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317条规定

民法典317条规定

### 民法典第317条:遗失物拾得与保管费用的法律规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遗失物品的情况时有发生。当这些物品被他人拾得后,如何妥善处理,特别是关于保管遗失物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失主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并规范拾得人的行为。本文将详细解读这一条款的内容与意义。

一、民法典第317条基本内容

条款概述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指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拾得人在保管遗失物期间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失主承担的原则。它有助于平衡拾得人与失主之间的利益关系,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遗失物的归还与保管工作。

保管费用的范围

保管费用通常包括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而支出的直接成本,如交通费、通讯费、必要的保管设施费用等。这些费用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且与保管遗失物直接相关。拾得人需保留相关凭证,以便在失主领取遗失物时作为其请求支付费用的依据。同时,拾得人不得因保管遗失物而要求失主支付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

二、悬赏寻找遗失物与拾得人权利

悬赏承诺的效力

在实践中,失主为了尽快找回遗失物,有时会发布悬赏公告,承诺给予归还遗失物者一定的报酬。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拾得人归还遗失物后,有权要求失主按照悬赏公告的承诺支付报酬。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拾得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人在发现遗失物时能够主动归还。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还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失主按照悬赏公告的承诺履行义务。这一规定旨在对拾得人的行为进行约束,防止其利用拾得遗失物的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它也强调了失主在悬赏公告中的承诺一旦兑现,即具有法律效力,拾得人应诚实守信地履行归还义务。

三、民法典第317条的社会意义与影响

提升社会道德风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仅保护了失主的合法权益,也鼓励了拾得人的善行义举。它体现了社会对于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等美德的肯定与倡导,有助于提升全社会的道德风尚。同时,这一规定也有助于减少因遗失物归还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与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此外,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的实施,还有助于促进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它让公众更加了解并遵守法律规定,增强了人们的法治观念与法律意识。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人们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妥善处理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尊重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关于遗失物拾得与保管费用的规定,既保护了失主的合法权益,也鼓励了拾得人的善行义举。它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引导与促进作用,同时也彰显了法治精神在中国的深入人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自觉遵守这一规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友善、诚信的社会环境。

承诺生效时间的确定规则 (一)

由于承诺方式的多样性,对应地确立了不同的承诺生效时间。

首先,就采用通知方法做出的承诺而言,应依据《民法典》第137条规定,以确认其生效时间。

若承诺以对话形式发出,例如面对面交谈或是通过电话等途径向对方表达承诺,那么双方的承诺是同时生成,无前后时间间隔。

受方做出承诺并让对方了解时,即产生约束力。

然而,如果使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非对话方式发表的承诺,则需在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此处的“抵达”并非强制要约人必须直接接收,仅需进入其常规地址、住所或可控范围内便视为已到位。

即使代理人接获也视为送至。

其次,如果要通过受要约人的具体行动来确定承诺的生效时间,那么在无需提醒下,依照交易习惯或合约规制作出承诺举动时,便是责任方。

首要前提是根据交易习惯行事,这往往是长期、稳定的商业伙伴间的约定,且在此基础上做出的承诺。

其次,若承若基于合约中的明确要求,即在要约中对承若人的活动轻微的交待。

举个例子,假设你致电书店,询问是否还有备考司法考试的书。

对方回复如有,将立即发货。

此时,当你收到书店寄出的书籍时,承诺即刻生效,买卖合同随之建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民法典第137条解读 (二)

法律主观: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民法典137条内容 (三)

民法典第137条内容如下: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我们知道,当事人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利益被侵害当天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超过之后,就无法针对侵权提出诉讼。而长期诉讼时效则是指即使当事人如果在侵权行为发生二十年之后才知道利益被侵害的,此时再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再受理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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