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一)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是指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管理,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的统筹配置,实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案。其中包括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关键步骤。

在中国,农村土地资源一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领域。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推动下,国家出台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该文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了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推进城乡一体化等方面的建议。具体来说,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确权工作,明确土地所有权关系。2. 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型升级。3.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民增收致富。4. 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城乡一体化的深入发展。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的是由个体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类形式组成的以土地经营和农产品生产为主要内容的集体经济组织。其目的是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是国家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它不仅对于加强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实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集体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抵押;不得分割、私占;不得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和耕地保护政策占用、毁损土地。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权威解读 (二)

近日,由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详尽解读。这项政策旨在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工作,旨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1号文件,目标是在三年内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工作,确保农民集体的权益得到保障。为加快这一进程,2011年5月,相关部委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并研究制定了更具体的政策措施,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意见》明确,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性,工作策略上坚持“面上推进,点上留有余地”的原则,主要针对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制定政策,对地区性问题则留给地方自行解决。同时,政策针对的是已成熟研究且能明确界定的问题,对一些暂不明朗的情况,留待后续进一步处理。

《意见》强调“全覆盖”原则,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范围都进行确权登记,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同时,强调土地证书与林权证等其他证书的关系,即土地所有权证是“身份证”,而其他证书是“工作证”,旨在保证土地确权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意见》遵循“是谁的就发给谁”的原则,根据不同层级的集体所有权进行确权发证。对于历史遗留和组织机构不健全的问题,给予地方一定的灵活性处理空间。

在土地登记方面,《意见》强调依法依规,严格禁止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小产权房”、非法土地流转等行为坚决不予登记发证。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等重点工作的集体土地确权,要求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

以“撤村建居”为例,涉及复杂的土地权属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需要把握征收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转为国有以及确权登记给农民集体等环节。《意见》规定,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暂时不进行登记发证,以待后续法律政策的明确。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是什么 (三)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涵盖了所有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类型。具体来说:

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囊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全部土地,这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确保无一遗漏。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确保土地权利的明确与合法。

通过这一系统化的确权登记发证过程,旨在提供全面、准确的土地权属信息,为后续的土地管理和使用提供坚实的基础,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与合理利用,以及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四部门意见 (四)

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提出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性意见。这项政策旨在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工作的范围和原则。

首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涵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覆盖全国农村所有集体土地,确保无遗漏。工作须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政策,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维护农民的生产生活权益和社会和谐。

土地确权登记需依据多种文件资料,如政府批准文件、调解书、法院判决等。地籍调查是关键环节,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准则,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确保地籍调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确权需采用解析法实测,宗地图比例根据不同地区规定有所不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农民集体,遵循平等和村民自治原则,根据不同层次的农民集体进行划分。对于合村并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情况,需依法调整土地权属,确保原有权利的维护和变更的合法程序。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规定了面积标准和特殊情况下的确权规则。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如超面积宅基地,根据不同时期的规定进行处理。此外,对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发证和违法用地处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了土地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

各地应加强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建设,确保土地登记资料的全面、准确和规范,同时推进土地登记信息化,提高土地监管和服务水平。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更具体的工作程序和政策,以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何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五)

(1)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切实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的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既要尊重民意,又要符合政策,做到不违规、不漏项、不损害农民利益、不留后遗症。

(2)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从实际出发,按户确权。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现产量高的土地以少顶多、产量低的土地以多顶少而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经承包户认可后,可按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

(3)试点先行、有序推进。采取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的办法,试点选择由各地自行确定。可以在已流转或正准备流转的土地先行着手,也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试点,对承包关系比较清晰,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可率先加快推进。

(4)分类指导、民主协商。根据平原、丘陵、山区及民风民情等特点,分类实施,不搞统一模式,不搞一刀切。重大事项均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在积极引导、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组内村民大会并经三分之二村民同意。

(5)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围绕“四个中心”,即确权主体以农民为中心,登记颁证以村组为中心,改革责任以县乡为中心,监督指导以省市为中心”,上下协调,横向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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