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14条原文

劳动法第14条原文

解读《劳动法》第十四条原文:深入剖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第十四条原文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这一法条明确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订立条件以及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形式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对,为劳动者提供了更为稳定的就业保障。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将持续存在,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否则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首先,当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时,若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未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旨在保障长期服务于同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权益,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其次,当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同样适用上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这一条款特别考虑了国有企业改制和劳动合同制度初次实施时的特殊情况,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再者,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若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旨在防止用人单位通过连续订立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还规定了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将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推进劳动合同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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