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 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什么条件 (一)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薪和 解除劳动合同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其他。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劳动场所 (二)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建立什么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三)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怀孕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女职工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生育同时符合上述二项或三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累加计算。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四)

优质回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扩展资料

对于产检的次数和时间是由医疗保健机构根据相关工作规范以及女职工的实际身体状况确定的,用人单位不能进行事先制度限制。

对于实行劳动定额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如女职工因参加产前检查而无法完成劳动定额,用人单位不能由此扣发工资。

产检算正常出勤吗 (五)

优质回答产检时间算作劳动时间,这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的。该规定强调,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这意味着,单位不得因产检而扣减工资或影响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女职工在劳动场所进行产前检查时,其时间应被合理计算。若单位未能提供相应的便利或合理安排,可能会面临罚款。因此,保护女职工权益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旨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她们的健康。该规定详细列明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权益进行了具体保护。

对于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确保她们不会被安排夜班或延长劳动时间,并应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此外,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也应被计入劳动时间,确保她们不会因此影响工作。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间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她们的工资或辞退她们。对于生育多胞胎的女职工,还应额外提供一定的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设施,如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以满足女职工的生理和哺乳需求。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还应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此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和妇女组织则依法进行监督。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面临罚款或更严重的处罚。女职工若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维权,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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