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的世界里,合同作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其基本原则是相对性的,即合同效力通常仅及于缔约当事人。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维护交易公平与正义,法律也允许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突破这一原则。这些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和债权的加入、表见代理、债权保全制度以及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等。而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例外情形的法律基础,则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什么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一)

什么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贡献者回答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或承担合同产生的责任。这意味着合同的效力不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还可能涉及第三方。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具有几个显著特点。首先,适用这一例外的主体一方必须是合同当事人。其次,第三人享有请求权或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合同本身。换句话说,如果第三人只有接受履行的权利,而没有请求履行的权利,或者只有履行义务而不承担责任,那么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22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并规定了债务人和债权人在这种情形下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中,法律特别关注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因为当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基于合同关系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不仅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确保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总的来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法律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一种灵活规定。它旨在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执行。

民法典925条926条司法解释 (二)

贡献者回答我们都知道,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只对双方当事人人产生约束力,但是合同的相对性也有例外。那么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可否突破相对性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可否突破相对性

需要根据具体合同来确定。

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522条第二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第三人就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民法典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是后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业主都没有参与合同的签订,但依据民法典第939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当然地对业主发生拘束力。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

民法典524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的利益,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的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例如:民法典第719条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承租人李四拖欠了出租人张三的租金,张三以李四拖欠租金为理由解除租赁合同,此时李四是否对张三支付租金就对次承租人王五而言,利益攸关,所以王五对李四欠张三的租金债务就叫做具有合法利益。所以王五为了保住自己次承租的关系,就可以替李四向张三交付相应的租金,稳住张三与李四之间的租赁关系,也就稳住了自己与李四之间的转租关系。

(三)隐名代理

民法典第925、926条规定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隐名代理。第925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例如:委托人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但问题在于第三人明明知道在合同上签字的受托人其实是替委托人在干活,所以就突破相对性,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第926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例如:李四替张三干活,但是李四又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王五签订了合同。后来因为王五不向李四履行合同,导致李四不能向张三履行合同。于是李四对张三披露了王五,这时,张三就可以介入李四与王五的合同,张三可以直接要求王五向自己履行,张三要求王五向自己履行,显然就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不过要注意,如果王五明明知道张三的存在就不会订立合同,那张三就不能够介入李四与王五的合同关系。

第926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例如:李四受张三的委托,但是李四以自己的名义与王五签订了合同。然而由于张三的原因,导致李四不能向王五履行。于是受托人李四对第三人王五披露了委托人。第三人王五就可以选择委托人张三或受托人李四作为相对人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四)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五)租赁权物权化

民法典中的经典表现是第725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移转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虽然买受人或抵押权人与承租人没有签订买卖或抵押合同的,但未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便要例外进行约束,所以这显然构成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六)第三人侵害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运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理,让债权人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先例。

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就是为您介绍的关于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可否突破相对性的相关内容,对于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可否突破相对性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对应法条 (三)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 、第四百九十条。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说,针对于合同相对性主要是说双方如果对于合同有一定的纠纷的话,只能由合同双方来提出相关诉讼,不能够由第三方人士或者是第三方机构来对合同提出相关异议。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在现代市场条件下,由于交易关系的复杂化以及持久合作关系的普及,减少了合同当事人的确定性。为了实现一项合同,常常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需要建立新的关系并接受新的依赖关系或利益关系,真正履行合同的参加人可以包括协议之初的缔约人以外的当事人,如转包商、债权人等等。这样,第三人介入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法律无法忽视他的存在。推定合同关系有着明确的、孤立的界限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就常常不符合社会现实情况了,这就需要创设种种例外规则,以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有哪些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一)合同的保全

1、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它与代位权共同构成债的保全制度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一部分承包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来,分包人与发包人并无合同关系,但法律为使承包人与分包人互相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直接规定了二人对发包人的连带责任。就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而言,可谓是合同相对性的一个例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事领域,常见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形 (五)

贡献者回答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合同仅约束合同当事人,不约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然而,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会被突破。接下来,我们将探讨民事领域中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常见情形。

第一类情形是物权化合同,其中“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一个典型例子。根据法律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即使所有权变动,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此规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益,确保租赁关系的稳定性。

第二类情形涉及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即合同中规定了将合同产生的利益直接归属于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法律规定允许第三人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当,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第三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限,不包括合同解除权、撤销权等。

第三类情形是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即使受益人非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本质上属于“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受益人享有保险受益权。

第四类情形是责任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即使第三者非合同签订主体。这是为了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避免程序冗长。

第五类情形是信托合同项下的权益,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即使受益人非委托人或受托人。信托合同本质上也是“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和转移的设计,信托受益权归属于信托合同中的非合同当事人。

第六类情形是消费合同项下的权益,规定了经营者对特定关系的第三人负有保护义务,如果违反义务,应向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消费合同的法律依据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的权益。

第七类情形是产品销售合同项下的权益,规定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权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法律规定了产品责任的直接请求权。

第八类情形是集体旅游合同项下的权益,集体旅游合同纠纷中,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也可以提起诉讼,保护个人权益。

这些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形并非对原则的否定,而是其维护和补充,旨在平衡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提高交易便捷性。法律规定多样,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期待大家共同探讨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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