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公租房作为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而推行的重要政策,其经营与管理涉及多个单位。其中,主要包括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他们负责制定政策、规划项目并监督实施。此外,一些国有房地产企业和受政府委托的专门机构也积极参与公租房的经营,负责具体的房屋建设、租赁管理及维护等工作。这些单位共同努力,确保公租房资源能够公平、高效地服务于有需求的民众。
- 1、哪些单位经营公租房
- 2、公租房,是否可以开店面,租借他人,并可以签合同
- 3、国家对经营公租房的企业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 4、我有公租房能注册公司当法人吗-法律知识
- 5、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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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经营公租房 (一)

最佳答案经营公租房的单位主要是地方政府、公共住房建设机构以及部分房地产开发商。
公租房是政府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群体提供的租赁住房。详细解释如下:
地方政府是公租房的主要经营者和管理者。政府通过划拨土地、提供财政支持等方式,推动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等工作。这些机构确保公租房项目得以顺利推进,为符合资格的租户提供适宜的住房条件。
公共住房建设机构也参与公租房的经营。这些机构通常是政府或半政府性质的,致力于解决住房问题。它们与地方政府合作,共同推进公租房项目,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运营。这些机构通常具有明确的职责和任务,以确保公租房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也会参与公租房项目。在一些地区,房地产开发商在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下,参与到公租房的建设中。这些开发商通常会在项目中提供一定比例的公租房源,以满足政府对于保障房的要求,同时也为社会贡献出一份力量。
总的来说,公租房的经营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公共住房建设机构和部分房地产开发商。这些单位共同努力,确保公租房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运营,为需要的人群提供适宜的住房条件。
公租房,是否可以开店面,租借他人,并可以签合同 (二)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不可以。公租房的性质为保障性住房,不能开店面,不能搞经营,也不能签转租合同租借给他人,因为这样是不符合公租房管理性质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对经营公租房的企业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三)
最佳答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规定,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文件提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为了落实上述文件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
(1)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上述规定对经营公租房的房产管理公司在房产购建、受赠、经营等方面已经规定了一些减免税政策,其目的是鼓励中低收入家庭通过租房解决居者有其屋的问题,这些政策你公司可以与主管税务局协商,享受减免税。
我有公租房能注册公司当法人吗-法律知识 (四)
最佳答案关于使用公租房注册公司并担任法人的问题,法律规定和地方政策有所不同:首先,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公租房本身并非企业实体,因此不能直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次,关于公租房是否可以用作注册公司的地址,这主要取决于当地的政策和要求,一些地方明确规定公租房不可以用来注册公司,比如深圳市的规定明确指出公租房不可用于经营性用途。然后,在某些地区,虽然公租房不能直接用于注册,但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如通过特殊申请流程,可能存在例外情况。此外,即便公租房可以作为注册地址,也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当地对注册地址的要求,比如是否必须为商业用途的房产。最后,如果您希望在公租房内注册公司并担任法人,建议咨询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法律专家,以获得准确的指导和帮助,确保操作合法合规。内容是由猪八戒网精心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五)
最佳答案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泰豪律网关于经营公租房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