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当企业面临财务困境甚至破产时,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债权人会议这一机制应运而生。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的债权人组成的重要议事机构,其主要职权广泛且重要。具体来说,债权人会议负责核查债权,申请和监督管理人的更换及其费用和报酬,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债务人的营业是否继续,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等。此外,还包括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怎么样的,债权人会议行使哪些职权? (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怎么样的,债权人会议行使哪些职权?

最佳答案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十一点:

核查债权:对依法申报的债权进行核实和审查,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申请更换管理人:如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或存在不当行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对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费用和报酬进行审查,确保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监督管理人: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有权选举和罢免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以更好地代表债权人的利益。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破产程序的进展,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活动。通过重整计划:在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时,有权对计划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通过。通过和解协议:在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时,有权对协议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通过。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通过,以确保财产得到妥善管理。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通过,以合理确定财产的变现价值。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通过,以确保债权人按照法定程序获得应得的清偿。

此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也应由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

债权人会议必须在法院开吗 (二)

最佳答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2)召集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召集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组成。关于出席人员,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

际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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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是什么 (三)

最佳答案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并表达债权人意志的机构。以下是对债权人会议的详细解释:

一、成员构成

全体债权人: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无论其债权大小或性质如何。

二、表决权规定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这类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可以参与讨论和决定破产事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通常情况下,这类债权人无表决权,因为其债权已经通过财产担保得到了保障。但如果他们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则可以享有表决权。债务企业的担保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这类人可以成为债权人,并享有表决权。

三、主要职能

审查债权资料:债权人会议负责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资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以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讨论和解协议: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可以讨论并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以达成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和解。讨论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还负责讨论并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确保破产财产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

综上所述,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代表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并在法院的监督下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破产事宜。

债权人会议的主席是怎么产生的 (四)

最佳答案债权人会议的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以下是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产生方式的详细解释:

一、指定主体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指定权在人民法院。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负责组织和协调债权人会议,并指定会议主席来领导会议的进行。

二、指定对象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民法院在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时,会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进行选择。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通常是那些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且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未被认定为无效或已被确认的债权人。

三、指定数量

一名或多名:在大多数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指定一名债权人会议主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补充解释,在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并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这主要是为了应对一些复杂或特殊的破产案件,以确保债权人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综上所述,债权人会议的主席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的。这一制度设计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以及保护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债权人会议开几次 (五)

最佳答案律师解答

破产债权人会议召开次数一般没有限制,在实践中,一般破产(清算)案件需要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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