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诉讼周期

商标诉讼周期

### 商标诉讼周期详解

一、商标诉讼周期概述

诉讼周期定义

商标诉讼周期是指从商标权利人提起诉讼到法院作出最终裁决的整个时间过程。这一周期的长短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的收集情况、法院的审理进度以及当事人的配合程度等。

影响因素分析

影响商标诉讼周期的主要因素包括案件本身的复杂性、证据的充分性和易获取性、法院的工作负荷以及是否存在管辖权异议、申请延期举证等程序性事项。复杂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因此诉讼周期较长。

二、商标诉讼的具体流程

起诉与立案

商标权利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将进行立案审查,符合条件的案件将予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立案后,法院将在一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需在指定时间内进行答辩。

证据交换与开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前,法院通常会组织证据交换,以便双方当事人了解对方的证据情况。开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将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将根据庭审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

裁决与执行

法院裁决后,当事人如对裁决结果无异议,则进入执行阶段。执行阶段主要涉及裁决内容的实现,包括赔偿金的支付、侵权行为的停止等。如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有异议,可依法提起上诉。

三、商标诉讼周期的延长情况

复杂案件与证据收集困难

对于复杂案件,由于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因此诉讼周期往往较长。此外,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完成证据收集,可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延长诉讼周期。

程序性事项的影响

管辖权异议、申请延期举证等程序性事项也会对商标诉讼周期产生影响。这些事项的处理需要一定时间,因此会延长诉讼周期。

四、全文总结

商标诉讼周期的长短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的收集情况、法院的审理进度以及当事人的配合程度等。为了缩短诉讼周期,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同时,法院也应加强案件管理,提高审理效率,确保商标诉讼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可以有效缩短商标诉讼周期,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申请案件的流程期限和审查周期汇总 (一)

最佳答案商标申请案件的流程期限和审查周期汇总如下:

商标注册:

从提交申请到获得审查结果:4至6个月。获得注册证书:7至9个月。

商标变更:

整个过程:1个月。

商标转让:

预计完成时间:3个月。

商标续展:

续展期限:1个月。

商标宽展:

宽展期限:1个月。

补发商标注册证:

通常时间:1个月。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备案期限:1至3个月。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复审时间:15天。申请复审时间:30天。复审周期:6至8个月。

商标撤三申请:

审查周期:9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答辩期限: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2个月内。

商标异议申请:

决定期限: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答辩期限: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30天内。异议复审周期:9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

商标无效宣告:

绝对理由法定期限:9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相对理由法定期限: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答辩期限:收到“商标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后30天内。复审决定期限:商标局9个月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请注意,上述时间均为大致范围,实际时间可能因具体情况和官方流程而有所变化。

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多久 (二)

最佳答案个人请求宣告 注册商标 无效的流程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商标 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可以办理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业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 。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时间周期

商标注册周期是多长时间 (三)

最佳答案商标注册的周期通常情况下是一年到一年半左右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受理了当事人的申后,会在9个月之内审查完毕,如果注册商标符合法律规定,会进行初步公告,初步公告的时间是三个月。 一、商标注册周期是多长时间

商标注册周期通常需要一年至一年半左右。

《商标法》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二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多久

《商标法》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在商标进行初审公告以后初审公告的三个月之内,如果有其他人提出了异议,会延长商标注册的审查周期,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等公告结束之后,商标局就会依法出具商标注册证书。

商标知识产权维权广泛被企业采用 (四)

最佳答案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品牌意识的逐步加强,企业因商标而维权的案例日益增多,商标异议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维权方式已越来越广泛地被企业采用。然而近些年来,由于对商标异议制度的立法规定不够完善,导致恶意商标异议现象严重,商标异议成为商标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手段。

据了解,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之前,商标异议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终局裁定。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要求,2001年修改后的现行《商标法》在保留异议复审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司法救济程序。也就是说,目前进行商标异议,首先由商标局审查作出裁定,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对异议复审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诉讼还可以经过一审和二审。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张伟君介绍说,由于行政二审、司法二审的四级审理终审制的程序过于复杂,加上可以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和理由过于宽泛,导致商标异议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严重影响了商标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注册。有的商业竞争对手利用这个制度缺陷,为拖延申请人注册商标的时间,或者为尽可能长时间地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避免承担可能产生的侵权责任而提出异议,延长核准时间。甚至有一些人恶意提起商标异议,并以撤销异议程序为条件向被异议人索取高额费用。

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企业的平均寿命仅为3年左右,而商标异议期(包括异议复审和行政诉讼)最长可能高达7年。一些企业合法持有的商标长期处于待确权的不稳定状态,给权利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了极大的困扰。简化商标确权程序、完善商标异议制度,成为《商标法》修改的一个重要任务。

为此,新《商标法》重新设置了商标异议处理程序,以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更好地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样,在商标局驳回商标异议、准予商标注册的情形下,可省去对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诉讼程序,尽快确立商标权,同时又通过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保障异议人获得进一步救济的权利。”张伟君说,这个做法和TRIPs协议的规定是一致的。

根据TRIPs协议第62条之5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的异议、撤销等程序中作出的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但是在异议不成立或行政撤销不成立的场合,应无义务对该决定提供司法审查,只要该程序的依据能够在无效诉讼中得到处理。“也就是说,在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不必提供机会审查该行政决定,只要提起此类程序的依据可成为无效程序的理由。”张伟君说。

不过,在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专家周新艳看来,新的商标异议制度是一把双刃剑,稍有偏颇,将砍向真正权利人一方。因为新《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这样,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期间,即便被异议后核准注册的商标实际上是违反新《商标法》规定的,恶意商标注册人仍然可以通过主张商标专用权来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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