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建设工程诉讼的主体怎么确定
- 2、什么叫经济纠纷
- 3、劳务公司欠民工工资,建筑公司和业主有责任吗
- 4、包工头没有资质赔偿比例
- 5、表哥以工程投资入股的理由从我这里拿了12万,他本身是黑户,钱也不是直接打进他本人的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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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诉讼的主体怎么确定 (一)

贡献者回答建设工程诉讼的主体确定方法如下:
一、基本当事人 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主要是发包人与承包人。
二、企业主体复杂性 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 分公司:若领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也享有民诉主体资格。 工程处:是否能成为民诉主体需看其是否经工商部门登记。 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不具法人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被诉。 名称变更:诉讼中应以变更后的经济实体为诉讼当事人,并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资料。
三、工程转包的诉讼主体 拖欠工程款纠纷: 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施工人为原告,发包人为被告,合同承包人不列为当事人。 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施工人为原告,承包人为被告,发包人一般不列为当事人。 质量纠纷:发包人为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质量方面的连带责任。
四、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 工程欠款纠纷: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原告,若被挂靠单位不愿起诉,实际施工人可单独起诉。 工程质量纠纷: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两单位对质量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承包的诉讼主体 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则其他联合方应列为本案共同原被告。
六、合作建设、合作开发的诉讼主体 若合作方对合作标的享有共同权益,且合作一方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纠纷而诉讼的,其他合作建设方为共同原被告。
七、涉及分包的主体 因分包单位原因致使建设单位发生损失的,建设单位可以以总包单位为被告,直接向总包单位索赔。总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以有责任的分包单位为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八、特殊情况的诉讼主体 产品质量侵权: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为原告。在工程交付前,以承包人为被告;在工程交付后,以发包人为被告。 施工人侵权:施工期间因承包人过错致人损害的,以承包人为被告,发包人不列为被告。
什么叫经济纠纷 (二)
贡献者回答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社会纠纷。其主要特点包括:
主体平等:经济纠纷的双方或多方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经济纠纷主要分为两大类:
经济合同纠纷:这类纠纷涉及各种经济合同,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这些纠纷通常是由于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履行或违约等问题产生的。
经济侵权纠纷:这类纠纷涉及对经济权利的侵犯,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这些纠纷通常是由于一方未经授权使用或侵犯了另一方的经济权利而产生的。
劳务公司欠民工工资,建筑公司和业主有责任吗 (三)
贡献者回答有连带责任。
讨薪最怕的是老板太穷了,无薪可讨,要命一条,要钱没有。就算依法讨薪,赢了官司,钱不但仍然要不到(法院不可能把自己的钱拿来替老赖付你薪酬),还得倒贴黄瓜二条(倒贴伙食车船费误工费等)。
为了讨回辛苦一年赚来的工资,农民工兄弟可谓费尽心机,讨薪的手段也在不断地翻新,有集体下跪讨薪的,有给企业(老板)送“缺心”锦旗的。花样繁多的讨薪招数更折射出民工讨薪之难。
老子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列子曰:“性命本非吾有,生死不过往来”。
庄子曰:“生为徭役,死为休息”。
某打工者跳楼讨薪时,模仿宋朝大诗人陆游口气留给儿子的遗言:“死去原知万事空,但悲讨薪不成功。血汗工资发放时,家祭无忘告乃翁”。
找钱要卖力,吃饭要拼命。
农民工的本钱唯一的就是命,为了讨薪的胜利成功,农民工视死如归、汤蠖在前,斧钺在后,赴汤蹈火,面不改色,死不旋踵,由此产生了不少讨薪英雄,有“跳楼讨薪的”、有“爬塔吊讨薪”的,有“爬上巨型广告牌讨薪”的,有“爬上水塔顶部讨薪”的,有“割腕讨薪”的,有“杀包工头讨薪”的,有“自杀讨薪”的,有“喝农药讨薪”的多不胜数。
为什么我说他们是英雄,理由是尽管他们的讨薪之路走得很悲怆,但他们做人所未敢做。为人所未敢为,他们在用鲜血与生命逐步推动法律的健全和社会的发展,享受英雄称号当之无愧。
当前,政府要求农民工不要恶意讨薪,要善意讨薪。
善意讨薪是指什么?就是不能到工地去找老板要钱,不能到家里去找老板要钱,也不能在马路上找老板要钱,还不能集体去找老板要钱,那么到哪里才能去找老板要钱呢?有关部门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就是只能去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打官司要钱,而且还要带齐各种证据,如用工合同,工作证,工资条,考勤本等等,少一样都不行。
重庆市清欠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通过正当渠道解决工程款和工资纠纷问题,坚决打击通过非法渠道(回答者注:没有通过劳动仲裁与法院判决的讨薪都属于'非法渠道')和过激手段“恶意讨薪”。
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五种行为应认定为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一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二是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三是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四是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五是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的。
这位负责人称,对于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法严格处置,特别是对因恶意追讨行为引发的突发社会治安事件,坚决予以打击,绝不手软。同时,建设、劳动等部门根据建筑市场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通报批评恶意追讨人员,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重庆市建筑市场的劳务队伍。
回答者评论:
政府的措施治标不本,欠薪不存在了,讨薪自然就消失了,讨薪消失了,那些跳楼讨薪的,集体下跪讨薪的,给企业(老板)送“缺心”锦旗讨薪的,悬赏腊肉讨薪的、“爬塔吊讨薪”的,“爬上巨型广告牌讨薪”的,“爬上水塔顶部讨薪”的,“割腕讨薪”的,“杀包工头讨薪”的,“自杀讨薪”的,“喝农药讨薪”,拉横幅讨薪的、堵塞道路讨薪的、阻碍交通讨薪的、封锁出入口讨薪的,切断水电讨薪的、冲击施工现场等千奇百怪方式讨薪的都通通随着消失了。
不欠薪是防止恶意讨薪的最好方案。
欠薪如果继续存在,不管政府怎么打击,恶意讨薪仍会不断。拖欠几百几千元钱,对于富人来说,无所谓,没有必要去冒险,对于贫穷的农民工来说,那是他的命根子,他要拼命保护,哪怕冒难涉险也在所不辞,哪怕汤蠖在前,斧钺在后,赴汤蹈火,为讨得那微薄的薪酬,亦面不改色,死不旋踵。从过往的过激讨薪就可以看出,农民工有不要命的特性,命都不要的人,处罚“恶意讨薪”政策条款是很难阻当他行动的步伐,雪上加霜的农民工可能会做更出格的事来,要加强安全防卫工作,防止出大事。
大秦的法律够残,大唐的法律够酷,大明朝的法律够严,尚没有阻止身为“草民”的陈胜吴广黄巢李自成的脚步。导致大秦帝国风雨飘摇,大唐王朝剧烈动荡,大明朝崇祯皇帝吊死梅山树上。
大禹治水尚知“堵不如疏”,今“肉食者”不知乎?古人曹刿曰:‘肉食者鄙,未能远谋’。唐人李牧赋云:“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欠薪讨薪”是改革开放出现的新问题,“敲钟吃饭盖章拿钱”的时代是没有“欠薪讨薪”的,随着我国快速发展,各个领域会遇到许多的新问题,出现的新事物越来越多,在我们尚未搞清楚问题的性质,事物的发展趋势时,如果对这些问题与事物一概禁止与排斥打压,无疑会使情况更糟糕,我们应当合理引导,将其中不安因素剔除,让问题得到和平解决,让事物助力于社会发展。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恶意欠薪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回答者评论:该规定对还有一定资金的老板有威慑力,对一屁股两肋骨债务的穷老板作用不大,他们死猪不怕涨水烫,要判刑就判,要钱就是没得。
推荐黑白道讨薪方案:
一、欠工资白道的解决方案如下:
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2、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黑道的解决方案如下:
找几个同志者设法弄到其人,问其要支付工资还是留下手脚,或者留下两个耳朵做纪念。如果你有唐雎的勇气,一个人也可以讨薪,唐雎曰:“夫专诸之刺王僚也,彗星袭月;聂政之刺韩傀也,白虹贯日;要离之刺庆忌也,仓鹰击于殿上。此三子者,皆布衣之士也,怀怒未发,休侵降于天,与臣而将四矣。若士必怒,伏尸二人,流血五步,天下缟素,(鱼死网破)今日是也。”挺剑而起,秦王色挠,长跪而谢之曰:“先生坐!何至于此!要工资给你就是了”。
回答者评论:黑白解决方法各有其优缺点。白的解决方法优点是安全,缺点是见效慢,麻烦,是否能够三两月解决还是未知数。
黑的解决方法优点是见效特快,最多一天就可以完全解决,缺点是搞不好自己会有麻烦事。
其他的“跳楼”讨薪方案,这方案讨薪之路实在走的太悲惨,不推荐。
时至今日,“讨薪难、难讨薪”依旧尚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如果从法律健全与完善角度看,在解决欠薪问题上已是“无障碍”,但残酷的现实是,恶意欠薪是普遍的,恶意欠薪入罪是“个例的”。据悉,自“恶意欠薪入罪”以来,两年时间里,全国范围内有80余名企业主被依法入刑追责。法律“很丰满”,执法“很骨感”;欠薪“很丰满”,讨薪“很骨感”。
有相关人士指出,取证困难、法律操作性差是欠薪入罪难的主要原因。很多工程被层层转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后,不好追究主体。此外,繁琐复杂的程序和取证难度,对于普通的劳动者,维权门槛无疑太高了,农民工的维权脚步很难迈入。
法律的威慑力不是无限大,尤其是遭遇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以及“执行难”等之后,法律的正义力量就会削减,恶意欠薪反而又会猖獗起来。正如相关专家曾建议的,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增强政府的责任意识,变农民工维权为政府维权。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就业获取足额的劳动报酬是“民生的最大”,从改善民生角度上讲,政府有责任保障农民工利益,尤其是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坐等欠薪成为事实,必须事先介入监管,消灭于萌芽状态,才可能“事半功倍”的解决欠薪问题
包工头没有资质赔偿比例 (四)
贡献者回答工伤事故中,包工头无需对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工程承包单位追究包工头的责任,包工头必须向工程承包单位进行赔偿。
在经济纠纷方面,包工头需独立承担所有责任。
根据《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如果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包工头,且包工头招募的工人从事转包业务时发生工伤事故,那么应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然而,在承包单位承担了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进行追偿。
用工单位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亡事故,那么用工单位将成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因为索要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等合法诉求与包工头发生纠纷,那么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不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因非工伤等上述原因直接向工程发包单位索要权益,并请求法院确认与发包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法院将不会予以确认。
表哥以工程投资入股的理由从我这里拿了12万,他本身是黑户,钱也不是直接打进他本人的银行卡 (五)
贡献者回答这是一起经济纠纷,以下是对该情况的详细分析:
经济纠纷性质:
你表哥以工程投资入股为由从你这里拿走12万,但钱并未直接打进他本人的银行卡,这一行为属于经济纠纷的范畴,而非刑事案件。这意味着,该事件主要涉及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刑事犯罪。
入股合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你们之间签订了入股合同,并且合同内容合法、明确,那么这12万就被视为你的投资款。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退出机制或违约责任条款,否则你很难直接收回这笔钱。
缺乏入股证据时的法律途径:
如果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12万是以入股方式投入的,但能够证明这笔钱是借给你表哥并打入了他人账户,那么你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来挽回部分损失。这通常涉及到起诉你表哥及其关联方,要求返还借款或承担相应责任。
注意风险与防范:
在进行类似的经济活动时,务必谨慎行事。要充分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投资项目的真实性以及潜在的风险。同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类似的经济纠纷发生。
寻求专业法律建议:如果你发现自己陷入了类似的经济纠纷中,建议尽快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他们可以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建议你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工程经济纠纷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泰豪律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