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社区司法矫正解除方法
-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如何处理
- 3、社区矫正法第45条规定
- 4、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的情形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社区司法矫正解除方法 (一)

贡献者回答社区司法矫正解除,是指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届满或虽未满但因被收监执行、被羁押以及死亡等情形,按规定办理解除矫正手续的过程。 对于期满解除的社区服刑人员,在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会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鉴定表》,并由司法所和派出所提出解除矫正意见。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将召开包括考核责任人、社区民警、社区干部、自愿者、监护人(亲属)等相关人员的评议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随后报区司法局和区公安分局批准。最终,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在社区向其本人和社区居民宣告,并报区人民检察院备案。
对于矫正期未满但因被收监执行、被羁押或死亡等情况需解除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报区司法局和区公安分局批准解除矫正。同时,这一情况也需报区人民检察院备案。 综上,社区司法矫正解除是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框架内办理的程序,旨在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满或因特定原因满足解除矫正条件后,能获得相应的法律认可与社会支持,确保其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扩展资料
社区司法矫正,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如何处理 (二)
贡献者回答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 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网友咨询: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组织解除矫正宣告。解矫宣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读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鉴定意见;
(二)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三)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宣告由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律师补充:
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法》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法第45条规定 (三)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五章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
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对于有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七条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执行以前被逮捕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撤销缓刑、假释的,对被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第四十九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
第五十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由公安机关追捕,社区矫正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
第五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其监护人、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的情形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社区矫正的解除与终止涉及不同的法律情形。对于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人员,解除社区矫正通常发生在矫正期届满或者获得赦免的情况下。而对于假释人员,则是在假释考验期结束时解除社区矫正。另一方面,社区矫正的终止情况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缓刑被撤销、假释被撤销、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若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死亡,则社区矫正终止。第四十六条进一步说明,若社区矫正对象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前还有未判决的罪行,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除上述情况外,社区矫正机构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或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抄送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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