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一、决定背景与颁布
背景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0年制定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颁布与实施
该决定于1990年12月2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然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于2007年12月29日的通过,该决定于2008年6月1日起被废止。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毒品定义与分类
决定明确指出,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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