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招标投标罪构成要件、串通招投标罪怎么判刑

串通招标投标罪构成要件、串通招投标罪怎么判刑

### 串通招标投标罪:构成要件与刑罚解析在经济活动中,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竞争机制,本意在于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却严重违背了这一原则,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深入探讨串通招标投标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刑罚规定。

一、串通招标投标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串通招标投标罪的主体包括投标人和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都是该罪的犯罪主体。此外,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若单位犯本罪,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心态是构成串通招标投标罪的主观基础。

(三)客体要件

串通招标投标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及管理制度,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本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串通投标行为则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

(四)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或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以及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如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私下启标泄露、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等。

二、串通招标投标罪的刑罚规定

(一)自然人犯罪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情节严重”通常包括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的等情形。

(二)单位犯罪刑罚

单位犯串通投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陪标承担什么责任 (一)

一、陪标承担什么责任

1、陪标承担责任如下:

(1)行政责任,投标人之间存在陪标等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单位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民事责任,存在陪标等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对于陪标人员怎么处罚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陪标行为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而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合作,提供虚假的竞争行为。在法律上,陪标行为是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招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因此,陪标行为承担着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陪标行为可能面临罚款、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然而,法律也给予了投标人一定的法律保护,例如可以提供举报机制和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同时,投标人也可以通过合法竞争、提高自身实力等方式来避免陪标行为的诱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了解陪标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对于投标人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何处理骗取中标的行为?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吗 (二)

项目履行过程中发现承包人存在骗取中标行为还是哪种呢

第一种情况是是还没履行情况下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那么,什么样的方式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此进行明确,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2月新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初稿)对第三十三条(草案中修订为第三十九条)中“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拟调整为“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第二种情况是履行中发现的

比如某工程已经快完工了,却发现承包人是通过伪造业绩骗取中标的,该如何处理?该事件涉及到几个法律关系,需要逐个解答。

一、合同效力

因该承包人属于通过伪造业绩骗取中标,因此中标无效,合同无效,法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8条、82条、《合同法》第51条。

二、骗取中标的行政责任

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有以下几种: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取消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一至三 年;

4、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骗取中标的民事法律责任

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说来,投标人的赔偿责任应当限于财产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

另外,投标人的赔偿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骗取中标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受“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

在本案中,招标人可能会有何种损失呢?比如说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与骗取中标的合同价相差500万,则从某种程序上讲,招标人间接损失500万元。

四、骗取中标的刑事责任

如果骗取中标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合同价款结算

合同价款结算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1、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合同争议条款的法律效力

对于已经施工的部分,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予以验收,对质量验收存在争议的,依照合同争议条款约定处理。

2、合同无效,不影响 经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价款支付

法理:如果发包人不如约支付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款,构成不当得利。

3、承包人的利润应当予以没收或收缴

法理:承包人的利润属于不得当利,应当由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或者由法院收缴。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仅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由法院收缴,

A:承包人非法转包、

B: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C: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这一规定只是特别强调了在发生上述三种无效合同情形时,应当适用收缴违法所得的规定,并没有也不应该排除其他无效情形适用收缴违法所得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因此,既要对承包人劳务、建材等投入给予合理补偿,同时也不能使其因签订无效合同而获得经济利益。

六、未完工工程的处理

合同无效了,但项目还未完工,对于未完工工程,发包人该如何办呢?

对于该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尚未履行的(包括尚未开始履行和尚未履行完毕两种情形)不得再进行履行。

理由:《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体现了两个原则:一是“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二是“无效合同的过错赔偿性”。所谓“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是指:合同签订后,合同尚未履行的(包括尚未开始履行和尚未履行完毕两种情形)不得再进行履行。因履行无效合同而要求相互返还的规定也正是适用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返还财产的目的就是使无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折价补偿是在合同已经履行,不能适用返还财产规定时的替代方法。折价补偿的本意仍然是为了使双方的财产关系尽可能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况,而不是为了使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第二种意见:继续履行直至工程竣工验收。

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继续履行有利于减少争议,有利于项目目标的实现。

对于合同无效,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如果骗取中标的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则不应当再继续履行。因不再履行,需要重新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向骗取中标的施工单位索赔。

二、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如果骗取中标项目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自愿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围标串标罪的刑事责任 (三)

围标串标的处罚诸如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对于情节严重的,将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若围标串标行为构成犯罪的,还会被量刑。

一、围标串标的处罚是怎样的

1、围标串标的处罚诸如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情节严重的将会被量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单位若是想要投标,那么首先需要确定自己满足招标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所规定的条件。在这就是在投标的过程之中,不得采取任何的形式与他人串通投标,否则投标人将有可能会受到诸如被责令支付罚款等的处罚。

串通投标罪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行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这里,必须区分这样几个概念:投标报价、标底和标价。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价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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