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为了更准确地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许多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从结婚登记程序的瑕疵处理,到亲子关系诉讼中的鉴定要求;从夫妻财产的认定,到离婚时不动产的分割原则,《婚姻法解释(三)》涵盖了婚姻家庭生活的多个方面,为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也为广大民众在处理婚姻家庭事务时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一)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贡献者回答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全文)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三条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六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依法变更监护关系取得监护权后,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二条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第十八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第十九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夫妻双方都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什么意思啊 (二)

贡献者回答例如:房子为男方婚前首付并办理贷款购得,婚后登记于男方名下(登记于双方名下则不适用),离婚的时候房子应被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不得分割房产价值,当然也不负离婚后应还贷款的还款责任。但是,如果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有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还贷的,离婚后,男方应根据各种市场因素综合考量,给予女方合理的补偿。

总而言之,其中重要的是如何证明用于还贷的资金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小三怎样合法拿到补偿费 (三)

贡献者回答目前,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里边并没有支持或反对第三者索取分手或情感补偿费的规定。但是根据目前我国关于第三者合理补偿费的相关司法实践来看,第三者是可以以合法并且合理的理由向对方主张索取补偿费的。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对第三者合理补偿费有所规定,可以由此拓宽思路作为解决问题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婚前买房婚后卖出 如何保全个人财产 (四)

贡献者回答最近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引起每个人的关注: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将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比例等因素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就是说,不管你为这个家付出多少、结婚多久,万一离婚,婚前对方买的房子和你没关系,你只能获得共同按揭部分的补偿。 虽说这只是个意见稿,但是却引起了各方关注,在房价如此高的时代,“净身出户”就意味着无家可归。本刊特地邀请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宋辉谈谈现行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认定、婚前公证等问题,同时针对婚前买房的典型情况分析法律认定的原则。 【案例】刘先生刚工作就由父母资助,付全款16万买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子,5年后刘先生恋爱结婚,随着孩子出生,妻子与其商量想将居住的房子卖了换套大的,刘先生同意了。不过,刘先生父母心里犯了嘀咕,原来的房子是刘先生的婚前财产,现在可以卖80万,新房肯定要写儿子和媳妇两个人的名字,万一小两口闹矛盾,这房产就要被分走一半。刘先生父母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财产如何认定?如何保证刘先生的婚前部分财产不被“共享”? 【律师解答】 刘先生将原来的婚前财产出售再买房之后,没有特别约定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如果不想自己婚前的房产“被共享”,可以与妻子就该处房产变卖款的所有权作出书面约定,也可以通过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方式作出证明;刘先生也可将该处房产的变卖款偿还于父母,再由刘先生的父母将该笔变卖款指明赠与刘先生,或者作为借款借给刘先生夫妇,也可由刘先生的父母直接作为出资者与刘先生夫妇共同购置房产并约定房产份额。 【律师解答】 如果王小姐离婚,该房产首付款应属于王小姐的个人财产,婚后王小姐和陈先生共同偿还部分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有法律并未对房产升值部分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会考虑上述因素,在财产分割时判令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作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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