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与范围
-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 三、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 四、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与折旧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导语
在当今社会,政府会计制度的规范化与透明化日益受到重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作为政府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财务管理的高效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的核心内容与实践应用,以期为政府会计主体提供更加清晰的操作指南和理论支持。通过全面解析该准则,我们将更好地理解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折旧以及信息披露等重要环节。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与范围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明确指出,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同时,准则还规定,即使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等,也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的确认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是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一规定确保了固定资产的确认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会计主体需根据固定资产的来源(如购入、捐赠、无偿调入等)和性质,在合适的时点进行确认。
三、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则包括从建造开始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此外,通过置换、捐赠、无偿调入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也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确定。
四、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与折旧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文物、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除外。折旧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净残值。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并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进行折旧。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 1、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分6类,其中:专业设备和通用设备包括哪些?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的相关问答
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分6类,其中:专业设备和通用设备包括哪些?
优质回答通用设备,指企业常用的办公与事务方面的设备,包括办公桌、椅、凳、橱、架、沙发、取暖和降温设备、会议室设备、家具用具等。
专用设备,是指属于企业所有专门用于某项工作的设备。包括文体活动设备,录音录像设备、放映摄像设备、打字电传设备、电话电报通信设备、舞台与灯光设备、档案馆的专用设备,以及办公现代化微电脑设备等。凡是有专用于某一项工作的工具器械等,均应列为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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