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导语:在婚姻法的广阔领域内,最高法院的解释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更是备受关注。该法条不仅影响着夫妻双方在债务问题上的权益分配,也深刻关联着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本文将深入探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适用情形、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解决,以及其对现代社会婚姻关系的影响。

一、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本内容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一规定确立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名义债务的一般处理原则,即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适用情形与例外

根据法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有权主张其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这一原则存在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解决

尽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为处理夫妻债务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法条的适用却引发了诸多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即夫妻中非举债一方是否应承担证明债务非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部分法律工作者认为,非举债一方若不能证明债务系个人债务,就应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一些群众则强调,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若未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或认可,就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为解决这一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增加了两款内容。一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两项补充规定旨在进一步打击虚假诉讼,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社会影响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出台,对婚姻关系中的债务处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它强化了夫妻之间的财产责任,使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能够得到更加公平、合理的处理;另一方面,它也提醒债权人在借贷时需谨慎审查,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及财产约定情况,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法条的适用也促进了家事审判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五、结语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夫妻债务处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不仅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名义债务的处理原则及例外情形,还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为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夫妻双方及债权人合法权益作出更大贡献。

婚姻法47条与婚姻法24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

优质回答婚姻法在我们的生活中总是能听见,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今天就说说婚姻法47条和婚姻法24条分别的内容是什么吧。

一、婚姻法24条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而通过,根据2017年2月20日那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补充规定》修正)。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的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这种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存在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等各种婚姻法案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说“婚姻就是爱情的坟墓”,大抵是没有领悟到经营婚姻的技巧,在婚姻生活中遭遇了问题没有很好的疏导解决。

若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或者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婚姻法47条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若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的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直接不分。离婚后,若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本条本款中“离婚时”与“离婚后”等有关问题应如何理解,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

本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审判实践中对该款理解也认识不一,有人认为适用本款限于诉讼进行中发现此种行为,也有人不局限这样理解,认为此款既含诉讼中的发现,也包含诉讼后的发现。

彩礼和嫁妆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女方陪嫁彩礼的钱归谁 (二)

优质回答一、彩礼和嫁妆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共同点:性质上均属赠与,受赠人都是女方。

3.差异:赠与人不同,条件不同。彩礼是跟成婚相挂钩,是以男方与女方共同生活为条件,而陪嫁,因为是女方爸爸妈妈给予自己女儿的资产,所以一般不掺杂任何条件。彩礼归于女方“附条件”的个人财产,陪嫁品归于女方彻底的个人财产。

二、女方陪嫁彩礼的钱归谁

1、法律并没有规定陪嫁和彩礼钱的归属问题,只是在损害利益的时分能够起诉。彩礼带有以订立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当赠予行为早已完结,婚姻关系也已成就,除非有依据证明赠予彩礼导致你生活困难,否则不行要求返还彩礼。

2、女方的嫁妆:如果是在你们结婚登记前给女方的嫁妆,属于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离婚时作为女方个人财产女方个人所有;如果是在你们结婚登记以后给女方的嫁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女方父母对你们夫妻的赠与,属于你们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3、男方的彩礼:结合你的情况和我国现有法律看,这个彩礼是不能要回的,这个财产在性质上属于你对女方父母的赠与,这个财产与你们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关系,不做考虑。

彩礼和嫁妆的法律规定有什么,女方陪嫁彩礼的钱归谁,今天就先在这里告一段落了,如果有对这方面不太清楚的小伙伴,不妨参考一下,或许对你有帮助哦。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三)

优质回答订婚后在一起工作没同居,没结婚,可以要求退回订婚的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院: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版(2) (四)

优质回答15、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加复杂。当前农村存在很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针对赡养继父母这一特殊群体,需在农村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形成正确认识,及时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享晚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16、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但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如果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也离不了婚。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原告陈某某的姐姐作为监护人代为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17、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这是一起涉及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案件。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18、刘某与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本案争议的一个主要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这在广大农村是比较典型的。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后便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像本案这种情况,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这一点,希望广大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予以特别关注,离婚时要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9、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关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2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本案是被执行人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并且被执行人还采取编造谎言欺骗法官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严重缺乏社会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彭某某作为彭小某的生父,对彭小某有抚养的义务,此种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就本案来说,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也明确彭某某每月二十五日前应给付彭小某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时止。但是,彭某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对其亲生儿子彭小某不闻不问,还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未能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立案执行后,彭某某虽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的执行。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被执行人不仅未主动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是严重缺乏社会诚信的表现。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诚信的社会,一个缺乏诚信的人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同。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未来,诚信可走遍天下,失信将会寸步难行。

21、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22、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在法院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受理离婚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镳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相待,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无疑能更好平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促进双方好合好散。在调处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明察秋毫,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有莫大的促进。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23、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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