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什么 (一)

最佳答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定义与认定: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处置原则: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法律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这些措施旨在加快盘活利用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闲置土地如何认定?国家是如何处理闲置土地的? (二)
最佳答案闲置土地是指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相关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其认定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调查摸底:相关部门(如国土、住建、工业园等)会对全市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详细调查,以摸清土地闲置的具体情况。这一步骤是认定闲置土地的基础,确保后续处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分类认定:根据调查摸底的结果,相关部门会依法对土地进行分类认定。这包括判断土地是否确实处于闲置状态,以及闲置的原因和责任归属等。
对于已经认定为闲置的土地,国家会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依法处罚:对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政府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罚。这可能包括征收土地闲置费,甚至收回闲置土地。
跟踪督查:为了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政府会建立跟踪督查制度,对每宗出让土地项目进行动态管理。这有助于及时了解各个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情况,从而有效防止土地闲置。
处置违约违规行为:对于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会加大处置力度,如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土地竞买,或在房地产项目融资等方面予以严格审查和限制。同时,对于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也会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限期查办,并及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加强用地履约诚信体系建设:政府会加强用地履约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公开曝光、通报金融机构等方式,提高闲置土地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市场运行规范有序。
闲置土地是什么意思?管理闲置土地的办法有哪些? (三)
最佳答案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对于闲置土地的管理,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办法:
一、明确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时间标准: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即可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其他情形: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制定严格的处置措施
缴纳闲置费:对于符合缴纳闲置费情形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对于土地闲置满2年的情况,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加强监管和预防措施
动态监测:利用遥感监测、现场核查、用地信息公示等手段,加强对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动态监测。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及时发现和处置闲置土地。预防措施: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加强对用地单位的资质审查和项目评估,确保用地单位具备开发能力和开发意愿,减少闲置土地的产生。
综上所述,管理闲置土地需要明确认定标准、制定严格的处置措施以及加强监管和预防措施等多方面的努力。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及处置方式 (四)
最佳答案1、调查认定闲置土地按照以下的程序办理:
(1)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该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的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2)履行闲置土地调查的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询问当事人以及其他证人;现场勘测、拍照、摄像;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相关的土地资料;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3)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上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有关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2、经依法调查认定的闲置土地,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依法予以处置:
已动工开发被认定为土地闲置的或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被认定为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①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②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③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④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⑤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拓展资料:闲置土地的概念?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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