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不同内容区分职务侵占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2、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何区别
- 3、职务侵占罪属于结果犯还是行为犯?
- 4、职务侵占罪是怎么认定的,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不同内容区分职务侵占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

贡献者回答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不同内容来区分,职务侵占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如下:
利用职务便利的内涵:
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基于工作职责能够占有、处分本单位财物。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更侧重于对单位财物的直接管理、控制或处置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负责、主管或参与某项工作的职权范围内的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更多体现在利用职权为他人提供方便或帮助。
犯罪对象的不同:
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既包括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对象是他人给付的财物、回扣以及手续费,这些财物通常与行为人的职权行为相关联,是作为对行为人职务行为的回报或酬谢。
结合案例分析:
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中,欧阳某征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在承揽高压电力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刘某的转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体现在为刘某提供业务上的帮助。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案例中,陈某利用其作为分部经理的职权,建议公司租赁赵某宁的铺位,并从中获取好处费,同样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体现在利用职权为公司选择租赁场所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对单位财物的管理、处置权与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同,以及犯罪对象的不同。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何区别 (二)
贡献者回答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如下:
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罪:无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需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在被要求归还时拒不退还或交出。
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这些财物可能属于国有、集体或个人。侵占罪:所侵犯的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
犯罪主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属于特殊主体。侵占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在客观行为方式、犯罪对象以及犯罪主体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区别有助于在法律实践中准确区分和认定这两种犯罪行为。
职务侵占罪属于结果犯还是行为犯? (三)
贡献者回答职务侵占罪是要求有犯罪后果的犯罪,而非仅有犯罪行为即可的犯罪。
所谓“结果犯”,与“行为犯”相对应,指的是犯罪行为须导致构成要件所预设的危害结果方可成立。
相较之下,行为犯通常规定,只有当危害行为完成之时,才能视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是怎么认定的,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现实生活中,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职务侵占犯罪活动发生的概率越来越大。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是如何认定的呢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呢
网友询问:
职务侵占罪是怎么认定的,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孙晨曦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认定职务侵占罪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
二、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四、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从犯罪构成上看,两者的相同点是:
(1)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
(2)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从所有制性质上看,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财物。而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双重客体,其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
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孙晨曦律师解析:
数额问题:在职务侵占罪中,侵占财产的数额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在职务侵占中,犯罪对象多种多样,对于货币、资金这样可以直接计数的单位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本地区有关于数额较大的规定处理。但对于那些不能直接计数的单位财物,应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而不能单一采信受害单位关于财物价值的陈述。
几种常见情况的性质认定:
(1)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占有、支配所承包单位资金、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能以职务侵占认定,因为职务侵占罪的侵犯的客体只能是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如果行为人不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自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在承包经营中,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间企业严重亏损,不能履行承包义务,而仍以承包财产履行承包期间所造成的债务的,笔者认为仍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2)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单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与单位发生纠纷,行为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其占有行为只是为了迫使单位履行义务,支付其合法所得。故也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3)个人出资但挂靠集体名义。吸收挂靠集体的职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的负责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提取企业财物进行处置,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从这类企业的成立看,企业负责人就是个私经营者,只是为了企业在形式上更符合集体所有制而招用了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工作人员,企业的实质就是个私企业。经营者既非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对财产的处置实质上并不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故也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孙晨曦律师简介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七年检察院工作经历,潜心研究,努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职务侵占罪的罪与非罪,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泰豪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