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劳动法新规 (一)

优质回答一、·全国
1.·《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范围
2.·《工会法》迎来修改,进一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
二、·上海
1.人大通过新修改的工会条例
2.明确镇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三、·广东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期限延长至3年
2.修改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关系省内随同转移
3.开展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
四、·深圳
1.发布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
2.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五、·甘肃:发布若干措施,保障残疾人就业
六、·江西
1.多项措施并举,保障残疾人就业
2.增设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七、·重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八、·福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九、·湖南
1.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2.三孩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
十、·天津: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十一、·海南
1.发布《海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
2.明确电子劳动合同效力
十二、·江苏
1.明确养老保险征缴范围和缴费规定
2.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
十三、·安徽
1.推动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
2.延长产假、护理假,增加育儿假
3.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十四、·黑龙江:明确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每人每月35元
十五、·浙江:发布《关于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
十六、·贵州:给予经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更年期女职工适当保护
十七、·山西: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十八、·河南: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十九、·宁夏:宁夏医保个人账户将实现共济
一、全国
1.·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近日,人社部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人社部门反映机构、单位、个人涉嫌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行为。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社会保险基金挽回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按照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
2.·《工会法》迎来修改,进一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扩大了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修改后的规定提出,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3.·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由人社部出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上海
1.人大通过新修改的工会条例
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决定》,原条例第二十三条被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被修改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并附有相关材料。
2.明确镇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由上海人社局与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本市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将于4月1日起正式生效。
《通知》明确镇保养老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保持现有养老待遇水平,并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待遇。
镇保养老人员的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按月缴费年限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折算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以及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视作缴费年限,按实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广东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期限延长至3年
2022年7月1日起,广东省医保局印发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正式生效。《规程》共7章34条,包括参保缴费记录、待遇管理、就医管理和服务、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内容。在申办生育保险流程方面,《规程》延长了费用结算申请时间,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期限由1年延长至3年。同时,生育津贴拨付办理时限从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2.修改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关系省内随同转移
自2022年7月1日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修改〈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正式实施。《决定》重点对涉及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待遇计发标准、申领流程等条文进行修改完善。根据《决定》,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按照规定累计计算。
3.开展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
广东省人社厅印发的《广东省工伤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生效。《办法》提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可以开展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一)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二)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的;
(三)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
(四)已按规定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
四、深圳
1.发布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
2022年7月1日起,深圳市人社局、财政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正式实施。《方案》提出,在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过渡期间,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按照本市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即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4%、0.28%、0.49%、0.63%、0.66%、0.78%、0.96%、1.14%。
2.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深圳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36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2元/小时。
五、四川
1.·确定四川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四川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主要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全口径平均工资为计算依据。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
以四川省2022年最新缴费基数为例:2022年四川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785元/月,与上年相比(6210元/月),提高了575元/月。其中:2022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6785*300%=20355元/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6785*60%=4071元/月。
2.个人养老保险月缴存额将发生变化
2022年新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公布以后,意味着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月缴存额也将发生变化。
(1)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如果按最低缴费标准参保缴费:
个人每月养老保险月缴存额为:4071*8%=325.68元。
(2)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如果按照最低档(60%)参保缴费:
个人每月养老保险缴费成本为:4071*20%=814.2元。与2021年相比,提高了131元。
3.四川省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四川省本级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上一年度成都市全口径平均工资有关。
最高支付限额=上一年度成都市城镇单位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
随着成都市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公布,2022年四川省本级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也将随之调整,具体如下
2021年度成都市全口径平均工资为91857元,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了8301元。对应的省本级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91857*6=551142元,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了49806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021年贵州黔东南州岑巩县事业单位紧缺人才引进公告【49人】 (二)
优质回答一、组织领导
此次引才工作由县组织、编制、人社、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实施。
二、引进原则
引进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岗位公开、自愿申报、择优选拔的用人机制。
三、引才岗位
详情见附件。
四、引进对象及条件
(一)引进对象及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2.年龄一般为18周岁(2003年10月28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5年10月29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技师层次的应聘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1980年10月29日及以后出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副高级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高级技师层次应聘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及以下(1975年10月29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聘人员,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及以下(1970年10月29日及以后出生)。部分职位有年龄限制详见附件(年龄时间计算参照本条);
3.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并符合拟报考岗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岗位中有学位要求的还需取得同等学位;本《实施方案》及附件所称“同等学位”指考生报考岗位所用学历对应学位,下同);报考人员毕业证书上显示的专业与学历必须和《职位表》上要求的专业与学历一致(仅是学位证书上专业与《职位表》专业一致视为专业不符)。报考人员学历、专业须与教育部学信网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上所载的信息一致,有学位要求的岗位报考者的学位信息须与学位网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上所载的信息一致,方视为符合岗位要求;考生资格条件以符合本《实施方案》及职位表需求的对应条件为准(如有多个学历的,不得交叉使用);具有硕士研究生及学历学位的不作全日制要求;
4.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及我省的有关规定;
(二)以下人员不得报名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被辞退未满5年的;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含正在服刑期间的);
6.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7.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8.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经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员;
9.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报名时止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含参加2021年度计划已签约的);
10.黔东南州内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正式干部(工勤编制人员除外)及辞职未满6个月的(计算时间截止当前报名时止);
11.截止2021年12月31日在读的全日制非2021届毕业生;
12.黔东南州人事考试不良诚信记录人员;
13.不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关资格条件的;
1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五、引进程序
此次引才活动按发布信息、网上报名、资格审查、专家评审面试(面谈、专业测评)、研究审定、体检、政审考察、公示、审批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网上报名时间:2021年10月28日-2021年11月4日。
2、报名方式:本次引才均采取邮件报名方式进行(以邮箱显示的收到邮件时间为准),不再设置现场报名点。网上报名人员在报名时间范围内将相关报名材料打包成一个压缩文件(压缩文件命名为;考生姓名+报考岗位代码)作为邮件附件(邮件主题为“考生姓名+报考岗位代码”)发送至cgxrsjrczp@126.com邮箱(应聘者收到自动回复邮件则为邮件发送成功)。报名需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PDF格式):
①《岑巩县事业单位2021年引进紧缺人才报名表》;
②身份证;
③毕业证、学位证或《就业推荐表》;
④报考岗位所需资格证书或相关材料;
⑤其他专业业绩材料。
不按要求进行邮件报名的应聘人员,须重新发送邮件,以收到符合要求的报名邮件时间为准。
3、资格审查:
对应聘的紧缺人才,由县组织、人社部门负责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入评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应聘的紧缺人才通过邮件发送报名材料后,资格初审人员将在72小时内完成资格初审,并将初审结果通过邮件方式反馈给应聘人员,如应聘人员提交报名邮件成功后超过72小时未收到初审结果,请致电0855-3574931联系询问情况。若因材料不全等原因暂不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请按照初审人员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须在面试前提交报名材料原件至岑巩县人社局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方可进入面试。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资格审查贯穿人才引进工作的全过程,如在引进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违纪、提供学历、学位、职称、资格证书等虚假材料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等情况的,无论在哪个环节发现,均取消其应聘资格。
(二)组织专家评审
评审采取面试(面谈、专业测评)(以下简称“面试”)等方式进行,主要对参加评审人员提供的主要业绩(成果、专利、论文、奖励)及其他相关材料是否真实进行现场审查,考察其综合素质的运用能力及适应引才职位工作的能力情况。评审面试问题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专业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参与面试的报考者,其面试成绩达70分及者,方能进入后续环节。如出现面试成绩相同的,则对其重新进行面试,以再次面试成绩高的列入体检对象。
评审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随时关注岑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公告,并保持联系电话畅通。如因考生未阅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而未参加面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研究审定
本次引才现场面试工作结束后,县组织人社部门汇总、审核拟引进人选有关情况,提交本次引才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经审定的拟引进人选与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引才协议。
协议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且拒不参加后续环节或不到聘用单位报到的,除履行违约责任外,还将列为黔东南州人事考试不良诚信记录人员,三年内不得参加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各类招聘考试。
(四)体检
参照公务员招录中有关体检的规定和标准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由本级组织人社部门(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安排在县级及综合性医院进行,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医院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具体时间另行确定并通知报考者,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五)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参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贵州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进行。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聘用人员。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2021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考察工作可推迟到考生取得相应毕业证、学位证及相应资格证书后再开展(最迟不超过2021年12月31日;国外学历也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学历学位认证书及相应资格证书)。
(六)审查备案
经报名、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对拟聘用人员在相应指定网站(见附件)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有举报并经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尚难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填写《贵州省市州及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一式四份)和《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汇总表》,并附接收意见、考核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报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查,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县(市)人社部门报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本年度同时考取我州几个县(市)事业单位或州直事业单位(含凯里学院、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可以选择,但必须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批准备案之前作出选择,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备案到具体单位后,就不再另行备案到其他单位。
聘用人员应严格按聘用合同进行管理。聘用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到我州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试用期按政策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解除聘用;被正式聘用人员,与单位约定最低服务年限。
本次人才引进中,如遇体检、考察、公示、审查备案等环节出现不合格或放弃的,按《实施方案》规定程序和条件依次递补。
六、纪律要求
(一)本次引才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人事考试纪律和本方案的相关规定,坚持评审原则和标准,对评审对象作出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价。
(三)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回避制度的规定,参加评审对象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四)各引才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工作程序严格把关,防止违纪违规情况的发生。工作中如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核准,取消拟聘人员的资格。纪检监察部门将予以严肃查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福利待遇
(一)凡引进紧缺专业人才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工资待遇按贵州省黔东南州政策标准执行。
(二)安家补助:
(1)事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历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或获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安家补助1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20万元;
(2)事业单位引进的“211”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一本学士学位)给予安家补助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16万元;
(3)事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且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安家补助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12万元;
(4)教育系统引进的非“211工程”师范院校第一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优秀毕业生给予安家补助8万,一次性购房补助12万元;
(5)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二本学士学位)给予安家补助8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12万元;
(6)引进人才如到乡镇工作或医学规培生另增加安家补助5万元。
2.直接引进紧缺人才奖励待遇兑现方式
(1)安家补助分五年发放,从聘用当年起,每年发放20%。
(2)引进人才本人或其配偶在岑巩范围内购买住房,服务期满5年且续签合同的,凭购房相关材料申请一次性购房补助。首个服务期满前提前申请购房补助的,在服务满3年且服务期满5年后续签合同的,可按照标准80%兑现一次性购房补助。
八、本次引才工作结束后,职位空缺的岗位可滚动到下一轮引才计划继续使用(截止2021年12月31日)。
九、本次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由县组织人社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未尽事宜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与县组织人社部门协商后,报中共黔东南州委组织部、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政策咨询电话:0855-3574931
1:岑巩县事业单位引进紧缺人才岗位一览表.xls
2:岑巩县事业单位引进紧缺人才报名表.doc
3:就业意向书.doc
个人季度工作总结汇报5篇 (三)
优质回答个人季度工作总结汇报1
一、基本情况
20--年第一季度我市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378宗,涉及劳动者人数601人。其中仲裁机构立案处理214宗,当季审结案件165宗,仲裁结案率77.10%;仲裁调解共164件,当季调解结案159宗,仲裁调解结案率96.95%。全市共处理10人集体争议案件5宗,涉及劳动者316人。经过认真审查,共有30宗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案件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已依法开具了不予受理 通知书 。
二、主要工作
(一)开展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
今年1月,按省人社厅、省工商业联合会《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 实施方案 的通知》(粤人社函〔20--〕43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商(协)会和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了企业、商(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市直已选定清远市进田企业有限公司、广东新亚光电缆有限公司、清远市金属协会作为劳动争议预防示范单位,今后将以这三家企业(商会)为基础,以点带面续步推进。
(二)做好20--年度仲裁案件统计和仲裁员业务培训工作
一是按省厅办《关于做好20--年调解仲裁统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40号)精神,已要求各地从今年第一季度开始按照新的统计 方法 统计录入,并做好有关台帐工作。
二是按省厅办《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办〔20--〕61号)精神,要求各地仲裁院做好20--年当地拟聘仲裁员聘前培训工作和当地仲裁员和已聘仲裁员不少于40学时的脱产业务培训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
(一)继续完善协调机制,仲裁部门经常与法院沟通协调工作,共同研究和解决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并达成共识,有效地保障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继续推进各地劳动事务所调解组织和各类企业调解组织的建立,通过基层调解组织和企业内部做好劳资纠纷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把矛盾化解在企业基层和萌芽状态,减轻仲裁机构办案压力,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三)组织工作人员加强学习,不断总结 经验 。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及时解决仲裁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通过相互交流学习,举办研讨班,探讨研究调解仲裁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做好典型案例的经验推广,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四)加大市本级仲裁庭创建仲裁庭工作力度。按照人社部、中央编办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意见》(人社部发[20--]13号)文件精神,加快市本级仲裁庭创建仲裁庭工作,确保实现市本级仲裁庭达标。
个人季度工作总结汇报2
感谢各位业主的支持,在过去的时间里,积极配合,共同致力于小区的发展,现在,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过去一个季度的工作做以下总结。
一、完善配套设施方面
1、自我公司接手物业以来,增设了道阐杆子,更换了地下车库设备系统,设置了门禁等,发行远距离卡200张,门禁卡300张,实行一库一卡制,使车辆进出井然有序。
2、在各重要地段,安装监控,对往来人员予以记录,使违法犯罪消除在萌芽之中。
3、对之前已损坏的单元门锁进行了修复。
4、在7栋、8栋、10栋进行了管道疏通,保护了小区卫生,方便了业主。
二、维修管理方面
1、电梯系统,专人维护,定期保养,有故障及时排除,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2、道路灯或其他照明随坏随修。
3、排水管,水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4、污水池、化粪池定期清理。
三、环境卫生方面
第三季度,刚接手这个小区时,窗户、楼梯扶手都是一抹灰,生活垃圾也随处可见,垃圾桶也配备不全,自我接手后,请了专门的保洁人员,实行一天两扫制,同时,补全了部分楼栋所缺少的垃圾桶,另外,聘请了专门的环卫人员,按时清运垃圾,保证了小区的干净。
四、绿化方面
之前小区杂草丛生,树木也无人修剪,显得乱而杂,后来,我集中了各部门人员进行了初步的除草,随后聘用了专业的人员对其打理。此外,还增设了 其它 树种,丰富了小区的植被。
五、治安方面
安装道阐杆子,设置门禁,安装监控等,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盗窃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安排保安进行巡逻,特别针对节假日盗窃案件高发时段,实施重点布控,加派队员蹲守、避免无关人员进入小区、材料出入必须到值班室进行登记,截止目前为止,从未发生过一起盗窃事件。
此外,我也要对各位业主说声抱歉,因合同未签,导致部分工作不好开展,如:
1、对车库进行整顿。
2、对各单元门锁再次进行修复。
3、对绿化花坛进行修补,树木进行维护。
4、在各单元门门口增设专门信息栏。
5、联合业主委员会与前期物业进行交接,退还前物业公司拖欠的部分业主的物业费、水费、装修保证金等。
6、建议使用封闭式管理,电梯也已经用了好几季度,经常使用不当会造成电梯维修率上升,建议电梯使用刷卡制,这样杜绝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小区,造成电梯频繁使用及安全隐患。
7、部份地方增加摄像头。
最后,我也想在这 说说 我的委屈。我在这之前也是通过竞标被广大业主选举出来的,在接手初期,我对小区的投入和改造大家有目共睹。大家都知道,业委会是在今季度-月-日才成立的,那就是说,我们在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一直在摸索努力做到,在这个过程中,服务存在瑕疵在所难免,我相信各位业主也是可以理解的,一口怎么可以吃成大胖子,是吧。现在小区管理已经走上正轨,重新选举物业直接影响到业主的利益,当然也包括我的利益,所以个人觉得有些小小的不公平,对那些已缴会缴物业费的人更加不公平。
俗话说,和气生财,和谐发展,业委会和我都是为广大业主服务的,所以我还是很一如既往的支持业委会的工作。在此同时,也要各位业主以往的支持与合作,希望你们能继续支持我,说句煽情的话,我对这个小区是有感情的,也是这次竞标物业公司中最了解这个小区的,我会改善自身的不足,为各位业主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所以请大家继续支持我,支持长鸿,大家!
个人季度工作总结汇报3
三月份就快结束,回首这个季度的工作,有硕果累累的喜悦,有与同事协同攻关的艰辛,也有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惆怅,时光过得飞快,不知不觉中,充满希望的第四季度即将临近。可以说,第三季度是公司推进行业改革、拓展市场、持续发展的关键点。现就本季度重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虚心学习,努力工作!
(一)在第三季度里,我自觉加强学习,虚心求教释惑,不断理清工作思路,总结工作方法,一方面,干中学、学中干,不断掌握方法积累经验。
(二)注重以工作任务为牵引,依托工作岗位学习提高,通过观察、摸索、查阅资料和实践锻炼,较快地完成任务。另一方面,问书本、问同事,不断丰富知识掌握技巧。在各级领导和同事的帮助指导下,不断进步,逐渐摸清了工作中的基本情况,找到了切入点,把握住了工作重点和难点。
(三) 爱岗敬业 、扎实工作、不怕困难、勇挑重担,热情服务,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心系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突出工作重点,落实销售目标。
(一)主要精力做好干熄焦和矿热炉方面余热发电项目,去内蒙古庆华集团300万吨干熄焦项目、西部煤化工100万吨干熄焦项目、博宇特钢BPRT项目、天净矿热炉项目,都是由于钢铁行业过度扩张,导致行业亏损严重,企业也是在观望投资环境,等待投资机会,所以跟踪的项目工作都没有进展。
(二)乌海周边的水泥行业严重过剩,拥有良好的石灰石资源,建成15条旋窑生产线,后期水泥厂都在缓建中,致使水泥项目没有可跟踪的及无发电项目可做。
(三)到山西太原见徐宝楼跟踪能华项目,这个项目无资源可利用,也是个过时的项目。邯郸汇雄节能公司的凌炯明,手里有很多关系,但是我给邯郸地区的很多钢厂打电话,我也没联系到有价值的项目信息,我们能做的很少。
(四)这个季度还 拜访 天福水泥陈超,请沈军等人吃饭。第二次等待陈超接见时电话联系乔世晓,陈知道后较为不快,借口不见,结果未能见到陈。从该公司其他人员口中未听到有其他竞争对手近期来过。电话联系乔总说:他以为合同早和我们签订了,由于水泥行业不景气,倾向垫资方案,让我找陈总他来联系,我说:还是我直接找陈总吧,避免陈超警惕我们找乔总而不接见我们,但是担心的事情还是不可避免。
(五)通过长林公司介绍,认识高义钢铁煤化公司的张总(老板的弟弟)及集团的董事长高总,让做好技术方案和投资性经济分析,国庆后去约见老板,具体是哪种模式没定下来,要继续加强工作。
三、主要经验和收获。
在这个季度的工作中,完成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收获,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和收获:
(一)只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下功夫熟悉基本业务,才能更好适应工作岗位。
(二)只有主动融入集体,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在新的环境中保持好的工作状态。
(三)只有坚持销售原则,落实好销售工作,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才能及早签单。
(四)只有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协调,才能把分内的工作做好。
(五)要加强与客户的交流,要做好与客户沟通,解决好客户的要求。
四、加强检查,及时整改,在工作中正确认识自己。
(一)开展常规反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和知识水平。
(二)经过这样紧张有序的一个季度,我感觉自己工作技能上了一个新台阶,做每一项工作都有了明确的计划和步骤,行动有了方向,工作有了目标,心中真正有了底!基本做到了忙而不乱,紧而不散,条理清楚,事事分明,从根本上摆脱了刚参加工作时只顾埋头苦干,不知总结经验的现象。就这样,我从无限繁忙中走进这一新季度,又从无限轻松中走出这一季度,还有,在工作的同时,我还明白了为人处事的道理,也明白了,一个良好的心态、一份对工作的热诚及其相形之下的责任心是如何重要。
(三)在这个季度的工作中接触到了许多新事物、产生了许多新问题,也学习到了许多新知识、新经验,使自己在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上有了新的提高和进一步的完善。
(四)在日常的工作中,我时刻要求自己从实际出发,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力求做到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双提高。
(五)回顾这一季度自己的工作情况,扪心自问,在诸多方面还存在有不足。
因此,更要及时强化自己的工作思想,端正意识,提高销售工作的方法技能与业务水平。
个人季度工作总结汇报4
20--年1至3月,办公室紧紧围绕审判工作重点,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参谋和服务作用,确保全院工作正常开展。
一、准确职能定位,提升服务水平
围绕大局,筑牢服务思想。结合“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活动,办公室牢固树立为审判工作服务的思想,注重培养办公室干部服务意识,将“为了审判,服务审判,促进审判”作为工作出发点;牢固树立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思想,及时准确把握法院工作的难点、 热点 和发展方向,注重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分析,及时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了参谋助手的作用;牢固树立为干警服务的思想,在办公室工作中,注重为干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后勤保障。
二、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强化公文规范。在公文管理中,一是严格按照“一个口子进”的原则,公文均由办公室专人统一签收、分办,未经登记、分办的公文,一律不予办理。二是严格按文件发布层次分发阅读文件,做到不超范围、不越层次、不乱级别传阅文件,并做好传阅文件的登记和回收工作,第一季度共传阅各类文件余份;三是严格按规定要求办文,对本院重大工作部署、工作中的亮点均以文件、信息、内部传真电报等公文形式向上级机关报送,专门设计了内部传真电报格式,由分管领导严格审批后才能报送。第一季度共起草撰写各类公文余份;四是严格规范印章管理,对需要加盖印章的所有法律文书和有关稿件,都由专人审查把关,逐份登记。
(二)加强机要保密。加强了保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要事项等一系列保密制度,健全涉密人员和秘密载体管理, 局域网安全 保密管理等制度。
(三)抓好档案管理和精神文明活动。严格按照《档案法》和上级法院及县档案局的要求,规范和完善各项档案管理工作。第一季度,档案室对年度本院所产生的文书档案进行了全面收集,按要求进行了整理、分类、编序,其中包括永久卷、--年期卷,--年期卷,共计卷。进一步完善了阅档制度,对外单位和个人查阅档案把好关口,今年共查阅案卷次。按照文件要求,第一季度制订了 工作计划 ,调整了领导小组,积极开展了精神文明活动。
(四)做好会议服务工作。第一季度组织完成了各类大小会议余次,接待了等有关部门的调研检查,没有出现失误。
(五)加强值班安保工作。对全院第一季度的值班工作做了安排部署,并定期检查,没有发生影响治安稳定现象。
(六)加强后勤保障服务。其一,落实财物管理。严格执行 财经 纪律,落实经费管理制度,坚持“审批一支笔,收支两条线”,公开了1至3月“四费收支”情况并报院纪检组,顺利完成了第一季度经费保障工作;其二,加强后勤供给。公务接待提倡热情,但坚持厉行节约,第一季度共完成接待多次;规范办公用品和大件物品购臵。修定了办公物品申购表、计算及耗材更换、报修备考表,先由部门领导提出申请,报办公室审批后再购买维修;严格车辆管理,重新制订了车辆使用审批表,加强安全驾驶 教育 ,进一步规范了车辆使用管理工作。第一季度安排车辆台次,形成公里;其三,加强了院审判综合楼、乡镇法庭建设及法院三级网、科技法庭建设。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是人员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二是服务力度还需进一步增强;三是管理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四、20--年工作计划
一是强化学习,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学习是增强能力、提高水平的必由之路,办公室将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切实抓好。做到学以致用,促进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真正起到承上启下、协调左右的枢纽的作用。
二是强化办公室牵头作用,大胆开展工作。将加大协调力度,促进法院各项工作正常、高效运转。
三是科学合理分工。将根据各岗位的具体情况,进一步科学、合理分配全室干警的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四是加强办文、办会、保密、涉密、档案管理工作。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大对有关人员的教育,要做到制度健全,责任到人,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五是继续推动新审判综合楼、人民法庭建设、科技法庭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到保质保量抓建设。保证在年中搬入新办公楼。
六是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中心,实现案件管理、司法统计、队伍管理、硬件设施信息化管理。
七是努力做好各项后勤服务,保证法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个人季度工作总结汇报5
我院于20--年-月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始了新的一轮临床路径的工作。临床各科室的临床路径小组加强质控,科主任组长、护士长担任副组长,临床医生及护理人员为小组成员,负责本专业相关病种临床路径的实施和相关资料填写、收集、整理工作,并参与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评估与分析。第一季度临床路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总结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1、建立管理组织,健全工作制度。根据卫生部颁布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和市卫生局《关于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院进一步加强了临床路径管理小组,进一步完善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明确了实施方案,定期与医院个案管理员沟通、协调工作。
2、确定病种,进入临床路径。根据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和卫生局相关通知,及医院指导意见,结合实际,确定18个病种:慢性鼻—鼻窦炎、老年性白内障、子宫腺肌病、计划性剖宫产、肺炎支原体肺炎、腹股沟疝、门静脉高压、慢性硬膜下血肿、股骨颈骨折、踝关节骨折、肋骨骨折合并气胸、良性前列腺增生、大肠息肉、终末期肾脏病、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社区获得性肺炎、1型糖尿病及2型糖尿病开始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下面就近3月来我院路径情况进行分析:
3、实施效果评价及分析。我院对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相关指标进行收集、整理,对中途退出路径的病例,科室临床路径管理小组织对相关病例进行讨论,分析退出路径原因及存在问题。对成功实施的病例,通过分析治疗过程、患者转归情况、总体费用对比情况、患者满意度及认可度等指标实施效果评价。
通过临床路径工作的开展,我们进一步优化了医疗流程,规范了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提高了整体医疗质量,减少了不合理的检查、治疗、用药,降低了总体治疗费用,缩短了平均住院天数,病种同比总费用、住院天数均较未进入路径者减少,提高了工作效率。进一步增强了医患沟通,科室医务人员医患沟通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密切了医患关系,减少了医疗投诉和纠纷。
20--年第一季度,全院共入径病例120例,其中老年性白内障11例、慢性鼻—鼻窦炎9例、TAI15例、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3例、肺炎支原体肺炎6例、终末期肾脏病—例、腹股沟疝5例、社区获得性肺炎12例、门静脉高压0例、大肠息肉4例、股骨颈骨折2例、踝关节骨折4例、肋骨骨折合并气胸—例、子宫腺肌病5例、计划性剖宫产12例、2型糖尿病15例,慢性硬膜下血肿2例、良性前列腺增生15例、变异29例。通过临床路径管理使我院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病历内涵质量,医护人员行为更加规范化、标准化,有效避免乱开药、滥检查等过度治疗现象,同时增进医患沟通,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纠纷,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控制非必要医疗支出。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了双丰收。
二、经验及体会
1、常见病、多发病更适宜推广应用临床路径。一是治疗方案及治疗技术相对成熟,同时有卫生部公布的规 范文 本及治疗程序为参考,可控性强。二是诊断及病情变化预见更为准确,进入路径后实施成功率较高。三是能在较短时间里更快的积累数据和经验,完善临床路径流程及文本,更好的进行效果分析及评价。
2、加强医疗质控是成功推行临床路径的基础。临床路径的实施本身就是以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医疗流程为目的,在实施过程中一是要严把路径准入关,接诊医师要及时和专科经治医师沟通,详细询问病史,准确分析病情,判断是否符合进入临床路径的要求。二是要密切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发现、处置、干预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组织病例讨论,不能只是生搬硬套路径文本的治疗规程和医嘱内容。三是要搞好数据收集、分析及效果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完善临床路径流程及文本。四是要重视和患者的沟通解释工作。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
存在问题:
1、临床路径准入把关不严。主要原因是科室医疗人员对临床路径相关政策、知识还不熟悉,对路径准入标准不清楚,在判断患者是否符合准入标准时,常常忽视合并症的治疗和疾病的转归变化。
2、医患沟通有待加强。临床路径的实施,也是加强医患沟通的过程,我们部分医护人员对于这一点缺乏深刻认识,不重视同患者交流,不能很好向患者解释介绍临床路径的基本知识和实施目的,患者对诊疗基本方案和每日治疗流程不清楚,严重影响了临床路径实施效果的评价和改进工作。
3、能成功实施临床路径的病例较少,分析原因主要是临床上纯粹的单病种患者较少,多数病人都合并有其他疾病或有并发症,无法按照路径要求实施诊治。
下一步工作:
1、深入宣传和推广临床路径工作。医院要继续加强临床路径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医务人员掌握更多的临床路径 管理知识 ,使更多患者知道、了解临床路径工作,及时搞好分析、总结,为今后更深入执行临床路径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继续加强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开展临床路径工作的病种从路径准入、病例文书、警告值报告、医患沟通、合理用药等方面加强质量监控,确保不出现相关医疗纠纷及事故,确保临床路径工作顺利开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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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产假规定发定节假日往后顺延,是怎么算的安徽省? (四)
优质回答本文汇总的25类假期如下:
1. 休息日 2. 法定节假日 3. 部分节假日 4. 事假 5. 病假
6. 婚假 7. 产假 8. 产前假 9. 护理假 10. 孕期产前检查假
11. 哺乳假 12. 痛经假 13. 保胎假 14.节育假 15. 丧假
16. 年休假 17. 工伤假 18. 探亲假 19. 路程假
20. 社会活动假 21. 丰收节 22. 经营性放假
23. 甲类传染病假 24. 独生子女护理假 25. 育儿假
01、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03、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04、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如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05、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 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采用最低工资80%给薪的,用人单位还要负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06、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婚假天数要遵循当地的规定。根据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往往会延长一定期限,于是出现了最长的婚假居然达到30天(甘肃和山西)。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其中江苏,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江苏省的婚假的天数是1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南京市的婚假天数特殊是15天。
07、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三胎政策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修改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部分地区加大了延长产假天数的力度,各地区延长的产假天数以60天居多,包括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安徽、四川、新疆等。江苏延长30天,广东、重庆增加80天,江西、青海增加90天,海南、河南延长3个月,吉林、西藏甚至可延长至一年。黑龙江、甘肃则直接规定产假天数为180天。另外,个别地区加大了二孩、三孩的产假天数,如浙江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则延长90天。
08、产前假
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五)怀孕7个月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意, 怀孕七个月(含七个月)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09、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省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省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而山东则仅7天。
10、孕期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1、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12、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如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13、保胎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 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在地方上的层面上,如广东、江苏、辽宁等地规定了“保胎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第十一条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14、节育假
节育假是指:凡是自愿落实节育措施的人享受的假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在地方上的层面上,多地规定了“节育假”。第三十九条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第四十一条规定:“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一)实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假期;(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凭医疗卫生机构的证明,可按照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日;(三)结扎或者复通输精管的,休假七日;(四)结扎或者复通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日;(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四十二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予其配偶护理假,视为出勤。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15、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16、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17、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8、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19、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20、社会活动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21、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分别为公历2018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
22、公司经营性放假
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3、甲类传染病假
2003年,SARS“非典”期间,夺去919人的生命。这场“非典型肺炎”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的“非典型记忆”。2019年底以来,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肆虐全球,这次的伤害相当巨大,截至2021年1月27日9时,全球新冠确诊人数破1亿,死亡人数超过200万人,且至今仍在蔓延。
江苏规定了甲类传染病假,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注意,此类病假的天数是未知的,视医学观察结果而定,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薪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4、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了非独生子女也可带薪护理, 7-10日。
各省份都规定了 子女带薪护理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 其中,四川等省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护理时”的条件。
福建作为最早将带薪护理列入法规的省份,自2017年3月1日起就已经实施。
25、育儿假
2021年8月20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遗憾的是只是鼓励性条款,并且没有规定天数。
2021年9月以来,20多省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十天”的规定。《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共同育儿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贵州高院、贵州省人社厅2021年1月25日联合发布8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的信息了解不少了,泰豪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