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在什么情况下会定诈骗 (一)

帮信罪在什么情况下会定诈骗

贡献者回答1."帮信罪"系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简称,首先需要对行为进行判定,以确定其是否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具体而言,我们需在客观方面检查是否存在为了实现其犯罪活动的协助行为。

同时,从主观层面来看,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确知道他们所从事的是网络犯罪,并且还要存心刻意地为之提供帮助。

2.至于诈骗罪,它特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为唯一动机,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法,从而获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数额较大的诈骗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

若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将被判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将面临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严厉惩罚。

在诈骗罪中,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在帮信罪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则是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这两种犯罪在客观要件和客体方面都有所区别。

诈骗罪通常涉及到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来欺骗他人获取财物,而帮信罪则主要表现为为诈骗行为人提供技术支持、结算服务、广告推送等各种形式的协助行为。

此外,诈骗罪所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帮信罪则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范畴。

因此,在定罪标准上,两者也存在显著差异。

诈骗罪的定罪起点主要取决于所骗取的金额大小,据了解,目前在上海地区,诈骗罪的起刑点一般设定在人民币4000元。

然而,帮信罪的定罪则主要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衡量。

电信诈骗和帮信区别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1、信用卡诈骗罪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进行恶意透支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2、信用卡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本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应以盗窃罪治罪。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信用卡盗窃罪分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使用”是指何种意义上的使用对此理论界的争议很大,有人认为,这里的使用不仅包括行为人将自己盗窃所得的信用卡取现、刷卡、享受服务,而且还包括盗窃信用卡后出售、转让而获利的行为。笔者认为,将盗窃信用卡后出售、转让而获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是正确的,但将出售、转让盗窃的信用卡的行为包括在“使用”的含义里却是不妥当的。首先,立法者是将原本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部分行为拟制规定为盗窃罪,而盗窃信用卡并且出售、转让信用卡的行为属于盗窃后的销赃行为,明显属于盗窃行为,如果综合盗窃信用卡的次数、数量、非法获利数额以及其他情节,具备盗窃罪法定条件的,自然应以盗窃罪处罚,而无必要对此行为作出专条规定。其次,尽管“使用”一词在日常生活中可以作非常宽泛的理解,包括取现、刷卡、享受服务,出售、转让、甚至进行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收藏,但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原则上只有直接发挥信用卡功能的“使用”行为,才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中的“使用”。根据我国信用卡章程,信用卡具有以下功能;转账结算、消费信贷、汇兑、透支、储蓄存款等功能,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只能是以实现信用卡功能、用途的方式进行使用的行为,即必须是用信用卡进行交付结算的经济行为,不应当包括盗窃信用卡后出售、转让而获利的行为。最后,从法律用语的一般理解上看,广义的“使用”包括“出售”行为,但狭义的“使用”和“出售”是有着严格区别的。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出售与使用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不存在包容关系。例如,刑法将出售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单设两个罪名,如果“使用”行为包括“出售”行为,就没有必要将出售假币罪单设一个罪名,非法出售假币的行为,应定使用假币罪,这无疑是混淆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电信网络诈骗中什么是帮信罪 (三)

贡献者回答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行为人为知悉的他人在借助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信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同时也包括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若情节严重者,将被视为帮信罪。

2.诈骗罪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段,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在于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而帮信罪的主观要件则是行为人须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中,行为人需要通过虚构事实、掩盖真相来骗取他人财物;而帮信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则是为诈骗行为人提供技术支持、结算服务以及广告推送等方面的协助行为。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帮信罪则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范畴。在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中,主要依据被骗取的财物价值大小,目前在我国上海地区,一般的定罪起点为人民币4000元。

至于帮信罪的定罪标准,则主要取决于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

诈骗罪和帮信罪哪个严重 (四)

贡献者回答帮信罪与诈骗罪各有不同。关于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可从以下几点进行阐述:

1. 主观方面的差异:

-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他人正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种故意是具体的。

- 帮信罪则要求行为人确切或可能地知道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这种故意是概括的。

- 诈骗罪的行为人希望诈骗成功,表现为直接故意。

- 帮信罪的行为人则可能既有希望也有放任的心态,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 诈骗罪的行为人通常与诈骗者有事先的协议或事中的沟通。

- 帮信罪的行为人通常没有与诈骗者通谋,或者无法证明有通谋。

2. 客观方面的差异:

- 帮信罪所提供的帮助行为限于特定的几种,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等。

- 诈骗罪的帮助行为则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帮信罪中的特定帮助,也包括提供场所、资金支持等一般性帮助。

- 帮信罪要求所提供的帮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 诈骗罪的帮助行为没有这样的程度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处以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处以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有其他法律规定,则依照其规定执行。

由诈骗罪共犯改变定性为帮信罪的6个辩护要点 (五)

贡献者回答本文由孙裕广律师撰写,探讨了在电信诈骗领域中,由诈骗罪共犯改变定性为帮信罪的六个关键辩护要点。

过去,为诈骗分子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通常按照诈骗罪的共犯处理。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信罪,这类帮助行为的一部分开始被视为轻罪处理。帮信罪相比诈骗罪的最高刑期更短,因此,定罪的不同决定了被告人的刑期轻重。

作者通过分析大量判例,发现司法机关在界定两罪时缺乏统一标准,导致本应以帮信罪定性的案件被错误地认定为诈骗罪。然而,在部分二审案件中,成功改判为帮信罪,显示改变定性的可能性。

在分析帮信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后,作者归纳总结了六个辩护要点:

针对主观明知:若行为人仅认识到提供帮助行为违法,但不知具体犯罪内容,应定性为帮信罪。

针对意思联络:若无事前通谋或事中联络,仅提供事后帮助,应定性为帮信罪。

针对非法占有目的:若获取收益与诈骗金额无关,且不参与分配,不构成诈骗罪共犯。

针对行为性质:若仅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或支付结算等特定帮助,未实施其他诈骗行为,应定性为帮信罪。

针对行为作用:若帮助行为作用小,可替代性强,未形成稳定配合关系,不构成诈骗罪共犯。

针对法益对象:若侵犯的是信息网络环境管理秩序而非财产权,应定性为帮信罪。

文章强调,在定罪过程中,必须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辩护人应从上述角度论证行为应定性为帮信罪,而非诈骗罪共犯,以实现轻罪辩护。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泰豪律网关于帮信罪与诈骗区别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