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的6种例外 (一)

合同相对性的6种例外

法律分析:

1. 合同保全:涉及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2. 买卖不破租赁: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即便发生所有权变动,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具效力。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分包人连带责任。

4.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5. 单式联运合同:两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时,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若损失发生在某一区段,相关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6. 旅游合同:单位或家庭等集体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如有履行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身份提起诉讼外,个别旅游者亦可就旅游合同纠纷单独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履行合同时,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三十五条:

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 (二)

法律主观: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而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过程可以看出,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

在我国,由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单位或个人仅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那么,对于存在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租赁合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租赁关系亦应仍然有效,即应当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

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即在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限制适用该原则。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的措施,体现了国家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和救济。被查封的财产,债务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的,该处分行为无效。执行债务人擅自处分被查封的房产的行为无效。

4、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

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三、民法典中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综上所述,动产、法院查封的不动产、破产处理中的财产及已进行了抵押的财产都不能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债务人擅自处置财产的行为无效。

法律客观: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因有所限制: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即在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限制适用该原则。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的措施,体现了国家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和救济。其本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查封包括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不动产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丧失了对不动产的处分权。因此,被查封的财产,债务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的,该处分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经他字第8号复函明确指出,执行债务人擅自处分被查封的房产的行为无效。从另一方面来说,查封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租赁物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4、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有哪些例外情况 (三)

根据学界广泛认同的观点,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并不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规范:首先,租赁物因国家没收或征收而引发的所有权变更;

其次,针对尚未办理出让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若其在设立抵押租赁权之前已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如仍依照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来处理此类问题,将会严重影响到抵押权的切实维护与行使;

最后,当出租房屋在签订租约之前即已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查封,这种情况下应追究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并依据相关合约条款规定的违约金标准作出相应赔偿承担。

法律上讲的买卖不破租赁含义是什么?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又有哪些? (四)

买卖不破租赁的含义是:房屋租给租客后,任何产权上的交易或变动,不能影响有约在先的租赁合同。在租期未到前,租客的使用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效力。《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是为了保护相对弱势的承租人的权利。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包括:

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如果先抵押再出租,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会严重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利。因为抵押权具有公示效力,承租人租赁有抵押权的房屋本身即有过错,甚至可能存在与出租人恶意串通损害抵押权人权利的情况。

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无论是什么情况进行查封,查封具有公示的效力,申请查封人的权利应当优先于查封之后租赁标的房屋的承租人的权利。即房屋在出租前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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