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常人类的身份下探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 一、建设施工合同的基本构成
- 二、常见纠纷类型及案例分析
- 三、纠纷解决机制与法律适用
- 四、总结与展望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正常人类的身份下探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在人类社会复杂多样的法律关系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作为一种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纠纷类型,不仅考验着法律从业者的专业素养,也深刻影响着每一位参与建设活动的人。作为正常人类身份的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都会与建设施工有所关联,无论是作为房屋购买者、租赁者,还是作为建设工程中的间接参与者。因此,了解并掌握一定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知识,对于我们维护自身权益、理解社会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设施工合同的基本构成
建设施工合同,作为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其构成要素复杂多样。一份完整的建设施工合同,通常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验收与保修等关键条款。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是与承包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承包人则是承担具体施工任务的单位或个人。这些主体身份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有着明确的法律定位,是合同执行与纠纷解决的基础。
二、常见纠纷类型及案例分析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种类繁多,常见的主要包括合同效力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工期延误争议、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等。以合同效力争议为例,当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时,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然而,若工程虽未经合法承包但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实际施工成果的尊重,也提醒我们在参与建设活动时需关注合同主体的合法性。
在工程质量争议方面,保修期限的约定至关重要。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该约定将被认定无效。这凸显了工程质量保障的重要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在此方面的严格规定。例如,某小区建设工程中,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约定的保修期限低于规定标准,导致后续维修责任划分不清,最终引发纠纷。
三、纠纷解决机制与法律适用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通常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在我国,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其中,诉讼作为最具有强制力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判决结果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据《民法典》、《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对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价款等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和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也日益趋向于专业化和规范化。例如,在工程价款结算争议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证、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等书面证据来确认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这些证据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四、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容忽视。作为正常人类的我们,在参与或关注建设
-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
- 2、刚刚最高院发布最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废止《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 4、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 5、安装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谁?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问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 (一)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
1.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一旦发生争议,由人民法院或某个仲裁委员会处理。如果选择诉讼解决,还可以具体约定履行地、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得违反。
3.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的管辖权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州陵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刚刚最高院发布最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废止《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废止《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解释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与有效条件,以及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解释内容包括对合同无效情形的界定、合同变更与补救措施、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分配、工程价款结算与争议解决等关键问题。其中,明确了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如承包人无资质、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等。对于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合同,亦认定为无效。此外,解释还对合同变更与补救、工程质量问题与责任承担、工程价款结算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公正公平地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无效的情形是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的施工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违法分包以及非法转包的。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资质”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第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第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法院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3、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专业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第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第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
4、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5、非法转包
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第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第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虽然有专门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规定。但,除此之外其他有关法律中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通用情形,其实也是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比如如果当事人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订立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话,那么该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
随着我国的建设施工合同的数量的增加,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也是越来越多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自己的建筑施工合同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可以及时的处理。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四)
贡献者回答处理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事先约定或事后选择纠纷受理机关
事先约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的受理机关,即选择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事后选择:在发生纠纷后,合同双方也可以协商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审理案件,以便纠纷得到迅速处理。
二、注意遵守级别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在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不能随意选择。
三、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纠纷
发包人责任:如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或中途停建、缓建,或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等,导致承包人遭受损失,发包人应赔偿相应损失。承包人责任:如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后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不合格的,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处理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时,合同双方应事先约定或事后选择合适的纠纷受理机关,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便纠纷得到公正、迅速的处理。
安装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谁? (五)
贡献者回答安装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和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按照我们国家相关的程序法律,还有就是司法解释当中,对于管辖法院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必须予以遵守。 一、安装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谁
安装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和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工程施工合同违约纠纷怎么处理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在当代的社会关于安装方面的一些施工工程,如果发生纠纷的话,双方当事人首先是可以自行协商来进行解决的,如果说确实没有办法达成一致,此时选择到人民法院来进行起诉也是可以的,只不过说在管辖权这个问题上必须要予以重视,因为管辖如果存在问题的话,人民法院是不能够受理的。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泰豪律网关于建设施工合同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