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一)

贡献者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无偿划拨土地税前可否摊销 (二)
贡献者回答无偿划拨土地,税前可否摊销,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第一种情形的,可以按规定入账并进行摊销,否则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应按哪个折旧年限计算扣除? (三)
贡献者回答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应该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的规定。具体来说,此规定指出,当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时,折旧计算应以会计折旧年限为准,除非税法有特别规定。
因此,若企业发现其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超过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则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折旧计算应该按照会计折旧年限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税法有特别规定,应遵循税法要求进行折旧计算。
简单来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若企业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则应以会计折旧年限作为计算依据,除非税法另有规定。企业在进行折旧计算时应仔细核对税法规定,确保折旧计算的合规性,以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
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四)
贡献者回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企业在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时,如果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那么超过税法规定年限的会计折旧部分需要调整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而言,当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已届满,而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完全扣除时,企业可以继续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内按规定的扣除标准进行扣除,直到税收折旧完全覆盖。
同时,如果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可以按照会计折旧年限进行折旧扣除。但在某些情况下,税法可能有特别规定,需遵循税法要求。例如,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固定资产,税法可能规定了特殊的折旧方法或年限,企业需根据具体规定执行。
此公告适用于自2013年度开始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一致性,避免因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带来的税务风险,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税务处理指导。
对于企业而言,了解并正确执行这些规定至关重要,特别是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时,合理规划固定资产的折旧策略,既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又能确保企业的财务健康和税务合规。
总之,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法变化,及时调整自身的税务处理策略,以确保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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