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 2、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可查以人为单中科电气股票个股资金流向位的名下所有不动产
- 3、动产浮动抵押是登记对抗主义,可又有规定说动产浮动抵押即使经过登记,仍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
- 4、不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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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一)

优质回答《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是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而制定。以下是主要内容:
制定与修订情况:2007年10月17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7月5日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18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次修订,2019年4月20日第二次修订版施行。适用范围与登记机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办理方式: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可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或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办理,当事人要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准确。设立登记:需持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书》要载明抵押人、抵押权人信息、抵押财产概况、被担保债权种类和数额等内容。变更与注销登记:变更登记需持《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等文件;注销登记需在主债权消灭等情形下,持《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等文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处理与公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登记机关当场办理并盖章;不符合规定则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登记机关要设立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可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查询。更正与撤销:当事人发现登记信息与提交材料不一致可要求更正;经申请,登记机关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或决定对登记进行变更或撤销,并告知原抵押合同双方。
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可查以人为单中科电气股票个股资金流向位的名下所有不动产 (二)
优质回答我国已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查询以人为单位的名下所有不动产。以下是关于此政策的关键信息和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意义
全面实现:经过十年的努力,我国已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覆盖所有土地空间和房地产权。制度突破:这一政策是房地产领域的重要制度突破,整合了分散在多部门的房地产登记职责,实现了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
二、登记服务与能力
服务范围:目前全国约有3万个大厅和4万个窗口,每天为40万人和企业提供各种登记服务。登记效率:一般登记和抵押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能力和水平稳步提高,从“多地、多门、多次”到“一窗、一网、一次”,甚至“不见面”。
三、信息管理与共享
信息平台:国家、省、市、县房地产登记信息平台运行平稳,房地产登记数据库覆盖全国,实时更新,登记信息超过15亿条。信息共享:加强登记信息的共享、分析和应用,充分发挥数据效用,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政策制定提供有力支持。
四、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产权明确: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明确产权,避免损害企业和群众的权益。房价影响:虽然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引入对房价的影响并不如想象中那么直接和显著,但它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好的制度基础。房产税预期: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产税等工作将更加顺利和容易,但不能简单理解为征收房产税的信号。
五、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登记困难解决: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房地产“登记困难”问题,解决了大量房屋认证问题,惠及数百万人。
综上所述,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策举措,它将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产权保护和信息共享提供有力保障。
动产浮动抵押是登记对抗主义,可又有规定说动产浮动抵押即使经过登记,仍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 (三)
优质回答我上个月也在看这个动产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签署后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换句话说,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登记后,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您的第二句话“仍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我个人认为,这是为了增加抵质押人担保能力,扩大抵质押物的范围,而又不影响抵质押人的正常经营的一种妥协,所以,“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又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字面上来看是矛盾的。
但是我觉得可以换个思维想一下,既然有矛盾的地方,但是担保法又认可了动产浮动抵押,那么这个矛盾可以解决或缓解,:动产浮动抵押,不是把某个具体物件设置为抵质押物,而是一个总价值的概念,像动产抵押中的活体抵押,是一定要确定个体的,比方说您抵押了50 头牛,那么这50头牛每一头都是抵押物,1号牛(用耳标、花纹等方式明确)、2号牛、3号牛到第50号牛,而动产浮动抵押就不一样了,它是一个总价值的概念,比如说50头牛,抵质押人与抵质押权人共同规定,这50头牛的总价值是50万元,好,只要能保证50万元的总价值,你正常交易卖出的牛而损失掉的价值,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用合同认可(双方认可)的抵质押物(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动产,不仅仅是刚才例子中的牛)补充进来,使总价值不低于50万元即可。
我不是法律出身,理解也是比较片面,有不对的地方请多担待,当时设计我们公司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时候也是绞尽脑汁,深知其苦,仅希望回答能帮助到题主,让您少掉几根头发。
不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是 (四)
优质回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便利企业融资,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决定》提出,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七大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决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登记服务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得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
《决定》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明确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的过渡安排,妥善做好存量信息的查询、变更、注销服务和数据移交工作。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的信息了解不少了,泰豪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