。
三、监理工作的制度与方法
监理工作制度:包括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制度,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以确保监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监理工作方法:通过定期检查、旁站监理、平行检验等手段,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四、安全质量隐患及事故的处理程序
隐患处理程序:建立安全质量隐患的识别、报告、整改和复查机制,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事故处理程序:一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处理工作,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涵盖了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质量控制实施要点、监理工作的制度与方法以及安全质量隐患及事故的处理程序等多个方面,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检验规程 (五)
优质回答1.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在开展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必须遵循本规程中规定的检验内容和检验方法。但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将另外制定。
2. 电梯在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时,应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而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电梯,则应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在遭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再次使用的电梯,以及进行过大修的电梯,都应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3.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自《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果这些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4. 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的电梯,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5. 检验机构应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6. 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7.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机房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8.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9. 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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