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是 (一)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是

优质回答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具体适用范围包括:

1、在福建省境内从事劳动的女性职工;

2、在福建省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3、与女性职工劳动保护有关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制定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关注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女职工在劳动市场上面临着一些特殊的问题,如性别歧视、职业安全等问题,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可以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2、推动性别平等: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可以促进性别平等的实现;

3、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比重逐渐提高,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以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落实国家政策:国家也一直在推动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是落实国家政策的需要。

综上所述,制定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能够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实现,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并落实国家政策。

【法律依据】: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

在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二)

优质回答职场女性其实所肩负的社会责任还是非常的多方面的,因为在国家以及社会经济建设的过程当中 女职工 的付出并不比男性职工少,但同时人类的繁衍也需要依靠于女性职工的。所以我国专门制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条例,就是为了调动女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在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 劳动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 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 生育保险 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 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 申诉 ,依法向劳动 人事争议 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为了帮助那些女职工在工作的过程当中,因为自身的一些生理特点造成的困难,企业考虑到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应该对女职工进行一定的,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另外对于女性职工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等工作环境和强度都要适当调整的,特别是女性在整个三期之内的特殊劳动保护也很多。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条例(全文) (三)

优质回答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第九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第十一条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第十二条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积极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卫生保健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要严格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装备女工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女工职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20日省卫生厅、劳动局、总工会、妇联颁发的粤卫〔1987〕第414号《广东省贯彻〈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四)

优质回答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工作。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定岗、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责。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女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第七条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三十五周岁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女职工本人。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八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已经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岗位。

从事连续四个小时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并出具县级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向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第十条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七个月以及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休息或者哺乳时间视为劳动时间。第十一条由县级的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双方协商同意,用人单位为其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第十二条女职工人数较多或者女职工比例较高的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三周岁以下婴幼儿专门照护服务场所。第十三条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五十八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男方照顾假为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流产的,产假为九十八天。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低于生育津贴的百分之六十,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泰豪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