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一)

优质回答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共八章八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违建没收的法律依据 (二)
优质回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建筑物”决定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执行权力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受理,并由法院裁定执行。
不过,无论《行政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受理后如何执行尤其是“没收”的执行尚属空白,给法院带来诸多困惑,甚至实践中法院拒绝受理也不鲜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的没收强制执行申请是没有法律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法院经过审查,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执行裁定后,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将执行裁定交由执行机构执行。没收的关键是改变建筑物的占有和控制状态,法院也应当以此作为执行的重点。对于目前存在的法律空白,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违法建筑物的没收执行可以参考下列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未有规定的情况,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那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人员在接到执行裁定之后,同样应当向被执行人(即违法建设者)发出执行通知书。不过,法院对违法占地建筑物的执行不同于民事诉讼以执行实现债权的目的,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执行目的是改变对违法建筑物的占有状态。
如何改变占有呢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改变相对人对财物占有(控制)状态自然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有含义,在行政机关具有采取强制措施权力时,行政机关自身就可以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对财物采取暂时性的控制,也就改变了对财物的占有。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不过是“替代”没有强制措施权力的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改变对财物的占有。同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法院拥有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力。所以,在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用相应的强制措施以改变违法建筑物的占有状态。
基于违法占地建筑物的不动产特性,法院只能够对违法建筑物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显然不适用)。查封后,违法占地建筑物从法律上不再由原占有人(违法建设者)占有,任何人均不得对法院的查封行为构成妨害,未经法院许可违法建设者同样不得再行施工或从事其他行为,否则,法院可以对妨害行为人进行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违法建筑物因查封得到“固化”,即违法建筑占用土地的数量,外在形式(如楼层数,建筑结构)等,均不再发生变化,形成了移交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修改后为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据此,对于违法占地修建建筑物的,适用限期拆除的条件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集体建设用地),适用没收的条件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当事人违法建筑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违法建筑、而未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违建法律是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三)
优质回答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在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违建的相关要求:
1、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2、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3、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2014年版还能用吗 (四)
优质回答土地管理法2014年版还能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经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历经1988年、1998年(修订)、2004年、2019年三次修正,一次修订。法律共八章节八十七条,旨在突出特殊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和优化市场配置、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并重的管理制度,在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上取得新进展。突出各级人民政府做为土地管理的主体责任。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非法占地理解与适用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泰豪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