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制度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历史及定义 (一)

商品房预售制度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历史及定义

最佳答案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历史最早在香港出现,其定义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建设中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收取定金或房款的行为。以下是关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详细解释:

历史背景: 起源:商品房预售制度最早在香港出现,作为一种创新的房地产销售模式。 中国引入:1994年,中国在总结各地经验后,通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立了预售许可制度,对预售条件和监管制定了原则性规定。

定义及运作方式: 定义: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在房屋尚未完全建成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先将房屋出售给承购人,并收取定金或房款。 运作:购房者支付定金或房款后,将在未来某个时间点接收房屋。

预售制度的作用: 加速资金周转:预售制度使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提前获取资金,加速建设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住房供应:通过预售方式,企业能够更快地获取资金用于建设更多的住宅,从而缓解住房供应紧张的问题。 满足购房者需求:预售制度为购房者提供了便利,他们可以在房屋尚未建成前就进行购买,降低了购房成本和风险。

预售制度的影响: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预售制度通过加速资金流动和建设,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满足民众住房需求:预售制度使得更多的住房能够更快地进入市场,满足了广大民众的住房需求。

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售制度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还有效满足了广大民众的住房需求。

商品房预售制度什么时候开始的 (二)

最佳答案商品房预售制度开始于1994年。 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在中国房地产市场改革过程中引入的一项政策。1994年,中国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正式确立了商品房预售制度。这项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

在商品房预售制度下,开发商可以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就开始销售房屋,从而提前回收资金,减轻资金压力。这对于推动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使得房屋建设得以更快地进行。然而,这种制度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预售款项可能被滥用,工程质量可能无法得到保证,以及消费者可能面临购房风险等。 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对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争议也日益增多。一些人认为应该取消这项制度,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提高市场透明度。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应该继续保留并完善这项制度,以保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总之,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废问题仍然是一个热门话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商品房预售制会取消吗 商品房预售制利弊有哪些 (三)

最佳答案商品房预售制最早起源于香港,1994年被引进内地,此后由于问题不断,取消预售制的声音开始时有出现。那么商品房预售制会取消吗?商品房预售制利弊有哪些?下面小编带来介绍。

商品房预售制会取消吗

最近,越来越多的烂尾楼业主选择集体停贷,中国的房地产乃至金融体系,迎来一场不容忽视的风险。从技术层面来看,之所以会出现楼盘烂尾,是因为商品房预售这种销售模式的存在。

这种对买卖双方严重不对等的交易模式之所以能够实行,最重要的是基于信任。老百姓首先相信开发商会遵守承诺,会按时保质保量交房,而更重要的是,普通民众相信,我国的监管制度会保证购房者的利益。

但事实证明,这种信任基础并不可靠。过去20多年来,预售制已经出现过很多问题,最常见的是开发商偷工减料,交房的质量达不到承诺的标准。同时,一些烂尾现象开始零星出现,预售制最大的潜在风险开始逐渐暴露出来。

很多监管要求也只是流于表面,在实际操作上并没有执行到位,或者说有很多漏洞可乘。

在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了20多年之后,一直备受争议的商品房预售制终于掀起了一场大风暴,商品房预售制也走到了十字路口。

商品房预售制利弊有哪些

商品房预售制实行了这么多年,相当于是根深蒂固了,一下子要拦腰斩断很难。

我们先来看一下商品房预售制的好处。

一,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利于降低国内城镇化建设的成本。房企是城市建设的主体,降低房企的门槛,就是降低城市建设的门槛。通过预售制,能够快速收拢资金,集中资源,加速推动城市化建设。

二,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利于土地财政高周转、高回报。土地财政是中国财政收入中的核心来源之一。商品房预售能加速房企回笼资金,再依托于土地财政获得的税收,当地可凭借足够的资金大力推进公共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三,降低老百姓的购房成本。期房跟现房的价格,相信大家都能知道个大概,这点不详述了。

但如果要一下子切段,弊端也很明显。

一,取消预售,现房卖空之后,楼市肯定要迎来几年的空档期,在这期间,资金回流、无房可卖导致资金端出现问题是必然的。

二,没有现房,一二手房会直线上涨。新房供应市场出现问题,那么购房者肯定都会关注二手市场。需求量大,资源少,价格自然会更加高。

三,房地产开发商债务压力更大。也正因为房地产开发商短时间内拿不到钱投入,工程开销又大,压力自然也跟着变大,市场只会变得低迷。

预售商品房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及影响? (四)

最佳答案早在1956年,香港开创了商品房预售的先河,当时政府出台的《预售楼花同意书》制度,用法律形式规范了这一市场行为。其背后是坚实的律师执业制度、公示制度以及对房地产市场的严谨管理。在中国住房改革的起步阶段,为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商品房预售制度被引入,并在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得以确立。建设部随之发布了第40号令,从全国范围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明确了预售条件,这一制度在2001年和2004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反映了中国房地产市场环境的变迁和需求。 商品房预售制度本质上是房地产开发商的融资工具,通过加快资金周转和提高资金效率,减少了资金的时间成本。然而,制度的缺陷和监管不力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如购房纠纷、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报告建议取消预售制度,引发了广泛讨论。预售制度的存废问题,已成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2]

扩展资料

商品房预售制统称为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兴建或即将兴建但尚未竣工的商品住宅,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某一时期拥有所购房屋的一种房产交易行为。2010年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宣布,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广西今年将选择南宁市作为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试点。

商品房预售制度介绍 制度的问题和成因分析 (五)

最佳答案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确立,是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紧密联系的。长期以来,我国城镇住房总量不足,商品房供不应求,加快建设、增加住房供应是客观需要。商品房预售制加速了整个建设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下面一起来看看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哪些吧!

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况及价值

所谓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制度。

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逐步建立的。1994年7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全面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的法律借鉴了香港的房地产开发模式,正式确立了商品房预售制度。此后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及新近颁布施行的《物权法》等,均对这一制度作了相应具体的规定[1]。十多年的发展表明,这项制度对培育我国房地产市场、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2004年房地产开发资金共筹措17 168.8亿元,定金和预收款达到7 395.3亿元,比上年增长44.4%,占房地产开发资金的43.1%,成为房地产开发的第一大资金来源。”我国房地产业仰仗预售这一扶持性政策,迅速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同时由于预售使得房地产商便于融资,降低成本,预售房价格明显低于现房,也使得“望房兴叹”的购房者获得了实惠,在买卖双方的共同青睐下,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国内不断发展。然而,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的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

二、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问题和成因分析

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自确定以来,其固然刺激了商品房交易市场,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严重的问题,这一现象直接导致央行房地产金融分析小组在其对外公布《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中强调:“很多市场风险和交易问题都源于商品房新房的预售制度,目前经营良好的房地产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力,可以建议取消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虽然建设部旋即表态,不会废除商品房预售制度,但是,这一报告至少指出,预售制度产生的问题,已然引起了高层的重视,同时也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笔者以为,目前而言,我国商品房预售所导致的风险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存在着交易不公平现象,开发商将在建商品房的风险转移给了社会和银行。如果说开发商从预售制度中获得的利益与其所承担风险和付出成本的收益相当,购房者与开发商各取所需,那么预售制度显然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情。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预售机制,当住房还处在建设过程中,购房者就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房价款,并承担了未来全部的风险。在这种不健全的预售制度下,开发商不仅能低成本使用银行资金、无息占用购房者的预缴款以及承建商的垫款,而且也不须承担房屋存货成本,施工建设风险和资金成本被过渡转嫁给购房者,同时借助抵押贷款、按揭、流动资金贷款,开发商把开发项目庞大的债务负担最终都落在银行身上,使商品房的开发风险几乎全部转嫁给了银行。更为严重的是,当建成的现房与协议、广告和口头承诺出现差异时,往往是处于弱势的购房者被迫接受不符合需求的住房或者承担毁约的责任。

笔者以为,出现这类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我国的预售制度由于缺乏一套健全的风险分担的法律制度,使得开发能够轻而易举地转嫁风险,而购房者和银行又缺乏保障自身利益的法律依据。

同时,融资渠道单一,真正能够给予房产企业长远、可持续支撑的房产证券、债券等融资方式,则被认为资金成本过高而为开发商所放弃,也是产生该现象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

其二,现行的预售制度容易造成不平等竞争和低效率竞争。期房销售制度相对降低了房地产业的门槛,开发商的实力、品牌、技术、战略都不十分重要,只要具备联系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权势人物的能力,能够获得廉价土地资源和低成本的银行贷款,往往就意味着项目的成功。这导致房地产业聚集着大量的中小房地产商,一些极差的房地产公司也生存得很好,而那些真正具有实力、品牌、技术、管理的企业的竞争优势并不明显。也即我国的房地产业不但没有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反而造成了特殊落后的企业经营模式,大量低质开发商充斥于房地产市场。

笔者以为其根源在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不合理,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挂牌交易制度,没有市场化。房产进入市场由政府职能部门通过行政许可进行资源分配,由此导致开发商不惜以各种手段购买土地,然后通过预售制度卖期房,提前回笼资金,把高房价抛给购房者,因此我国房地产业呈现不平等竞争和低效率竞争态势。

同时我国监管体制的缺乏也助长了这种情况的发生,由于对未建成房屋销售行政许可的书面审查在房地产会计、审计信用机制尚未建立的条件下几乎没有发挥应有的把关作用。并且政府主管部门在预售过程中对预售合同的强制登记、预售广告的发布监管、资金的监管都是行政静态的、事后的管理,缺乏动态的、事前的防范,也没有引入金融监管、房产律师监管等市场条件下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1]再者,缺乏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导致房地产市场上鱼龙混杂,大量缺乏必备条件的开发商依然能够参与市场竞争,并分得可观利益。

三、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之具体对策

针对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提出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一些看法:

第一,设立商品房预售制度风险担保基金,平衡交易各方的风险。所谓商品房预售制度风险担保基金是一种基金筹集模式,即通过风险担保基金的筹集与积累,把预售制度中的各种风险合理均衡地分散到各负担主体的制度模式。如上文所分析,在现存的预售中风险的分配极其不合理,因此,政府应设立房屋预售制度的风险担保基金,如存款保险制度一样,凡是参加房屋预售制度的房地产开发商都应参加这个基金,即按营业额缴付,一旦出现问题,就由这个风险基金来承担责任。通过这一机制,可以把整个房屋预售制度的风险分散给消费者、银行及房地产开发商一起来承担,有效地平衡各方风险,促进交易公平。

第二,完善预售房款监管。具体而言:首先改变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主流的预收款收存方式—即由开发商统一收取,并在一定时间内存入监管账户。而改成由购房人亲自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方式。同时,严格规范预收款的使用,开发商除了可提取规定比例的备用金外,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楼盘建设,开发商因工程建设需要用款,应实行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审批制度,监管银行只能根据法定审批将款转入施工单位账户。此举能有效避免开发商挪用预收款以及携款潜逃等行为,既发挥了预售制度对于开发商的融资作用,又保障了购房者的资金安全。对此,我国广东省作过相应的尝试,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其经验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第三,加强监管力度,设立预售商品房单项建设资金审核机制。预售制度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相对降低门槛,便于开发商融资,如果我们设立过高的准入门槛,则显然与该制度背道而驰,然而如上文所分析,目前我国的预售制度导致了大量的低质中小企业充斥市场,严重损害行业环境和社会利益,对此,笔者的建议是设立预售商品房单项建设资金审核机制,对房地产企业实行实时监控,开发商在进行任何一个预售商品房项目时,必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企业目前的状况,包括开发商的资质、开发商近期的资产负债表、现有流动资金量、在预售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将要出现的到期债务额以及正在进行并将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完成的其他项目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明,经房地产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商品房开发,避免开发商在其他项目资金周转不灵时,以预售商品房为手段,筹集买房人的资金,却用以弥补其他项目上的流动资金,同时此举也能够避免低质的小企业“空手套白狼”,能够有效的将不合格企业清除出市场。

就是关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全部介绍,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于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已经己经成为房地产市场的一项基本制度,但是,同任何新生事物相类似,预售制度也带来了许多严重的问题,以至于有呼声要求废除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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