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戒毒所相关法规 (一)

自愿戒毒所相关法规

优质回答戒毒条例第二章:自愿戒毒 第九条: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十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明确戒毒方法、期限、个人信息保密、规章制度及终止治疗条件。协议中需载明戒毒疗效和治疗风险。 第十一条:戒毒医疗机构需履行预防传染病、提供脱毒、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医疗措施,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医疗器械,并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可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并报公安机关备案。治疗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自愿戒毒所管理:规范戒毒医疗服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戒毒医疗服务,卫生部负责监督管理,公安机关等参与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戒毒医疗服务指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取医疗、护理、康复等措施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资质认定与登记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规划,批准设置戒毒医疗机构。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需符合条件。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申请,30日内作出决定,通报公安机关。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戒毒医疗服务”。

第九条:医疗机构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服务。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根据床位和需求配备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师需具备执业资格、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使用特殊药品的医师需取得处方权。 第十四条: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护士需具备执业资格、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药学人员,具有相应资格。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药学人员,取得特殊药品调剂权。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配备特殊药品管理人员。 第四章:执业规则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遵循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设有戒毒治疗科的医疗机构统一管理戒毒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制定规章制度,提高诊疗水平。

第二十三条:采用规范诊疗技术和方法,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使用药物和医疗器械需取得批准,购买特殊药品需合法途径。

第二十五条:加强药品管理,防止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二十六条:严防毒品与违禁物品进入医疗场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任何组织不得开展戒毒医疗服务。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戒毒医疗机构的校验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加强对诊疗新技术、新项目的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需对已开展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评估。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废止。

扩展资料

自愿戒毒所是指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为自愿戒毒人员提供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由卫生部门主管。

按照诉讼法,普通处方要保存多少年才能销毁? (二)

优质回答根据2004年9月1日起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方需要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具体到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和儿科处方,需要保存1年时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的处方需要保存2年,而麻醉药品的处方则需要保存3年。

保存期限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医疗安全,确保在必要时可以追溯药品的使用情况,同时也能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咨询和用药指导。保存这些处方能够帮助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商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医疗错误或药品滥用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商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处方在保存期限内不被损坏、丢失或篡改。此外,还应定期检查和清理过期的处方,防止因保存不当引发的安全隐患。对于已经过期的处方,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进行销毁,避免信息泄露或误用。

总体而言,正确保存和管理处方对于保障患者健康权益和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处方的妥善保存和合理使用。

此外,不同类型的处方保存期限各不相同,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商在日常管理中应当明确各类处方的保存要求,确保合规操作。在处理过期处方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最后,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商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提高处方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湖北省戒毒管理办法 (三)

优质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戒毒管理,有效地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以下简称吸毒人员)实行戒毒,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戒毒场所和实施戒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戒毒场所,是指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由公安机关建立和管理的强制戒毒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劳动教养戒毒所(以下简称劳教戒毒所)和经批准对自愿戒毒人员进行戒毒脱瘾治疗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戒毒脱瘾治疗机构)。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禁毒、戒毒工作的领导和社会宣传。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人民政府成立禁毒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做好戒毒工作。

公安机关主管禁毒、戒毒工作。县人民政府禁毒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内,具体负责其日常工作。

卫生、司法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开展与戒毒活动有关的工作。第四条戒毒场所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实行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相结合的方法,使吸毒人员戒除吸毒恶习,成为社会有用之人。

帮教人员应尊重吸毒人员的隐私权,不得向其他人公开吸毒人员的有关情况。第五条吸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社会有关方面应制定帮教措施吸毒人员彻底戒除毒瘾,防止复吸。第六条吸毒人员的戒毒经历不载入个人档案,戒毒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第七条在戒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戒毒场所的设置与条件第八条戒毒场所设置规划,由省禁毒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实施戒毒的实际情况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戒毒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戒毒场所病区应是封闭式的;戒毒病区应设有接诊室、药房、检验室、病房、宣传教育室、户内户外活动室;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还应设置生产劳动场所。

(二)戒毒病区应具备贮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条件,具备诊治戒毒常见并发症及抢救急危重症的条件和设施。

(三)有必要的经费和人员。强制戒毒所应配备必要的管教干部、医护人员和看守人员;强制戒毒所负责人及主要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从事戒毒治疗工作的医生必须具有医师技术职称、并从事精神卫生工作2年,从事戒毒管理、教育工作的管教干部必须是具有大专学历,并从事公安工作2年的人民警察;从事戒毒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必须具有护师技术职称、并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2年;至少有1名具有药师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戒毒药品的管理工作。第十条设置强制戒毒场所,由县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省禁毒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禁毒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分别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戒毒脱瘾治疗执业许可证》,凭证执业。

设置劳教戒毒所,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经省禁毒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自愿戒毒所,由具有相应的技术、设施条件的单位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省禁毒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禁毒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分别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戒毒脱瘾治疗执业许可证》,凭证执业。

没有取得省禁毒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核发的《戒毒脱瘾治疗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戒毒脱瘾治疗业务。第十一条戒毒场所不得设立从事戒毒治疗的分支机构,不得将戒毒业务转包、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第十二条设置强制戒毒所,应充分利用当地现有条件。

县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强制戒毒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第三章戒毒管理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发现吸食毒品成瘾的人员应送强制戒毒所进行戒毒。但下列人员由公安机关责令在强制戒毒所外限期戒毒:

(一)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三)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

被责令限期戒毒的人员应当自行戒毒,或者到戒毒脱瘾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第二章 戒毒药品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四)

优质回答戒毒药品的管理过程包括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等环节,旨在确保戒毒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首先,戒毒药品研制计划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卫生部药政管理局申请批准。这确保了药品研发项目的合规性和科学性。 戒毒药品的分类与审批遵循《新药审批办法》中的中、西药相关规定,确保了药品的合法性和标准化。在进行临床试验或验证前,研发机构需向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照《新药审批办法》的要求提交必要的资料和样品。经审批同意后,研究可在指定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确保研究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对于进口戒毒药品,申请进出口单位需直接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卫生部药政管理局,经审批同意后,研究可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

在临床研究结束后,研发机构需向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提出申请,通过审核并获得批准后,将获得新药证书。这一过程确保了药品的科学验证和合法化。此外,医疗科研机构开展戒毒治疗研究工作还需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随后向卫生部药政管理局申请批准,确保研究的合规性和专业性。 戒毒药品的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药品委员会负责审定,并报卫生部审批颁发。这一环节确保了药品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要求,为临床应用提供了科学依据。通过这一系列严格而系统的管理流程,我国对戒毒药品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得以有效实施,为戒毒治疗提供了科学、安全、有效的保障。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戒毒治疗的效果,还能促进戒毒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做出重要贡献。

扩展资料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于1995年6月18日由卫生部发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该办法。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戒毒药品管理办法,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泰豪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