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全文第25条

一、法条概述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内容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二、保证期间的确定
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
在实践中,有的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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