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拍卖法》中的不保真条款再度引发了广泛争议。这一条款规定,若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他们将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规定原本是为了平衡拍卖市场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在拍卖特殊商品如古董、艺术品时,考虑到其专业性和复杂性。然而,随着一系列拍卖造假事件的发生,该条款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社会各界呼吁对《拍卖法》的此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拍卖法》不保真条款再度引争议 (一)

中国《拍卖法》不保真条款再度引争议

优质回答1月18日,中国公安部网站宣布,贵州遵义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制贩假冒名家书画作品案,摧毁张某、郑某蔚、汪某等人制贩假冒齐白石、李可染等名家作品的3个犯罪网络,抓获犯罪嫌疑人24名,扣押字画1165幅,查获一批伪造的印章及各类用于制作假鉴定证书的工具,查扣涉案资金2600余万元。此事再度引发业内对于《拍卖法》第61条的争论。

中国《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只要拍卖行事先声明对拍卖品的真伪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使买家拍到赝品,拍卖行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拍卖“不保真”,有着其行业的特殊背景。事实上,即使是最权威的专家,其对于艺术品真假的判定,也会产生质疑,因而在《拍卖法》中对于拍品不保真的条款,也是参考了中国古玩业的现状。但是这种不保真的前提是拍卖行不知情的情况下,然而从此次公安部破获的大案中,造假者与一些拍卖行串通一气,在明明知道是伪造书画的情况下,依然公然拍卖,欺骗收藏者。

从此次中国警方查证的资料来看,犯罪嫌疑人汪某多年来通过字画商董某辉、某拍卖公司董事长曹某东等15人在多地23家拍卖公司拍卖仿作,成交额达6000余万元。据汪某供述,其非法获利2192万元,其余分利给送拍人员,这无疑显示出《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已经到了被滥用的地步。

事实上,这两年对于要修改《拍卖法》的意见层出不穷,特别是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建言要完善拍卖法,建议《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修改为“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不知道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知道并故意隐瞒真伪或品质瑕疵的,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016年6月5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其中又有了新的变化,即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那么当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此外,从造假、鉴定到流通,这样的“假画制造工厂”背后有着很大的利益联盟,造假者、部分鉴定人员、字画商人与拍卖商都参与其中,特别是此次2013年12月,一幅作者标明为“李可染”的字画,在北京某拍卖公司拍出5000多万元的高价。拍卖网站上关于此字画的说明中提到两个关键点:1,经李可染亲属认定为真迹;2,附2009年李可染亲属与作品合影。画家家属参与到整个赝品产业链之中,更让收藏者真假难辨。

2010年6月,北京一家拍卖行在春拍中以7280万元人民币的天价,成功拍出一幅名为《人体-蒋碧薇女士》的油画,注明是中国近现代艺术大师徐悲鸿的真作,而且有徐悲鸿亲属的合影,但是之后却被业内鉴定为一件低级仿品。

事实上,拍卖公司利用拍卖法中“不担保真伪”等条款,让一些拍卖会成为了销售假画、假艺术品的平台,这已经成为引发书画市场乱象的根源,更为重要的是,从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拍卖法》,经过了20多年之后,是否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此次中国公安部破获的造假大案,或将成为一根导火索。

拍卖法佣金收费比例 (二)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佣金比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对拍卖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 委托人与拍卖人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 委托人与拍卖人未做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过 拍卖成交 价5%的佣金。. 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比例一般为10%(国际惯例)。2、佣金支付方式. 前期支付法: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由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 扣除法:委托人在拍卖人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在向委托人支付成交价款时扣除。 3、佣金支付的期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司法拍卖的房产法律有规定付完尾款多久后签成交确认书 (三)

优质回答1. 成交确认书在拍卖成功后即可出具,而裁定书则需在买受人支付全部尾款后送达。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以流拍财产抵债后,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并在价款或需补交差价全额交付后的十日内,将裁定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

3. 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至法院或指定的账户。

4. 拍卖成交后,法院会通知买受人按时支付尾款。如果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未补交差价,可能导致拍卖或抵债目的难以实现,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5. 即便竞买人已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但如果法院未送达拍卖成交裁定书,拍卖程序并未结束,买受人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也不会发生财产权利转移的效力。法院有权撤销该拍卖程序。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泰豪律网关于拍卖法全文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