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出让办法

闲置土地出让办法

### 闲置土地出让办法

闲置土地出让办法是针对国有建设用地在取得使用权后,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期开发利用而形成的闲置土地所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本办法旨在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这些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一、定义与范围

<标签>闲置土地定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此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同样可以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调查与认定

<标签>调查程序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工作。当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情况时,这些部门应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并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通知书应详细列明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闲置事实和依据,以及调查的主要内容和提交材料的期限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接到通知书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等材料。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询问、现场勘测、查阅复制资料等措施进行调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标签>认定结果公开

经调查核实,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若闲置土地是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导致的,还应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相关政府或政府部门。

三、处置与利用

<标签>处置方式

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适当的处置方式。这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条件核算、收缴或退还土地价款。
  • 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 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协商,政府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的使用权。
  • 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置换其他价值相当、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闲置土地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泰豪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