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凭管理办法 (一)

优质回答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应保证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承担房屋的维修和保养责任。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并按时交纳租金。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护租赁双方的利益,减少纠纷。
规定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签订程序:
租赁合同需明确房屋的位置、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和付款方式、使用和维护责任等内容。签订合同时,双方需出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遵循公平、自愿、合法的原则。这些规定确保了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了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
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法租赁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措施有助于保障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城市经济的稳定发展。
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关于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简介) (二)
优质回答《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简介:
一、背景与目的 背景:该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10月11日的第24次常务会议上通过。 目的:旨在规范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基本原则:规定了房屋租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确保租赁过程的透明、公正和高效。 租赁双方权益:明确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租赁合同:要求租赁双方需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地址、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方式、押金、维修责任、解除合同条件等,具有法律效力。 租金与押金:规定了租金的调整机制,依据市场供需情况和物价变动,租金可在一定条件下调整。同时,对押金的收取和管理也进行了规范。 维修责任:租赁双方需共同维护房屋的使用状态,确保房屋设施的完好。当房屋设施出现损坏时,应由责任方负责维修或赔偿。
三、监管机构与争议解决 监管机构: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了相关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租赁市场的运营,处理租赁纠纷。 争议解决:鼓励租赁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维护市场的稳定与和谐。
四、总结 《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通过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租赁市场行为,为昆明市的城市房屋租赁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了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兰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三)
优质回答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城市房屋租赁日常管理工作。
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和红古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三)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
(四)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管理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六)调处房屋租赁纠纷,查处房屋租赁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第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承租人户籍和治安管理;
(二)工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
(三)税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税务征收管理;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租赁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六)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
(七)价格部门负责房屋租赁价格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租赁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信息统计以及房屋租赁的日常检查等工作。第五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城市房屋,方可出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信用的原则。第七条城市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租赁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第八条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订立、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第九条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办理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
(三)当事人合法有效证件。
转租房屋的,应当一并提供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材料;出租共有房屋的,应当一并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四)
优质回答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以下几点:
1、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3、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4、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泰豪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