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 听证会程序违法的界定
- 行政复议的依据与流程
- 听证会程序违法行政复议的实践
-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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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程序违法是否可以复议

引言
听证会作为一种法定的程序性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性。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听证会程序违法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当听证会程序违法时,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呢?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听证会程序违法的界定
程序违法
听证会程序违法主要包括程序上的错误和实质内容的违法。程序上的错误如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听证、忽略了听证程序的某一环节等;实质内容的违法如听证主持人明显偏袒行政机关一方、最后处罚决定未按听证意见作出等。
法律后果
听证会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进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程序违法的听证会结果进行纠正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复议的依据与流程
行政复议的依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听证会程序违法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流程
当事人需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听证会程序违法行政复议的实践
案例分析
在实际案例中,因听证会程序违法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并不罕见。例如,某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审批中,环保部门未依法组织听证,利害关系人随后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后,决定撤销原行政许可决定,并责令环保部门在重新组织听证的基础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救济途径的多样性
除了行政复议外,当事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听证主持人甚至可能被列为第三人参加庭审,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总结
综上所述,听证会程序违法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法定的救济途径,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审查也将促使行政机关更加重视听证程序的合法性,避免听证会“走过场”的形式主义,确保听证程序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当事人在遇到听证会程序违法时,应积极寻求行政复议等法律救济途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1、行政复议听证有什么程序
- 2、听证会结果不同意怎么办
- 3、江西法院: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标准应坚持有利于相对人原则。
- 4、听证会程序是什么
听证会程序违法是否可以复议的相关问答
行政复议听证有什么程序 (一)
优质回答行政复议听证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并宣布听证纪律,包括禁止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发言、录音、录像和照相,禁止未经允许退场,禁止吸烟、随地吐痰,禁止大声喧哗、妨碍听证秩序等行为。
其次,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参与人员,并概述案由。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同时应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询问,委托代理人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被申请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则需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听证会分为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申请人陈述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对此进行答辩,第三人亦可陈述有关事实和理由。第二阶段,听证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和第三人亦可提出证据进行质证。第三阶段为辩论环节,顺序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第四阶段,各方作最后陈述。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通过这一系列程序,纳税人在发现政府官员违法时,可以寻求行政复议和听证的途径。
听证会结果不同意怎么办 (二)
优质回答征地拆迁整个过程中,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是必须要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开的。尤其是补偿安置方案,关系到被征收人可以获得多少补偿。所以,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会对被征收人切身利益产生影响。如果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该如何救济呢?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律师—冯爱坤律师为您具体讲解。
一般来说,在公告阶段,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相关部门应当研究上述意见。如果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也可以以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应当注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积极收集证据,并以此为据请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另外,关于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权利救济渠道,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也是有过阐述的,具体如下:
第一,不同行政程序环节,可能存在多份不同的补偿安置方案。从法律法规和实践层面看,同一个地块的补偿安置方案可能有多个:一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的补偿安置方案;二是,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之后,土地主管部门对上述方案予以公告,公告的目的是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三是,在听取意见之后,土地主管部门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上下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批准行为;四是,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因此,可能会出现不同阶段、不同版本的多份补偿安置方案,但实践中亦可能缺少某阶段方案,尤其是经批准的、最终实施版的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一般而言,补偿标准直接决定被征收人实际可得经济利益,而补偿安置方案一般作为补偿标准的载体呈现,因此获取对外发生效力的最终实施版补偿安置方案有助于明晰补偿标准得以精准维权,当事人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或经咨询等方式予以确定。若当事人对补偿标准不服,即使难以准确获取相应文件载体,亦可对相关情形予以描述并经由行政机关指导释明,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及国法[2011]35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启动行政复议程序。
第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复议,有利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相关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实践中各地适用该规定处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亦取得良好效果。在没有法律法规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均是该人民政府。即使在同一人民政府内部受理裁决申请和复议申请的部门不同,但这种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分工不应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造成不利影响,即不能因行政相对人不知晓行政机关内部分工而承担不利后果。对于申请人依法依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的履责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如认为其申请方式错误或者不属于该部门处理,应当将该申请转交有权受理的部门处理,或者告知申请人准确的申请方式和受理部门,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程序空转。
第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行为是否可诉?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行为,仅仅是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后续相关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行为,而非该公告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的行为原则上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但是被征收人以公告内容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相符为由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江西法院: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标准应坚持有利于相对人原则。 (三)
优质回答裁判要旨
在确定行政处罚金额听证标准时,应优先选择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规章,尤其是当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在确定标准上有不同规定且允许相互援引时。
裁判文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2)赣行再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城县人民政府。
中某公司诉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石城县市监局)、石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城县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赣07行终496号行政判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2)赣行申51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审理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中,中某公司被石城县市监局指控其未按照规定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中某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向法院提出陈述意见。石城县市监局对中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中某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石城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石城县政府受理后,组织了听证会,并维持了原处罚决定。中某公司对一审、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提出多项理由,包括处罚决定未告知其有权申请听证,听证程序不合法,以及用于对比的销售台账的真实性存疑等。
一审法院查明,中某公司及其石城分公司存在未按《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的问题,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因此,石城县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盐专营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为石城县市监局对中某公司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驳回了中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中某公司申请再审,提出主要理由包括处罚决定未告知其有权申请听证,听证程序不合法,以及用于对比的销售台账的真实性存疑等。石城县市监局和石城县政府在答辩中对此提出反驳意见。
再审过程中,法院查明,石城县市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中某公司有权申请听证,违反了法定程序。听证权利属于重大程序性权利,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实体认定的正确性和法律效力。因此,再审法院认为,由于石城县市监局未告知中某公司有权申请听证,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撤销了石城县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石城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并驳回了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的最终裁判结果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调了听证程序的合法性和重要性。
听证会程序是什么 (四)
优质回答1. 在听证会开始前,书记员负责清点人数并确认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员以及其他听证参与人的到场情况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 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的纪律要求以及听证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然后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正式开始。
3. 听证主持人介绍自己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听证会应暂停,并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同意回避;若申请回避听证员或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即时作出决定。对于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情况,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一次。
4.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事项、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随后,调查人员详细说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提供的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5. 当事人有机会就调查人员公布的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
6. 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调查人员和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随后展开辩论。
7. 其他听证参与人(如第三人或证人)陈述自己的意见。
8. 调查人员和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的陈述。
9.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在整个听证会过程中,主持人需保持公正的中立角色,并妥善控制质证的范围、节奏和会场氛围。对于跑题或具有攻击性的发言,主持人应及时制止,并在必要时中止听证。
听证会结束时,书记员将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阅或宣读,确认无误后,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和代理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听证会后,主持人应迅速制作听证报告书。听证会作为一个重要的内部审查程序,其目的在于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最终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听证会是一种源于欧美的司法审判模式,不仅在行政程序和立法程序中常见,也在其他领域得到应用。它允许对立双方在听证会上互相举证并进行辩论,最终由听证委员会综合双方陈述后作出有说服力的结论。例如,在美国的大学中,听证会用于处理学术不诚信行为,确保学生能获得公开和公正的审理。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泰豪律网关于听证会程序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