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作为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法律规范,承载着多重重要意义。其核心目的包括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通过严谨的程序确保犯罪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保护无辜者不受冤屈。其立法依据则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确保了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至于任务方面,刑事诉讼法致力于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也致力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立法依据和任务是什么? (一)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立法依据和任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即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指制定和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有以下立法目的:①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②惩罚犯罪;③保护人民;④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⑤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母法,宪法为其他法律的制定、实施确定了原则,对其他法律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具体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有:①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②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③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罪犯斗争;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下列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二)

【答案】:B、C、D

【考点】刑事诉讼目的、任务。详解:《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虽是两部不同法律但二者联系紧密,相辅相成,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就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的目的,B正确。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结果。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条把尊重和保护人权明确作为刑诉法的任务,因此,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刑事诉讼法修改了几次,具体实施时间 (三)

刑诉法已经经过三次修订。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基本历程:

40年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国家经济社会和民主法治建设同步发展,不断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全国人大于1996年和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作了两次比较全面的修改,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又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部分修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也有关于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制定了3个法律解释。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宗旨: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它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紧密相连,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重要保证。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刑事诉讼法从制定到现在总共经历了三次修改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家的不断发展富强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发展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与刑法的规定相呼应,目的是为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一种恩赦制度,是国家针对特殊的罪犯赦免其刑罚的制度,特赦令具有特别法的效力。经特赦令免除了刑罚的人,不再因同一犯罪事实而再次受到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被害人有权利决定对这几类犯罪行为是否追诉,国家不主动追诉。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审判,公安机关也不能主动进行侦查取证;如果自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撤回告诉的,应当允许。即对此类犯罪,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追诉的对象,是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一类诉讼参与人。由于我国实行“罪责自负、罪不株连”的刑法原则,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诉讼即告终止。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即一个人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已构成了犯罪,但由于具有某些情节或者特殊情况,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也不予追究。因此,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在诉讼过程中是一个处处决定案件进程的标准和尺度。在立案审查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就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侦查阶段发现的,侦查机关就应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检察机关就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如果认定属第一种情形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属于其他五种情形的,应裁定终止审理,宣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实行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可以保证国家追诉权统

一、正确地实施,防止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地进行追究,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即不用承担刑法所规定的惩罚。但不代表无罪,因此会对子女参军、报考公务员等有一定的影响,因为其都要求自身及近亲属不能有刑事犯罪记录。免于刑事处罚有以下情形: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9、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为了自身和子女,应规范自身行为,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八、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五条,其中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规定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第六项修改为:“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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