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条原文及解读
法条原文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二、善意相对人的认定
- 三、关联担保与非关联担保的区别
- 四、法律后果与责任承担
- 五、案例分析与实际应用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深度解析

250字导语:
在商业活动中,担保作为一种常见的增信措施,对于债权实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往往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七条,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深入探讨,从法条原文出发,结合相关案例及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通过本文,您将了解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核心要点、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
一、法条原文及解读
法条原文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善意相对人的认定
在解读上述法条时,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善意相对人”。根据司法解释,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这里的“合理审查”通常包括要求担保人提供公司章程,判断公司股东人数、股权构成以及是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并审查决议内容、签名股东以及是否达到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等。
三、关联担保与非关联担保的区别
在探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时,还需明确关联担保与非关联担保的区别。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提供担保分为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两种情形。关联担保是指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此时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非关联担保则是指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此时可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这一区分对于判断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以及担保合同的效力具有重要影响。
四、法律后果与责任承担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对于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法律后果因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异。若相对人善意,则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若相对人非善意,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不承担担保责任并不意味着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在相对人非善意且因担保行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向法定代表人追偿。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若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与实际应用
以某建筑公司向某公司借款并由另一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例,若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未获得公司决议的情况下擅自提供担保,此时若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已对担保公司的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且并不知情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对担保公司发生效力。反之,若债权人
担保合同无效时他的赔偿责任该怎么划分? (一)
最佳答案担保合同无效时的赔偿责任划分如下:
有过错方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意味着,如果担保合同的无效是由于某一方的过错导致的,则该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过错责任分担: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表示,赔偿责任的划分将基于双方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损失。
特定情况下的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如果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且债权人无过错,那么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赔偿。
过错程度影响赔偿比例:在债权人和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这反映了在双方均有过错时,赔偿责任的划分将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并据此确定担保人的赔偿比例。
综上所述,担保合同无效时的赔偿责任划分主要依据过错原则,并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法律规定。
私立学校可以作为保证人为他人的贷款提供担保吗? (二)
最佳答案保证是一种以信誉作为担保的行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财力和信誉。保证人的资格由法律规定,我国《担保法》第七条明确指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作保证人。保证人应具备行为能力和清偿债务的能力。然而,保证人的资格并非任何人都能担任,法律规定了限制条件。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除非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
国家机关不能为保证人,但根据《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保证人,如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同样不能作保证人,这体现了对这些公益组织的特殊保护,确保其能够专注于提供公共服务,不受私人借贷的限制。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也不能直接作为保证人,这是为了保护法人整体的资产安全,防止因分支机构的债务问题影响法人主体的正常运营。然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得到法人书面授权后,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这既保护了法人整体的利益,也允许分支机构在授权下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保证人的资格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限制。国家机关、公益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通常不具备作为保证人的资格,但特殊情况下,如国家机关转贷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企业法人书面授权其分支机构提供保证,保证人资格的限制可以被暂时放宽。这一制度旨在平衡保证人责任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经济活动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做担保人具体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三)
最佳答案做担保人要有清偿债务能力。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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