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百利个人简介 (一)

贡献者回答郭百利,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2月22日,河北唐山人,拥有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持有中共党员身份。他目前在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担任副主任和高级合伙人,该律所专注于土地法务业务。他在法律界的多个机构中扮演重要角色,如中国国土资源报社法律顾问,河北省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团成员,以及河北省法学会《开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行性研究》课题研究组特约成员。
郭百利的律师生涯始于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他最初在河北三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2005年开始专职律师工作。随后在2006年,他在河北领峰律师事务所执业,专注于土地征收法律业务,师从闫凤翥律师。2007年,他与他人共同创办了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从那时起,该所逐渐发展为以土地法务为核心的专门事务所。
在他的职业生涯中,郭百利主要处理的土地法务案件包括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承包、权属争议、违法占地、土地开发、交易和金融相关问题。他直接参与或指导了超过500起此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他还为众多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这进一步提升了他在土地法律领域的专业素养。
征地拆迁律师咨询 (二)
贡献者回答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发展,国家大力开发农村建设,征收农民的土地。关于征收拆迁遇到问题,找律师可以有效解决吗?我认为当然可以找律师解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国家征收农民的土地,需要给予一定的赔偿,如果农民不愿意拆迁的,村委会会有专人上门进行调解商议。其次,如果经济实力允许的话,可以聘请专门的拆迁律师为自己普及相关的知识,并且争取得到最大化的赔偿利益。最后,当征地拆迁发生之后,需要律师尽早介入,有助于当事人争取合理补偿时掌握主动权。律师可以尽快收集证据,并且让政府愿意和被征收人谈判,通过双方的协商解决问题。律师需要一定的时间了解案情以及收集证据,所以当事人一定要尽快找律师。
一:征收土地要以农民自愿为主。
国家征收农民的土地,需要给予一定的赔偿,如果农民不愿意拆迁的,村委会会有专人上门进行调解商议。
二: 聘请专业的律师可以为自己争取最大化的利益。
如果经济实力允许的话,可以聘请专门的拆迁律师为自己普及相关的知识,并且争取得到最大化的赔偿利益。
三:要留充足的时间给律师收集证据。
当征地拆迁发生之后,需要律师尽早介入,有助于当事人争取合理补偿时掌握主动权。律师可以尽快收集证据,并且让政府愿意和被征收人谈判,通过双方的协商解决问题。律师需要一定的时间了解案情以及收集证据,所以当事人一定要尽快找律师。
关于征收拆迁遇到问题,找律师可以有效解决吗?大家还有什么想要补充的,欢迎在评论区下方进行留言。
维权拆迁律师事务所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
北京冠领拆迁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各类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案件,包含房屋拆迁赔偿纠纷、厂房土地征收补偿维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怎样补偿,如何规定的? (四)
贡献者回答农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那么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怎样补偿,如何规定的?
网友咨询:
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怎样补偿,如何规定的?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郭建炜律师解答:
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如下: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6倍10倍以下;
2、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3、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
4、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郭建炜律师解析: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不同的意见,可通过协调、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此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是不能有任何更改的余地的,仅有补偿标准可尝试协调解决。
(1)协调。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地方政府协调。《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协调”程序简便灵活,如能够解决争议,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2)裁决。如对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裁决程序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郭建炜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1999年开始执业以来,办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等案件千余件,严谨的执业理念丰富的办案技巧,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泰豪律网希望郭百利个人简介,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