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全文
- 2、最高院关于诈骗案件司法解释有哪些?
- 3、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 4、关于办理诈骗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 5、最新集资诈骗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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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全文 (一)

答法律主观:
最新 诈骗罪 的司法解释全文是于2011年3月1日,由最高检和最高法共同颁布的,现在整理介绍最新《诈骗罪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 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 一审 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 主犯 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 共同犯罪 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 招摇撞骗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 孳息 ,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 债务 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律客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 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院关于诈骗案件司法解释有哪些? (二)
答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解释,旨在明确审理诈骗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
一、诈骗罪的定义及数额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千元,属于“数额较大”;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此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单位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共同诈骗犯罪的处罚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四、诈骗未遂的认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五、诈骗数额的计算
在审理诈骗案件时,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同时,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六、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携带集资款逃跑;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七、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八、票据诈骗罪的认定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九、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十、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十一、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十二、诈骗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十三、货币数额的计算
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四、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三)
答1. 诈骗罪的定义:本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 刑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若数额较大,行为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可能被处以罚金。
3. 处罚的标准:若诈骗行为未遂,但目标为巨额财物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也将予以定罪并处罚。若同一行为既遂与未遂并存,且涉及不同量刑幅度,将按较重的处罚规定定罪;若涉及相同量刑幅度,则以既遂的诈骗罪进行处罚。
4. 特殊诈骗行为的规定:若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将按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诈骗罪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明确了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并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规定了不同的刑期和罚金。
6. 相关罪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一条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税的发票的行为,将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上述发票的行为,将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7. 持有伪造发票罪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若数量较大,将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若数量巨大,将被判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行的,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诈骗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四)
答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各省市不同,在三千元至一万元。如果达不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可以按治安案件处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各省市不同,在三千元至一万元。如果达不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可以按治安案件处理。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限定的,依照限定。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新集资诈骗司法解释 (五)
答最新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具体要点如下:
诈骗数额的认定:
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地区差异与具体数额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后的具体数额标准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法律适用:
集资诈骗罪作为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数额的认定同样遵循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办理集资诈骗刑事案件时,司法机关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司法解释的更新与适用:
司法解释可能会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化进行更新和调整。在具体案件中,应引用最新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进行评判和裁决。
综上所述,集资诈骗罪的最新司法解释主要围绕诈骗数额的认定展开,并允许各地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应严格遵循最新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泰豪律网关于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