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

介绍

《刑事诉讼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法律之一,为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程序指导。其中,第八十五条关于拘留的相关规定,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个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进行深入探讨,旨在解析其法律内涵、适用条件及实践意义,并提出相应的注意事项。

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正文

一、法律条文概述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法律内涵解析

本条法律规定体现了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与保护,明确规定了拘留的法定程序及通知家属的义务。首先,拘留作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执行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出示拘留证是确保执法合法性的重要环节。其次,将被拘留人及时送交看守所羁押,不仅保障了被拘留人的安全,也避免了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最后,通知家属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有助于维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家属了解亲人状况,减少不必要的恐慌与担忧。

三、适用条件与实践意义

拘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一是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二是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其犯罪;三是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四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五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六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是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确保拘留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防止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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