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嫌疑犯人在看守所送到检查院的阶段是否就代表立案了? (一)

如果嫌疑犯人在看守所送到检查院的阶段是否就代表立案了?

贡献者回答嫌疑犯人被关押到看守所本身就说明已经刑事立案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立案,并决定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所以犯罪嫌疑人被送到看守所羁押的,就说明已经刑事立案。

至于案件送到检察院,是指在刑事立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由公安机关将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逮捕后在看守所干什么 (二)

贡献者回答逮捕后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要活动,具体如下:

1、法制教育:接受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遵守监规的教育,以增强法律意识。

2、体力劳动: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进行适当的体力劳动。

3、日常活动:包括面壁反思、早操锻炼,学习法律知识及各类报纸刊物,参与简易手工制作等。在具备良好设施的场所,还可以在休息时段进行棋类游戏或观看电视节目。

4、等待法律程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看守所期间,将等待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逮捕以及法院的审判。

逮捕后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将会接受一系列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1、法制教育:在押人员将学习国家法律,与自身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自首、立功等法律制度。通过典型案例的讲解,使在押人员理解法律精神,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并鼓励在押人员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2、道德教育:除了法制教育,还会有道德教育的内容在押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促进在押人员思想改造。

3、遵守监规的教育:在押人员还需要学习看守所的规章制度,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看守所内的行为规范。

4、时事、政策教育:在押人员会通过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等方式,了解时事政策和法制教育,活跃生活。

5、适当的劳动: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在押人员可能会被组织进行适当的体力劳动,这有助于在押人员身心健康和社交技能的培养。

逮捕后在看守所等待法律程序的时间可能较长,具体以下:

1、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审查起诉: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后,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成,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法院审理:法院审理期限一般为一审3至6个月,二审二至四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适当延长。

4、看守所生活:在看守所期间,被羁押人员会接受法制、道德教育,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在押人员可以参与简易手工制作、棋类游戏或观看电视节目。

5、家属作用:家属在法律程序中应尽快聘请律师,以便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家属可以通过律师了解案件进展,并在必要时提供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

第二十条

提讯人员讯问人犯完毕,应当立即将人犯交给值班看守人员收押,并收回提讯证或者提票。

第二十一条

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五条

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

第三十四条

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逮捕后需要换押手续应该怎样处理 (三)

贡献者回答逮捕后需要换押手续的处理方式就是自己应该保障自己的权益保障不会失去积极的现实基础,在程序上只要自己的额操作没有大的的问题,自己的权益保障就不会出现自己无法获得情况,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需要自己学会有效的利用法律条例。

一,逮捕后需要换押手续应该怎样处理

犯罪嫌疑人换押的法律规定:

《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

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执法监督和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就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

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二)、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接收机关或者送押机关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

《提讯证》或者《提解证》每次办理一份,用完续办。

(三)、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办案部门改变的,如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

换押手续的操作对于当事人来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如果自己的利益维系没有实质上保障,自己的利益保障就会失去现实上的基础,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需要自己学会有效的利用不同的条例,从而保障自己权益不会失去主动权,进而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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