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责任归属时,我们不可避免地会提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在合同违约领域占据着重要地位。该法条明确指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为合同的严肃性和执行力提供了法律保障。而提到法律考试,以2021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3-16)为例,其中就包含了对类似法条理解和应用的考察。
- 1、《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是什么?
- 2、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的逾期利息计算方法
- 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21
- 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2021年税务师考试(3-16)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是什么? (一)

贡献者回答《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核心内容在于,当合同一方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举例而言,农工商总公司与朱某之间签有一份竹制工艺品买卖合同,然而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前,农工商总公司无正当理由明确告知朱某将不再交付合同中的竹制工艺品。这被视为预期违约中的明示违约,因此,朱某可以提前要求农工商总公司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责任。
在这样的情况下,违约方的不履行行为被视为对合同义务的明确拒绝,而非简单地逾期交付或执行不当。这种情况下,守约方有权提前采取法律行动,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表示或行为方式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不仅损害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也破坏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双方的商业信任。因此,《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为守约方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确保其能够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同权益。
综上所述,《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为解决预期违约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它旨在保护合同守约方的权益,防止违约方通过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来逃避应承担的责任。在具体案例中,当合同一方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提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以避免因违约导致的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受损。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的逾期利息计算方法 (二)
贡献者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21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处理规则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实务问题目前商品房买卖的习惯性做法是: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就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并先行签订认购书或者房号保留协议等预售合同,然后再收取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双方期后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而引发了大量的定金纠纷。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处理规则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在学理上,定金可以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履约定金和解约定金五种类型。由于出卖人通过预售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的目的,是为了双方后续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担保,买受人可以防止其他买家抢购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暂缓付款,以冷静思考或者筹措资金,出卖人可以锁定买受人,有利于按计划售房,故《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所称“定金”在性质上为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此,我们认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出卖人出具的收款凭据中,仅仅出现或者记明订金、押金、保证金、诚信金等字眼,并不能将其一概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除非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有关于定金性质的明确约定。在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8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指出:“担保法及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了定金和保证金的界定标准,即当事人主张保证金为定金的前提是双方有明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4期刊载的仲某诉上海市**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关于原告仲某向被告金轩大邸公司缴付的2000元意向金是否属于定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金轩大邸公司虽然实际收取了仲某的2000元意向金,但双方在涉案意向书中约定的是‘仲某未在约定期限内认购的,则视同放弃优先认购权,已支付的购房意向金将无息退还。如仲某前来认购单元的,则购房意向金自行转为认购金的一部分。’从原、被告双方的上述约定看,涉案意向金显然不符合定金的表现形式,因此,被告关于涉案意向金相当于定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针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定金纠纷,我们认为,具体可区分三种情形处理:1.因当事人一方原因。即在能够认定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形下,除恶意进行磋商外,应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5条关于“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处理。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所谓“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司法实务认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例如,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中未约定的与商品房买卖有关的内容,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经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收受定金后,因第三人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致使该商品房项目未能建设或未能按原约定建设等情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2款规定)。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形下,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后段关于“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刊载的戴*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的裁判要旨进一步明确,“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3.因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过错。即在当事人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均有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形下,宜作如下处理:①不适用第1种情形的定金罚则;②对已交付的定金,比照第2种情形处理;③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恶意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恶意进行磋商的处理问题,我们认为,在恶意违约或者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下,若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有定金条款,应当适用定金罚则。这一规则已在地方司法实践中得以大量适用,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3款规定,“因一方当事人恶意磋商导致合同无法订立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例如,在签订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后,买受人反悔,为了能退回定金,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未约定的事项故意提出一些苛刻条件(例如要求出卖人在不合理的期限内交房)的,不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果无法确认是否一方当事人故意,则适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之规定,返还定金。”在**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与朱某某、陈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中民二(民)终字第548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据二审审理查明,朱某、陈某在签订预售合同之前,已就付款方式与旭和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范某、吴某应当按照之前约定的付款方式签订预售合同并履行。虽然陈某、朱某在二审中提出因签约及付款顺序发生争议是双方未能签订预售合同的另一主要原因,本院就此认为,具体付款方式应在预售合同中明确载明,而在双方就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范某、吴某要求旭和公司将预售合同打印并出示,显然属于恶意磋商,理应依定金罚则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我们认为,在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下,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约定定金条款,或者证据证明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明显高于定金处罚数额的,出卖人应承担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于“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的酌定,我们认为,仍应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该等赔偿范围可参照笔者另一拙作《商品房预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损失承担规则》的相关观点。不过,就举证责任的承担来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买受人对于其所受实际损失明显高于定金处罚数额的主张应负有举证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2021年税务师考试(3-16) (四)
贡献者回答多选题
1.下列事实中,能引起民法上债的发生有( )。
A.丙因家里临时有事请同事代值夜班
C.甲收银员因疏忽少收了顾客徐某30元购物卡
D.戊向税务局申报纳税
E.丁商场承诺“假一罚十”
2.朱某对席某的3万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按照民法规定,朱某仍享有( )。
A.诉权
B.胜诉权
C.受领权
D.处分权
E.保全权
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B.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C.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不仅要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D.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 )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B.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
C.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D.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E.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5.下列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B.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C.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D.公司清算程序分为破产清算程序与非破产清算程序
E.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监事或股东组成
【参考答案及解析 】
2.【答案】ACDE。本题考核债的效力。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的请求力已经减损,很难依诉讼方式强制实现债权,已属于不完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虽然这类债权强制执行力被排除,但其受领权、处分权和保全权还存在。
3.【答案】ACD。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公司法已经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所以选项B、E错误。
4.【答案】ADE。本题考核清算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答案】ABCD。本题考核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选项A正确。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所以选项B正确。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所以选项C正确。公司清算程序分为破产清算程序与非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适用《破产法》的规定,非破产清算程序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所以选项D正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所以选项E错误。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2021年6月,朱某与傅某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当年8月14日之前朱某可以,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泰豪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