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劳动仲裁是终局裁决 (一)

答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可以成为终局裁决的情况分为两种:
1. 一是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且争议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案件。
2. 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而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劳动仲裁终局裁决,劳动者若不服,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若不服,则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若是对非终局裁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均来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条款。
什么情况下劳动仲裁是终局裁决? (二)
答1.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以下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 劳动仲裁是终局裁决的情况包括:
-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适用:
- “劳动报酬”争议包括计时(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报酬;
- “工伤医疗费”争议包括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如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等;
- “经济补偿”争议包括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等;
- “赔偿金”争议包括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履行的赔偿金等。
4.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适用:
- “工作时间”争议包括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前燃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工时制等工作时间;
- “休息休假”争议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等;
- “社会保险”争议包括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无法享受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等。
5. 劳动仲裁不服上诉的开庭时间:
-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二审制,对仲裁结果不服到基层法院起诉,基层法院应在立案起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 基层法院判决不服的,双方可以向中院上诉,至此才终审;
- 终局裁决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上会对裁决类型做明确记载,未记载终局裁决的情况可能会导致程序上的问题。
为防范程序瑕疵导致劳动者不必要的程序拖累,建议在仲裁庭审中提示涉案劳动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是一裁终局吗 (三)
答劳动人事争议并非都是一裁终局。具体来说,是否为一裁终局取决于争议的具体内容和性质。
一、一裁终局的适用情况
追索劳动报酬等小额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且这些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这意味着,对于这些小额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方面的争议:同样地,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也属于一裁终局的范畴。这些争议通常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同样具有最终效力。
二、非一裁终局的情况
对于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如涉及劳动合同解除、变更等复杂问题,或者争议金额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进一步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劳动人事争议是否为一裁终局,需要根据争议的具体内容和性质来判断。对于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于其他争议,则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一步解决。
哪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 (四)
答1. 终局裁决的作出意味着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终结。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专门规定了终局裁决的情形,即下列劳动争议,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1)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对此条的理解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限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二是金额限制在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个月。如果金额过大,则不宜实行劳动争议仲裁终局。
- (2)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这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工作时间、不给劳动者以正常的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险,都是不允许的。将这些案件列为仲裁终局的案件,有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此外,对劳动争议案件采取部分案件终局裁决的规定,在缩短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等方面,确实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然而,如果仲裁结果不公正,终局裁决的规定就会限制劳动者行使诉讼权利,使其丧失最终的司法保障,不利于保护合法权益。
4. 对此,要在保障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前提下,对劳动者行使救济权利的保障应更为充分。为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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