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强制猥亵的法律界定
- 二、证据不足与合理怀疑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强制猥亵无罪辩护

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个案件都是对正义与公平的考验。强制猥亵无罪辩护,作为刑事辩护中的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领域,它不仅考验着律师的专业素养,更触及到人性的底线与法律的边界。本文将深入探讨强制猥亵无罪辩护的多个维度,以期为相关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参考。
一、强制猥亵的法律界定
强制猥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这里的“强制”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背了受害者的意志,使其不知、不能、不敢反抗。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强制”与“自愿”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在辩护过程中,律师首先需要明确案件中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这要求律师深入分析案件细节,包括行为发生的背景、双方的关系、受害者的反应等。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可能存在误解或沟通不畅,导致行为被误解为强制猥亵。此时,律师应着重收集并呈现这些证据,以证明行为人的清白。
二、证据不足与合理怀疑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和
法院是如何解释王振华案只判5年的? (一)
答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等性侵害行为,属于从重、从严惩处的对象。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关于本案的审理期限问题
普陀区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不认罪,且其中部分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故为审慎审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而本案系不公开审理案件,不适宜采用线上方式远程开庭,故普陀区法院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审限。现疫情趋于稳定,庭审活动逐步恢复正常,故及时安排本案开庭、宣判。
男子强行闯入女子房间,强行亲吻女子算猥亵吗 (二)
答在男女生存在暧昧关系的时候,男生产生了各种错误的幻想,认为两个人关系已经非常亲密,亲密到可以发生性关系的那种。然后有一天,男生就突然闯进女生的房间,强行亲吻女生的身体,此时,男生的行为是强奸吗?是强制猥亵吗?还是无罪呢?
一、真实案例:案情介绍
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波来到位于本市海淀区X村X号X公寓X房间,在被害人王某1(女,27岁)的拒绝下,仍多次踢踹房门后进入被害人王某1的宿舍,入室后强行亲吻被害人王某1的身体等方式猥亵被害人王某1。
事后,被害女生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将男生抓获归案,由此案发。被告男生归案后,认为并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二、焦点问题
在该案中,男生在女生拒绝的情况下,仍然闯进女生,然后强行亲吻女生的身体,女生在整个过程中都是不同意的、抗拒的。此时,男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构成什么罪呢?
三、案例分析
(一)强行亲吻女生的身体,是强制猥亵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男生没有经过女生的同意,强制抚摸女生、亲吻女生的身体,则是犯罪。
在本案中,如果指控的事实成立,那么,在女生不同意的情况下,男生强行亲吻了女生的身体,这种情况已经完全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追究其强制猥亵罪的刑事责任完全不为过。
(二)辩护策略分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自己开门的,他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就算踹开门,这种暴力手段与强制猥亵行为之间也是明显不同的。两个人关系暧昧,发生亲密行为时女生也没有明显反抗,因此,被告人始终认为被害女生是自愿的,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好等情况,对其宽大处理。
其实,本案暴力行为比较明显,强制猥亵行为证据也比较扎实。被告人认为他认识错误,误以为女生自愿、同意,所以才实施这样的行为。其实,男生是否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刑事责任的认定。即使认识错误,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小结
在该案中,裁判者认为,综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等全案证据来看,可以认定被告人违背被害女生的意志,采用了暴力手段,强行猥亵了被害女生。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罪。
最终,裁判者判决男生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五、后话
其实,在女生明显拒绝的情况下,男生还硬来,确实不应该,而且完全没有必要。因为这样一个小小的举动,招惹来刑事责任、牢狱之灾,非常不划算。
强奸男朋友犯法吗 (三)
答法律主观:
强奸罪是否能够成立,主要看性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若采用了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若采用胁迫手段使妇女不敢反抗,或者采用了其他手段,比如打麻醉针,使妇女不知反抗,足以证明行为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如果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那么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无疑。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比如被告人殴打妇女留下了多处伤痕,如果有证据证明发生性交违背了妇女意志,比如被告人在性交过程中被妇女扣伤眼睛,建议律师作有罪辩护。但是现实生活往往纷繁复杂,在违背妇女意志不明显,或者控方缺乏强奸证据时,律师应当敢于做无罪辩护,以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邓玉娇的无罪辩护词 (四)
答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人受XXX的委托,接受网络正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本案唯一受害人及唯一被告人邓玉娇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本律师查阅了官方媒体的通报,研读了相关法律文献,为维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中国女性的最后尊严,为捍卫中国法治的最低限度的公平和正义,特作如下无罪辩护: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核心区别在于采取的防卫措施是否超越了合理的范围,并且该行为是否导致了不应有严重的侵害后果。
本辩护人认为邓玉娇的行为没有超越正当防卫的范围。
首先,分析邓玉娇面临的情形!
1、为了论证这一观点,必须明确说明的是公诉书上 “强迫要求异性洗浴”这一概念是含混和荒谬的。首先,异性洗浴的概念难以确定,本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至少有三种可能:一是三个男人与一个女人共同裸体洗浴;二是,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共同裸体洗浴,然后其他两个男人继续跟上;三是,三个男人与一个女人都穿的严严实实的在水里泡泡。可以的是公诉书没有对此概念进行进一步的描述和证明,本辩护人也没有享受过或者见识过这样的异性洗浴,但是本辩护人认为第三种可能是可以排除的,因为本案三个男子即使有这样的要求,绝对不会导致邓玉娇拔刀相向,也不会让这几个男的猴急的追者一个女的要求这样的服务,更不会让其中一个男的拿出大把钞票(据说是4000元)去砸这个不知趣的女的!所以关于“异性洗浴”的实际概念,本辩护人在本案少的可怜的证据下,得出合理的解释:只有前面两种可能,即男的和女的裸体相向一同洗浴,细微的区别是有几个男的同时参与。如果公诉方反对这样的理解,请将该休闲场所之前出现的“异性洗浴”的真实场景向法庭举证,最好是录像资料,只有这样才能准确的判断邓玉娇面临的情形。
2、进一步分析强迫异性洗浴的场景和后果。既然是男的,并且有可能是三个男的同时或者轮流与一个女的裸体洗浴,并且是强迫进行的,这样的结果是什么?公诉书没有证明,也没有分析,本辩护人不在现场,也无法最直接的观察和体会是什么情形导致邓玉娇拔刀自卫的。但是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一个具有最起码理智和常识的法律人士,本辩护人可以分析当时的场景:1、最轻微的结果是:三个男的狎持一个女的,逼迫其共同裸体洗浴,其间发生强制猥亵是必然的结果;2、中性的结果是:三个男的在强制猥亵时,用超级多的钱财和暴力逼迫女子成为娼妇,从此由纯洁女子成为风月人士,完全陷入旧社会逼良为娼的结局,但是必须说明的是该过程一定是女性受到摧残后自暴自弃的恶果;3、最恶劣的结果是:三个男的在强制猥亵时,兽性大发,强奸、甚至轮奸一个女的。此处分析完全忽略当事人的身份,因为任何人在这样的场景下,都会干出这样的勾当,因为进入这样的场所,强制要求异性洗浴的人必然具有这样的动机和目的!如果哪位有理性的公民不相信本辩护人的分析,可以请自己的妻女到这样的场所进行实验,我敢断言,除非其妻女武林高手,绝对不会将其送到这样的场景进行实验的,因为谁都知道前面的三种分析可能是最低限度的,肯定还有比这些更难以置信的恐怖情形!这样的情形只有本案的唯一受害人也是唯一的被告人邓玉娇面临过!本辩护人强烈呼吁,所有的司法人员至少应当以最起码的良知和人性分析我的当事人——一个弱女子,一个面临三个醉酒男子挟持的弱女子,一个即将被强制与三个男子异性洗浴的弱女子——当时所处的环境。
3、本辩护人承认,如果三个男人是真正的共产党人,可能会出现当邓玉娇断然拒绝异性洗浴要求时会知难而退!但是这三个男人是真正的共产党人吗,可以肯定的是这三个人必然具有如下本质:首先是蛮横无耻的权贵人士,因为他们以为只要有钱有权就可以找任何良家女子寻欢;其次是卑劣下流的社会渣滓,因为他们用三个大男人去强迫一个弱女子;再次是腐败堕落的政府败类,因为他们不务正业,专门用腐败所得寻欢。如果公诉人否定本辩护人的分析,请证明该三个男人是如何应该化巨款强迫女子异性洗浴的!我可以肯定,公诉人没有这样的证据,所以面对这样的人中禽兽、党内败类,我的当事人——一个弱女子面临的景遇,必然是很大可能的强奸,很少可能的强制猥亵,而再没有其他可能!本辩护人无法准确分析被强奸的概率是多少,但是本辩护人相信理智的法官可以分析邓玉娇即将被三个男子在所谓异性洗浴中强奸的概率是多少,因为公安、检察院、法院拥有强大的侦查能力、具有丰富的处理案件的经验、具有最公正的法律适用能力!
其次,分析邓玉娇有无更加合理的选择、更缓和的自卫方法。
基于上面的分析,本辩护人认为:邓玉娇被三个男子强迫要求异性洗浴的必然结果就是极大可能的被强奸、至少是强制猥亵,幸好这样的结果还没有发生,只能进行概率分析,但是这样的场景已经足以构成对邓玉娇极大的身体伤害和精神压迫,邓玉娇有没有更合理的选择呢?
1、如果邓玉娇是武林高手,可以轻易制服三个色狼,但是邓玉娇不是武林高手。
2、如果邓玉娇处于安全保护的环境中,可以通过呼救的方法解脱,但是邓玉娇肯定是身处狼窝,如果这个休闲场所是安全正规的,本辩护人可以肯定三个官员绝对不会有这样的要求,更不会有这样的追尾和强迫行为,至少到目前为止,公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当时有人可以提供任何程度的援助。
3、如果邓玉娇妥协了,完全可以卖身卖笑得到钞票。但是邓玉娇是典型的中国女性,是伟大的中国人,她绝不屈从,绝不低头!
4、如果邓玉娇不妥协,但是又没有强大的武术,只能进行有力并且有效的反击,她拿出了水果刀,刺向了意图强暴她的男人。最后的结果就是第四种可能。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可以不必将对方杀死,本辩护人认为邓玉娇有能力与三人搏斗吗?有能力不用刀就制服三个男人吗?邓玉娇可以仅仅轻伤对方就可以摆脱吗?要知道对方是三个体力远远强于自己的男人,并且对方是三个权贵,更为重要的是对方是三个禽兽,如果仅仅是轻伤对方,必然的结果不是摆脱危险,而是被三人重伤后轮奸,甚至杀害!请问,这样的禽兽什么事情作不出来?难道我们的公诉人还指望这三个人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本辩护人认为,邓玉娇作为一个弱女子,唯一正确选择是以最大的力度,反击对方才能震慑对方的气焰,而且当时她没有时间去从容的分析自卫的角度、力度和可能的后果!所以邓玉娇采取了最佳的防卫措施,用水果刀自卫,向对方进行有力刺伤,再此基础上震慑处其余的野兽。并且值得赞扬和强调的是:邓玉娇不是只顾自己私利的人,她具有伟大的法律意识和过人的人文关爱,当她制服匪徒后,不是选择离开现场保护自己,而是立即报警,请警察来勘察现场、并且抢救受伤的罪犯,但是邓玉娇没有想到她呼救而来的警察将自己送上了法庭!
综上所述,任何有理智的女子,面临邓玉娇的处境,都将采取她的行动,当然邓玉娇是最出色的完成了正当防卫的法律权利,再次树立了中国女性不屈不饶的伟大品行,向世界重申了中国人民是不屈服于任何暴力和淫威的!邓玉娇的行为是最典型的正当防卫,应当受到党和国家的表彰,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而不是被认定有罪!
二、如果邓玉娇被判有罪,必将导致如下的结果:
1、最直接的后果是为意图强奸的色狼提供规避无限正当防卫的绝加借口。如果邓玉娇被判有罪,无论是判处徒刑,还是缓刑,甚至是免于刑罚,都必将导致色狼在强奸前进行规避性的法律申明:本色狼的目的不是强奸,仅仅是要求你陪同异性洗浴,所以你没有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无限防卫的权利,因此如果你没有超人的武功,就请陪同我洗浴吧,否则任何攻击性的自卫行为都将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防卫过当,邓玉娇就是最好的例子,如果你想学邓玉娇,就等着先被送进精神病院强制治疗,然后被法院判罪入狱吧!
我们的人民法院能够为色狼提供绝佳的免于无限正当防卫的借口吗?不能,绝对不能,否则所有中国女性,所有中国男性的妻女,都将在面对强暴时失去法律赋予的无限正当防卫权!我们不能给犯罪份子提供伤害女性的任何借口,人民法院不能成为人民的罪人!
2、将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向所有中国女性和所有中国人宣布:向腐败和罪恶妥协吧!
邓玉娇坚持了中国人“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优良品性,勇敢的响应了毛主席“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伟大号召,与犯罪份子进行殊死搏斗,但是却被人民警察、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致的认定为犯罪,成为国家认定的罪人,即是表明中国国家向全体人民宣布:放弃任何抵抗,向腐败和罪恶妥协吧!同时也表明我们国家已经彻底的向中国光荣的历史告别,彻底告别那自尊、自强、不屈不挠、奋斗不息的中国精神,彻底走向欺软怕硬、欺男霸女、繁荣娼盛的泰式中国!
3、必将激起人民群众的极大愤慨,激发人民群众反腐败、反暴力、反色情、反官匪勾结、反猫鼠同眠的激烈斗争,因为如果人民警察、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能保护中国女性、不能满足中国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最低程度的需求,不能保障人民正当防卫的固有权利,人民群众将发扬中国历史固有的斗争精神,向腐败和罪恶发起波澜壮阔的斗争!
综上所述,如果邓玉娇被判有罪,必将导致中国人类发展史上重大的法治倒退,必将导致中国妇女权益发展历史上的重大倒退,必将导致腐败的盛行和国家的毁灭!但是无论如何,中国人民最终是不可战胜的,她们将与腐败与罪恶斗争到底!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人相信,伟大的人民法院定为作出伟大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必将在中国法治发达史、中国妇女权益保护史、中国反腐败斗争史上树立伟大的丰碑!
本辩护人相信,中国法治发达史、中国妇女权益保护史、中国反腐败斗争史上绝对不会因本案多一根耻辱柱!
伟大的邓玉娇您好,无论你是否被判有罪,中国人民不会忘记你的英勇事迹,是你照亮了中国人民不屈不挠、顽强崛起、奋然前行的道路!
猥亵罪被逮捕什么时候放人 (五)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如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受强制措施之法定时限届满,则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适当行动予以释放、解除相关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对强制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认为其所受强制措施之法定时限已达上限,他们有权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的请求。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一个被逮捕并被指控犯有猥亵罪行的个体何时能够获得释放,这取决于诸多复杂的因素,例如案件的调查进度、证据的搜集与整理、审查起诉以及法院的审理过程等等。一旦法院做出了最终判决,无论是宣告无罪释放还是认定罪名不成立,被告人都应该立即得到释放。反之,若判决判定有罪,那么就必须按照判决结果执行相应的刑罚。因此,对于猥亵罪被捕者何时能获释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及法院的判决来进行判断。若法定时限已过但未采取新的强制措施,根据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应予释放。若案件尚在审理之中,可能需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出炉后才能决定是否释放。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强制猥亵无罪辩护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泰豪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