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主要作用是 (一)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主要作用是

贡献者回答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 (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1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

根据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该《条例》分总则、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予以废止。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保护对象包括 (二)

贡献者回答     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1.计算机程序,即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2.文档。主要包括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3.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其他对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由两个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释义简介 (三)

贡献者回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徐玉麟同志担纲主编的书籍,专门聚焦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修订解读。这次修订对于维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在软件研发、传播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多元利益,推动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迅猛发展具有深远的推动作用。鉴于条例内容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本书以易于学习、理解和掌握为目标,对每一条款进行了详尽的解析和阐释。

此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软件创新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促进技术进步与市场公平竞争。它旨在建立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规范软件的开发、使用和交易行为,以确保所有参与者都能在一个有序的环境中受益。通过深入解读条例,读者不仅可以了解法律要求,还能理解如何在实际操作中应用这些规定,从而推动整个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这本书不仅是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修订内容的权威指南,也是从业人员和法律爱好者理解和应对软件知识产权问题的实用工具。通过阅读和学习,读者将更深入地理解如何在这个数字化时代合法、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修订) (四)

贡献者回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第十条 由两个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第十二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五)

贡献者回答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一、条例概述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为了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以及促进软件产业发展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明确了软件著作权的权利范围、权利限制、权利管理以及侵权行为等内容。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1. 软件著作权的定义与保护范围 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开发者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享有的合法权益。条例保护的范围包括源代码、目标代码以及与软件运行相关的文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软件,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 软件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如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定需求,可能会涉及软件著作权的限制。此外,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情况下也可能对软件著作权进行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旨在平衡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3. 软件著作权的权利管理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登记制度来管理其权利。登记制度有助于确认著作权人的身份,为权利保护提供依据。同时,条例还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转让、许可使用等事宜,明确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三、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网络传播等行为。对于侵权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措施。

四、条例的意义与作用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出台,为软件产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它鼓励软件的开发与创新,促进了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通过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了软件行业的创新活力,推动了信息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总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在保护软件著作权、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法规的实施,为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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