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一)

贡献者回答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在行政法领域,当个人基于合理且正当的信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形成利益时,这种信赖不应轻易被行政机关撤销的原则。以下是该原则的具体含义:
信赖关系的建立:个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信任与依赖,形成了某种利益。这种信赖关系是合理的、正当的,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前提。
信赖利益的保护:一旦个人基于信赖关系形成了利益,行政机关在撤销或改变先前的行政决定时,必须充分考虑这种信赖利益。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则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行政决定。
优先地位与补偿机制:在信赖利益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具有优先地位,相对弱化了法律优先原则。同时,如果行政机关确实需要撤销或改变行政决定,必须对因信赖利益受损的个人进行合理补偿。
核心价值: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公共行政的稳定性和公信力,确保公民在与政府打交道时能够预期到确定性和公正性。这是现代行政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助于构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关系。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介绍 (二)
贡献者回答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当个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能够得到保护的时候,行政机关是不能撤销信赖利益的,否则就得补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拓展内容】赔偿范围只要有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与期待利益的主体区别于两者的内涵不同、对两者保护达到的状态不同。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即《民法典》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民法典》新制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民法典》设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填补了无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遭受损失确因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无法要求对方进行补偿的空白,保护了缔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三)
贡献者回答信赖利益,是建立在合理信赖基础之上的,由一方为与他人订立契约所获之利。
其保护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现代民法中更多的信赖利益保护措施,如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义务等。
值得关注的是,信赖利益保护也已成为公法中的重要原则,例如,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时,相对人基于对该行为的信赖而遭受的利益损失应当得到补偿,除非是由于相对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无效或撤销。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即一方提出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基于此产生信任,并因此付出成本,然而由于前者违反诚信原则导致合同未能达成或无效,从而使该成本无法获得补偿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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