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征土地怎么维权? (一)

违法强征土地怎么维权?

违法强征土地的维权是可以向当地的县级政府进行反映或者举报,也可以向上级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拆迁者不能使用不合法的手段来进行征收公民的土地。

一、违法强征土地怎么维权?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同,违法强征土地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被征收人遭受到非法强征土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强制征地的相关规定

1、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4、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被他人进行强征是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径来进行维权的,但想要维权就一定要合理的进行处理,如果想要提起诉讼的话,就一定要写起诉状,并且附带相关的证据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农村征地程序投诉的流程是什么 (二)

农村征地程序投诉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进行行政复议 当发现农村征地程序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时,可以首先选择进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会对征地程序进行审查,若发现确实存在问题,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要求被告重新做出符合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

2. 申请行政赔偿 若农村征地程序中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行为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旨在补偿因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3. 寻求法律救济 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并造成损失,除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外,还可以选择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这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行政行为或赔偿损失等。

在投诉过程中,当事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充分,以便复议机关或法院能够准确判断征地程序是否存在问题,并作出公正的裁决。同时,当事人也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以便在投诉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被征用土地测量面积有异议,怎么办 (三)

对土地征收程序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农村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

1、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不得使用该土地。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首先应向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2、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确认农用地可用于建设后,应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由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建设部门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提交用地预审申请。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两年内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办理立项等手续。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5、提交用地正式申请。用地单位再持各项审批文件,向原作出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办理审批手续,批准用地。由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7、土地征用。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征地手续。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应拒绝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8、领取用地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9、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适用权。土地征用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10、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开始建设适用土地。签订合同并按约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征地拆迁纠纷案例:新行诉法解释第64条对被征收人诉权的影响 (四)

新行诉法司法解释生效之后,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讼期限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限将一律变为不超过一年,这对征地拆迁案件当事人的维权期限,将产生重要影响。 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根据其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即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解释将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影响呢,这需要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检验。

本文,来通过在明律师梁红丽所代理的一起案件窥探这一问题……

【基本案情:违法强拆后的艰难维权】

近期,梁红丽律师代理的西北某省李先生的征地拆迁纠纷案件,险些受到该新的司法解释的影响。

2016年初,李先生经营的宾馆以及停车场被纳入某国道改扩建施工的征地范围。

据悉,该停车场的土地使用权是李先生2000年向该镇政府购买所得。

因为法治的不健全,镇政府始终未协助李先生办理该土地的使用权手续。

李先生取得土地后,依法对土地进行平整,并在使用权范围内修建围墙及附属建筑。

李先生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因为补偿安置问题始终未取得一致意见,并未在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迫于工期紧张的压力,镇政府于2016年9月强行拆除了李先生停车场的建筑,并在平整土地后强行实施了绿化。

镇政府强拆行为发生后,梁律师依法指导当事人提起强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强拆行为违法。

强拆案件审理期间,关于补偿安置的沟通协调一直在进行。

镇政府的补偿标准虽有提高,但始终未能弥补李先生的实际损失。

2017年10月,为促使案件进一步的沟通协调,梁律师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为镇政府的占地行为并无征地批文,属于违法占地,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该案件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复议前置程序,故裁定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

2017年11月,李先生根据法院裁定,依法向镇政府的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过延期,2018年2月10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李先生提起复议的期限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的期限,决定驳回李先生的复议申请。

李先生的复议申请是否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的复议期限呢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即告知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权限,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镇政府违法占地时,与李先生一直在沟通补偿安置问题,始终未依法告知李先生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同时,根据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2017年10月,李先生就镇政府强占其经营用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并未超过原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

2017年11月,法院告知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裁定驳回李先生起诉后,应当作为起算李先生提起行政复议六十日的起点。

故李先生在法定的十五日内,因不服复议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案件仍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

【法律分析:起诉期限缩减带来的变化】

回溯本案,强拆、占地的时点发生在2016年9月,因为强拆诉讼以及其他辅助程序的开展,李先生与镇政府的补偿安置协商一直进行着,至2017年10月李先生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已经超过一年的时间。

因为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发生在2018年2月8日之前,所以,仍然应用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释〔2000〕8号)的规定。

通常,征地拆迁案件的全部程序并不是同时提起的,而是根据律师主导的一个最主要案件,结合其他程序进行辅助,进而推进补偿安置的协商谈判。

当然,这种诉讼设计也有减轻当事人负担、减少当事人律师差旅费用支出的考虑。

实际上,绝大多数的征地拆迁类案件,会在律师主导的一个主要程序的基础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这是此类案件的一般规律。

同时,因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2年起诉期限的缘故,在主程序未果的情形下,其他程序会在两年内提起,这也能适当延长当事人的维权期限。

就本案而言,决定在2017年11月提起复议程序,是结合李先生与镇政府谈判未果的实际进行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如果李先生提起诉讼的期限在2018年2月8日之后,旧司法解释规定的两年诉讼期限已经失效,李先生将丧失提起违法占地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权利。

新行诉法司法解释生效之后,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讼期限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限将一律变为不超过一年,这对征地拆迁案件当事人的维权期限,将产生重要影响。

同时,也将促使律师业已形成的维权模式进行重大调整。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征地程序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泰豪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